深圳劳动保障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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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保障业务
深圳劳动保障业务
【篇一:
深圳市社会保险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深圳市社会保险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社保办理
(一)首次新增
资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社保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3.深圳户籍的,需提供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当月19日前(含19日)申请的,视为当月办理的业务,20日以后申请的,视为下月办理
流程:
网上直接申报
(二)社保调入
资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
2.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当月19日前(含19日)申请的,视为当月办理的业务,20日以后申请的,视为下月办理
流程:
网上直接申报
社保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等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除(社保缴费工资、参保险种、手机号码等无需审批的社保登记信息可网上直接办理)】
资料:
1)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
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簿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证明;
5.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2)由于单位申报错误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证明;
3.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因员工户籍迁入/迁出我市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非深户改深户,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与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深户改非深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港澳台外籍人员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
1.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进入中国境内的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证明。
流程:
1.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业务)变更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3.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社保报销
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
资料: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各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辅助检查结果(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第180号令)第四十一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1号)第四条。
流程:
1.到指定的门诊大病诊断医院相应专科提出申请;
2.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
3.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现金报销
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在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证明(原件1份)。
流程:
1.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机构或定点结算医院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批准。
三)内地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四)未按规定转诊或登记、自行到市外就医的非急诊住院费用的报销
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在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证明(原件1份)。
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五)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内地急诊住院费用报销
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在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证明(原件1份)。
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六)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院住院费用报销
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七)本市退休参保人及深户在职参保人常住内地就医备案
资料: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各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八)经核准转诊市外医院的住院费用报销
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
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查批准。
九)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核准
资料: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各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流程: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院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2.申请人向其属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4.审查批准。
十)生育保险
资料: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于市外产前检查、分娩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需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凭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分局报销:
(一)产前检查: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篇二:
深圳劳动保障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
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
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
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篇三:
深圳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及明细查询】
深圳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及明细查询
一、社保明细查询方式:
(一)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首页,根据个人社保号查询个人社保账户基本情况及余额。
(二)进入“劳动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大厅”,即网址:
/siservice/,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社保的每月缴交明细,缴费年限,什么单位,个人交了多少,单位交了多少,并且明细表可打印。
注册要提供身份证号、社保电脑号、手机号。
下面有详细图解。
怎么注册,请看链接社保查询
(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首页,全省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可以用身份证号查询社保的养老保险,不包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保,养老保险的数据没有深圳劳动保障网查的全,下面有详细图解。
(四)拨打12333(拨打指南),根据语音提示可以查询到个人参保信息;
(五)可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社保机构打印个人缴费明细。
(六)少儿医保可以在网上查询,登陆深圳社保局网站首页,进入查询页面。
二、如何查询社保明细:
登录“劳动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大厅”,即进入这个网址:
/siservice/,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社保的缴交明细。
如果你在外地,也可以网上打印自己在深圳的社保缴费明细。
详细步骤如下:
进入社保个人服务中心页面,首先需要通过社保卡号、电脑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注册,然后凭借身份证号和密码进入社保局系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