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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

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三年五月

 

1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在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等方面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是指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3.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负面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3.3

建设项目分类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

3.4

出行率是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床位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

3.5

四阶段交通预测法是指交通规划中经典的“交通发生、交通分布、交通方式划分、交通分配”四阶段交通预测法,也称“四步骤”交通预测法。

3.6

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

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

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

3.7

背景交通需求是指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和其他新的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

3.8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是指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值。

3.9

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是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

3.10

长路段是指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

3.11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是指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

3.12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4一般规定

4.1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

4.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

从微观层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实现建设项目交通组织与项目周边城市交通运行的协调。

4.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

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相关交通规划,提出改善对策和措施,消减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的不良交通影响,保障交通安全、有序运行。

4.2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4.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各层面法定城市规划以及相应层面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

4.2.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落实深圳市的交通发展政策。

4.3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评价年限;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4)分析交通需求;

(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对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及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提出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提出评价结论。

4.4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4.4.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开展的交通调查应真实、合理,并符合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4.4.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或提前进行。

4.4.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指引的规定。

5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5.1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

5.1.1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5.1.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将深圳市建设项目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如表5.1.1所示。

表5.1.1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

大类名称

住宅

商业

服务

办公

场馆与

园林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混合

其他

大类代码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T11

5.1.3在大类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分,深圳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见表5.1.2。

5.1.4可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至小类。

5.1.5建设项目出行率参数至少应取值到中类,并在分析汇总同类地区不少于2个类似项目样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在缺乏调查样本时,可参考附录A取值。

表5.1.2建设项目中类划分

大类

中类

说明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住宅

T01

独立联立式住宅

TSZ-011

独立联立式住宅

普通住宅

TSZ-012

普通住宅、安居房

配套宿舍

TSZ-013

集体宿舍、集体公寓

廉租房

TSZ-014

廉租房、原住民自建房、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

TSZ-015

经济适用房

商业

T02

专营店

TSZ-021

专卖店、小型连锁店等

综合性商业

TSZ-022

综合型超市、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等

市场

TSZ-023

批发或零售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

服务

T03

娱乐

TSZ-031

娱乐中心、俱乐部、休闲会所、活动中心、迪厅等

餐饮

TSZ-032

餐馆、饭店、饮食店等

服务网点

TSZ-033

邮局、电信、银行、保险、修理、中介咨询等对外服务的分理处或营业网点

宾馆与酒店

TSZ-034

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

办公

T04

行政办公

TSZ-04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办公场所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TSZ-042

科研院所、设计、研发中心等

商务办公

TSZ-043

金融、商务办公场所

场馆与

园林

T05

影剧院

TSZ-051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

文化场馆

TSZ-052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会展场馆

TSZ-053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体育场馆

TSZ-054

比赛场馆、训练场馆、综合性场馆、健身中心等

游憩场馆

TSZ-055

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游乐场、旅游景区等

医疗

T06

社区医院

TSZ-061

诊所、社区医院、体检中心等

综合医院

TSZ-062

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救中心等

专科医院

TSZ-063

——

疗养院

TSZ-064

疗养院、养老院、康复中心等

学校

T07

高等院校

TSZ-071

大专及以上院校

中专及成教学校

TSZ-072

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

一般中学

TSZ-073

以走读为主的高中、初中

一般小、幼、托

TSZ-074

以走读为主的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寄宿制中、小、幼、托

TSZ-075

70%以上学生寄宿学校的中学、小学、幼托园、所

交通

T08

客运场站

TSZ-081

交通客运站、客运码头、客运枢纽等

货运场站

TSZ-082

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

加油站

TSZ-083

——

停车设施

TSZ-084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

工业

T09

工业

TSZ-091

——

混合

T10

混合

TSZ-100

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综合楼、城市综合体等

其他

T11

市政

TSZ-111

非交通市政设施,如水厂、变电站等

其他

TSZ-112

农业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建筑

5.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功能类型、规模等指标符合表5.2.1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2)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所有建设项目。

表5.2.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表

建设项目类型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

1.住宅类

中心城区:

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米

其他地区:

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米

2.办公、商业、服务类

中心城区:

新增建筑面积≥1万平米

其他地区:

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米

3.学校、医疗类

所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

4.交通设施类

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

5.其他各种类型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200个

注:

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包括福田、罗湖、南山等区,必要时将根据城市规划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5.3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

5.3.1评价范围

(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周边道路功能等级及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将可能受到显著影响的道路或交叉口均纳入评价范围。

(2)一般情况下,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围合的区域,若项目地块周边即为主干路,则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次干路或交通性支路围合的区域。

(3)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特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扩大评价范围。

5.3.2评价年限

(1)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投入使用的年限、周边地区交通发展情况、相关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启动阈值以建筑规模界定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

表5.3.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序号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

与启动阈值之比

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1

<5

正常使用初年

2

≥5

1.正常使用初年

2.正常使用第5年

注:

正常使用初年即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般为建成投入使用后1~4年;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3)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除评价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外,还应评价各分期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初年。

5.3.3评价时段

(1)一般应选取评价范围内整体交通运行高峰时段作为评价时段。

(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以前者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5.3.4评价日

当可明确判断工作日为建设项目交通需求高峰日时,选择工作日作为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取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

5.4交通需求分析

5.4.1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法定城市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相衔接。

5.4.2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交通需求和相应的背景交通需求;

(2)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

5.4.3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的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等资料应以相关政府部门的最新资料为准。

5.4.4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求,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或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模型平台取得。

5.4.5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拟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需求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

5.4.6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类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5.4.7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出行率、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等参数,应通过对2个以上与被评价建设项目区位和功能类似的建筑调查取得;在缺乏可靠的调查样本时,可参考相关交通规划中的数据,但需对参数选取进行说明。

5.4.8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在交通需求分析时,应根据项目建筑功能构成和相互关系,综合考虑其不同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影响。

5.5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5.5.1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路网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建设项目对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影响是否显著,即对有本建设项目和无本建设项目(即背景交通情况)两种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进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5.5.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发生变化,且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

5.5.3

(1)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A

D、E、F

B

C

D

E、F

E

F

F

F

(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2的规定;

表5.5-2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三级

二级

三级

(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长路段、交织区、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5.5.4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5.5-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

5.6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5.6.1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

主要对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评价,出入口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上限。

5.6.2对于住宅类或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其出入口步行范围内没有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3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主要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的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相应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4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人/h)应按下式确定:

Pr=

[(Si-Oi)×60/fi×Ci]

式中:

Pi–公共交通(公交或轨道)线路i的剩余载客容量(人/h);

Si-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

fi–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i–线路i的单车载客量(人);

Oi–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实际载客率(%)。

5.6.5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7慢行交通评价

5.7.1对慢行交通的评价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除对慢行设施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外,还需从慢行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5.7.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7.3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自行车道,且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加入后路段上的自行车交通流量超过1000辆/日,同时道路上的机动车流量超过2000辆/日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新建自行车道。

5.7.4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有自行车专用通道,如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叠加后,自行车通道上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超过850辆/小时-米,则需要对自行车通道进行改、扩建。

5.7.5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步行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人行道,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加建人行道。

5.7.6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步行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置人行道,但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该人行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在商业区低于C级或在居住区低于B级,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步行交通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中表B.0.7的规定。

5.7.7若路段或平面交叉口未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或地道),当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或交叉口某一进口的过街行人流量超过5000人次/h且同时其双向交通量超过1200辆/h;或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交通量超过2000辆/h时,应当考虑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

5.8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5.8.1建设项目应合理设置停车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设施,当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设施的设置标准不符合现行《深圳市城市规划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配建要求且无合理依据时,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8.2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外交通需求特征、周边道路交通条件、上层次规划要求等因素,按照安全、便捷、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的出入口数量、布局和对外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

5.8.3如建设项目报审方案中的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配置明显不符合相关交通发展政策、法定规划或者相关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应判断该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9交通改善措施及评价

5.9.1应根据相关交通规划和建设项目自身情况制定交通改善措施,以最大程度降低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并解决建设项目原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当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时,必须对评价范围内相关交通设施提出改善措施建议。

5.9.2交通改善措施一般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交通系统、外部交通系统、内外交通衔接等进行改善或优化的措施,必要时也可包括调整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建议。

5.9.3若所提的改善措施需调整相关交通规划或建设计划,应对改善措施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5.9.4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1)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评价指标低于表5.5-1、表5.5-2和表5.5-3规定的显著影响指标。

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2)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主要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

当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总容量不降低;

(3)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它建筑的停车造成负面影响;

(4)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运行要求。

5.9.5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本指引第5.9.4条

(1)~(4)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

5.9.6对交通影响程度为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消减建设项目停车位等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建议,必要时可提出调整建设项目规模、功能或其他规划指标方面的建议。

6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

6.1通则

6.1.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摘要、项目概述、现状交通分析、规划交通条件、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6.1.2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数据详实、图文并茂。

6.1.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的图纸:

(1)项目区域位置图;

(2)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及交通组织图;

(4)项目周边现状土地利用图;

(5)项目周边现状交通条件图;

(6)项目周边现状交通运行状况图;

(7)项目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

(8)项目周边规划交通条件图;

(9)评价年无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

(10)项目交通需求分布图;

(11)项目新增交通量在路网上的分配图;

(12)评价年有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改善前);

(13)总体交通改善措施图;

(14)评价年有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改善后);

(15)建设项目交通组织及出入口布局优化方案图;

(16)项目到达/离开车流交通组织建议图;

(17)道路交通改善措施详细方案图。

6.2摘要

6.2.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摘要部分应以简明扼要的语言介绍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最主要的内容、方法、结论和建议。

6.2.2摘要的内容应包括交评工作来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年限、项目交通影响程度、交通改善措施及效果,结论与建议等。

6.3项目概述

6.3.1项目背景。

主要包括:

本交评工作的来源、目的和要求等。

6.3.2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

建设项目的位置、地块范围、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方案要点、建设计划等。

6.3.3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主要包括:

报告编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交通规划;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论证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6.3.4评价年限、评价日和评价时段。

应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评价日和评价时段及其确定依据。

6.3.5评价范围。

应说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范围及其确定依据。

6.4现状交通分析

6.4.1现状土地利用情况

(1)应说明建设项目的现状用地情况,改扩建项目还应说明现状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布局、停车设施、出入口、交通组织等;

(2)应说明评价范围内其他地块的现状开发建设情况。

6.4.2现状道路交通条件

(1)现状道路条件。

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现状路网结构布局,主要道路的功能等级、断面型式、车道数、路况条件,以及现状路网是否与规划一致等。

(2)现状交通组织。

应说明评价范围内现状路网中主要道路、交叉口及主要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和控制管理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块现状对外交通组织路径。

(3)现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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