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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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统一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原则DB
DB29-7-J11250--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
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
DistrictofTianjin
-07-15发布-09-01实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原则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
DB29-7-
J11250-
主编单位:
天津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行日期:
09月01日
天津
前言
本原则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原则编制筹划告知(建科教〔〕1243号)规定,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进行修订,并改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
本原则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经验基本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不断追求,根据现行关于规定、规范,对原原则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
重要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种方面。
本原则重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类与普通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备原则、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配备规定、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原则过程中,如发既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
天津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重要起草人:
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
目次
1总则
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家园,科学合理地配备都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运用土地资源,根据国标GB50180-93《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当前和此后发展实际,将《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修订为本原则。
1.0.2本次原则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五条原则。
1.0.3本原则合用于天津市都市总体规划拟定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都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内,为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本原则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我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2%;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
1.0.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引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原则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行。
规划拟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变化性质或挪作它用。
1.0.7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备除应符合本原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
2术语
2.0.1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要执行指标。
2.0.2指引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依照原则或市场需求拟定指标。
3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类与普通规定
3.1项目分类
3.1.1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
教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
按项目内容提成56小项,其中:
教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
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表3.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项目类别
居住区级
项目数
社区级
项目数
组团(街坊)级
项目数
三级共计
项目数
教诲
2
2
0
4
医疗卫生
1
1
0
2
文化体育绿地
4
3
3
10
社区服务
3
2
2
7
行政管理
3
0
2
5
商业金融
4
2
2
8
市政公用
7
4
8
19
公建预留
1
0
0
1
共计
3.2普通规定
3.2.1按使用性质划分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所有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要配备项目,除本原则中提到特指状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原则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依照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前提下结合配备。
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备原则
4.1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分级构造和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社区、组团(街坊)三级配备。
其中:
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社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配备原则表内普通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
4.1.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
其建设配套面积总指标,可依照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4.1.3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社区或社区与组团之间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构造规模,配备较低一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依照周边既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千人指标计算,配备一定比例上一级配套公建。
4.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备原则
4.2.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526-1788㎡,人均建筑面积1.53-1.79㎡;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944-2243㎡,人均用地面积1.94-2.22㎡(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如下相似)。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详见附表A.0.4。
4.2.2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积1.39-1.64㎡。
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详见附表A.0.5。
4.2.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0.35-0.44㎡;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6-253㎡,人均用地面积0.22-0.25㎡。
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详见附表A.0.6。
4.2.4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共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023-3502㎡,人均建筑面积3.02-3.5㎡;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3.55-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居住区教诲类千人座位数:
幼儿每千人28座,小学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
千人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1191㎡/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
教诲类分级配套原则详见附表A.0.2。
4.2.6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千人,人均1.5-2.0㎡(其中:
居住区级0.5㎡/人,社区级0.5㎡/人,组团级0.5-1.0㎡/人)。
4.2.7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
270-540㎡/千人;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地面停车位按总户数15%,地面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0㎡,地下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5㎡计算):
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积为1607㎡/千人,千人建筑面积为5312-15937㎡/千人;经济合用房和廉租房机动车停车面积2143㎡/千人。
居住区居民停车原则详见附表A.0.3。
居住区内学校、医疗、娱乐、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停车指标需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原则》(DB29-6-)规定。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原则指标下限,其他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上限。
5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与配备规定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前提下,勉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综合配备。
5.0.2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地区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设施宜集中配备。
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备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地方,可沿居住区重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规定,有条件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设施构成中心。
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项目宜采用配备服务窗口形式,集中配备一站式服务楼。
5.0.4社区重要对外开放公共服务设施,既要依照服务人口,合理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规定。
5.0.5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可依照周边既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要满足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规定。
5.0.6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备,运动场可兼用。
当结合配备时,用地面积可恰当减少,但不得低于规定值90%;建筑面积不能减少。
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备,居民活动场可结合社区和组团级绿地配备,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绿化面积。
勉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期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需求。
5.0.8对居住有干扰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立。
菜市场应设在运送车辆易进出地块,并与社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装卸场地,当与其他公建结合配备时,应有独立出入口。
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硬质铺装,宜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某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5.0.10市政基本设施应依照各专业规划规定配备。
110kV或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安全距离应符合《都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
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配备,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
附录A附表A.0.1—A.0.6
表A.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
㎡/千人
分级
分类
(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社区级建筑
面积/用地面积
(3)组团(街坊)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4)总指标=
(1)+
(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教诲
461/792-880
730/1014-1170
----
1191/1806-2050
医疗卫生
60/60
15/10
----
75/70
文化体育
210-220/330
30-40/100-130
67/93-113
307-327/523-573
社区服务
140-150/160-164
140/130
120-160/65-70
390-450/355-364
行政管理
64-73/44-55
----
35-41/----
99-114/44-55
商业金融
464-690/263-383
205-308/100-150
70-90/50-60
739-1088/413-593
市政公用
118-134/255-311
32-43/32-48
53-80/8-10
203-257/295-369
公建予留用地
----/40-60
----
----
----/40-60
共计
1526-1788/1944-2243
1152-1276/1386-1638
345-438/
216-253
3023-3502/3546-4134
注:
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A.0.2居住区教诲类配备原则
项目
内容
千人座位
普通规模
㎡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引性指标
㎡/千人
生均指标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幼儿园
5年制
28
2800
3640-4200
280
364-42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3-15㎡
小学
6年制
50
9000
13000-15000
450
650-750
生均建筑面积9㎡,用地面积13-15㎡
初中
3年制
23
11500
20700-23000
230
414-46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8-20㎡
高中
3年制
21
11550
18900-21000
378-420
231
生均建筑面积11㎡,用地面积18-20㎡
共计
122
34850
56240-63200
960
1806-
2050
231
注:
1.本原则按幼儿园:
每个社区配备一处;小学:
两个社区配备一处;初中和高中:
每个居住区别别配备一处,也可结合配备为完全中学(内含初中部和高中部),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上表普通规模幼儿园按1万人、小学按2万人、中学按5万人配备一处计算。
规划建设时还应依照社区或居住区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
2.本原则幼儿园按学龄前1-6岁,五年制计算,每班20~25人计,1万人社区有280名幼儿,约11班~14个班,因而幼儿园按每个社区配备1处考虑。
小学按每班45人计,1万人社区有500名学生约为12个班;小学规模普通应为24-30个班,因而按两个社区(约2万人)配备1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初中按每班45-50人计,5万人居住区有1150名学生,约为23-26个班。
高中按每班50人计,5万人居住区有1050名学生约为21个班。
中学规模普通应为24-48个班,因而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2所学校(1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将初中和高中合并建设为一所中学,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3.小学普通应设立6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
初中24班如下(含24班)普通应设立10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25班以上(含25班)普通应设立100米直跑道,300米环形跑道。
高中普通应设立100米直跑道,400米环形跑道。
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原则
商品房
分类
建筑面积(㎡/户)
小汽车(车位/户)
自行车位(辆/户)
第一类
≥150㎡
1.5
1.0
第二类
≥90㎡<150㎡
1.0
1.5
第三类
≥60㎡<90㎡
0.7
1.8
第四类
<60㎡
0.5
2.0
经济合用房、廉租房
--
0.2
2.0
注:
1、小汽车每个停车位面积30-35㎡(地上30㎡,地下35㎡),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面积,本原则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面积指标。
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15%。
自行车每个车位停车面积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50%。
2、在社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立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暂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立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规模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表A.0.4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
分类
序号
项目
配备内容
普通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引性指标㎡/千人
配备规定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教诲
1
高档中学
3年制
11550
18900-
21000
378-
420
231
每千人21座,生均建筑面积11㎡,生均用地面积18-20㎡。
2
初级中学
3年制
11500
20700-23000
230
414-
460
--
每千人23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8-20㎡
小计
23050
39600-
44000
230
792-
880
231
医疗卫生
3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理疗、康复
3000
3000
60
60
--
小计
3000
3000
60
60
--
文化体育绿地
4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诲
7500
5000
--
100
150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配备,服务人口5万人
5
社区体育运动场
健身跑道、篮球、门球、网球、运动设施
500
6500
--
130
10
可结合居住区级中心公园配备
6
室内综合健身馆
含游泳馆、乒乓球、台球、跳操、健身房等
2500-
3000
5000
--
100
50-60
有条件地方可结合配备小型游泳池、用地面积可恰当加大
7
居住区
公园
人均≥0.5㎡
≥10000
≥500
--
2-2.5万人设1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
小计
10500-
11000
26500
--
≥830
210-
220
社区服务
8
社区养
老院
全托护理型:
涉及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活动、医疗保健等
4500
6000
90
120
--
每个居住区设1处,每千人3张床位。
每床位建筑面积≥30㎡,每床位占地面积≥40㎡。
9
老年人活动中心
老人娱乐、康复、保健服务及文体活动场地
500
1000-
1250
10
20
每个居住区设1处。
应设立
≥300㎡室外活动场地
10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含老人服务中心)
行政和社区公共服务。
含老人服务、家政服务、就业指引、教诲培训等
-
2400
1000-
1200
40-50
20-24
--
可与其他建筑结合配备,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其中:
老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200㎡)
小计
7000-
7400
8000-
8450
140-
150
160-
164
--
行政管理
11
街道办事处
1600-
1750
1200-
1500
30-35
24-30
--
可与其他公共建筑结合配备,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12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场地)
1600-
1750
1200-
1500
32-35
24-30
--
应独立占地
13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100-
150
--
2-3
--
--
可与其他建筑结合设立
小计
3200-
3650
2240-
2750
64-73
44-55
--
商业服务和金融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日用百货、副食、食品、服装鞋帽、书店、药店、洗染、理发
0-
30000
10000-
15000
--
200-
300
400-
600
商业、服务可分开配备,
也可结合设立
15
菜市场
含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
1000-
1500
1000-
1500
40-60
40-60
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16
餐饮店
饭店、快餐等
500-
600
500
--
20
20-24
2-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不得与住宅结合设立
17
银行储蓄
证券、保险
200-
300
150
--
3
4-6
可与其他建筑结合设立
小计
21700-
32400
11500-
17150
40-60
263-
383
424-
630
市
政
公
用
18
邮政支局
500-
600
400
--
8
10-12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立并预留车位
19
基层环卫
机构
800-
1200
1550-
2350
--
31-47
16-24
每个居住区设1处,应独立占地,可以停靠环卫车辆
20
小型垃圾转运站
含垃圾收集站
300-
400
800
--
16
6-8
每2-3㎞2配备1处。
用地面积含周边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不大于5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不大于10米。
21
110KV变电站
(35KV变电站)
3000
(1500)
5000
(1200-
1500)
--
100
(24-30)
60
(30)
居住区依照负荷需要设立35KV或者110KV变电站,两者不应同步在一种居住区内设立。
22
煤气服务站
200
--
--
--
8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立并预留车位
23
自来水服务站
200
--
--
--
8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立并预留车位
24
公交首末站
500-
700
5000-
7000
--
100-
140
10-14
规划位置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安排。
每1-1.5万人一条线,每条线路占地1000至1400平方米。
邻近地铁站位置居住区,其公交首末站用地宜选用原则指标下限。
小计
5500-
6100
12750-
15150
--
255-
311
118-
134
25
公建预留
用地
--
-
3000
--
40-60
--
总计
73950-
86600
105590-
120400
534-
573
2444
2743
983-
1215
注:
110KV变电站与35KV变电站不应同步在一种居住区内设立,总计数据只包括了110KV变电站。
表A.0.5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原则
分类
序号
项目
内容
普通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引性指标㎡/千人
配备规定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教诲
1
小学
6年制
9000
13000-
15000
450
650-
750
--
千人50座,生均建筑面积9㎡,生均用地面积13-15㎡,2万人配备一处。
2
幼儿园
学龄前小朋友
2800
3640-
4200
280
364-
420
--
千人28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3-15㎡
小计
11800
16400-
19200
730
1014-
1170
--
医疗卫生
3
社区卫生
服务站
防止、医疗、筹划生育等
150
100
15
10
--
1-1.5万人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站结合配备,必要有独立出入口
小计
150
100
15
10
--
文化体育绿
地
4
社区文化活动站(会所)
文化康乐、图书阅览
300-
400
400-
500
--
40-50
30-40
可与其他建筑结合配备,应有独立出入口。
5
居民活
动场
户外健身场地、集会、表演
--
60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