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课件(高等主干)李昌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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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经济法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两种基本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

这两种观点都不足以概括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律法规:

1.对经济法律法规含义的不同理解。

2.对经济法律法规现象的范围的不同理解。

3.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律法规,就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只有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律法规作这种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才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法和经济法律体系。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1.法哲学研究方法。

2.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3.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4.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

5.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入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一研究经济法兴起的基本方法1.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2.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以及它们与我国现实需要的结合点。

3.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二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2.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3.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三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1.研究经济法兴起的起点和重点:

经济法随着社会生产发展、商品交换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产生而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现象。

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时期的兴起:

(1)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经济法理论体现重商主义。

(2)资本主义进入自由发展阶段,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而以经济自由为特征的民法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干预经济摆脱经济危机。

3.经济法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

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

四经济法兴起的原因及发展前景1.经济法兴起原因。

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部门法原因,理论原因2.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前景展望。

(1)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的理论构思。

(2)探索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3)寻求并迎接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1.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4)经济法是企业法。

(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6)经济法是社会法。

2.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2)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3)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4)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机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3.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鉴于近几年俄罗斯颁布了许多为经营活动的发展创造司法条件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拉普捷夫指出,“以前曾是反映计划经济的经济法律,现在正在变成经营活动的法律”,“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

4.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作为非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有综合经济法论和学科经济法论。

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

有经济行政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纵横经济法论。

(2)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定义:

“国家协调说”。

“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纵横统一说”。

“国家调节说”。

“国家调制说”。

“需要国家干预说”。

5.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

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

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本书采用第三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2)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调整的概述

(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律上的调整是指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也就是运用法律的规定把人们的行为或者活动纳入可操作的轨道。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

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

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

经济法调整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

经济法调整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

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

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

(4)社会分配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传统体制下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存在的缺陷

(1)未能对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取得共识

(2)将法律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混淆(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将国家的经济政策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属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是经济法的精神。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1)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2)经济民主原则。

(3)社会本位原则。

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4)经济公平原则。

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

(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的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

(6)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

(7)可持续发展原则。

人类生命的连续支撑;生物资源存量和农业系统生产力的长期维持;控制人口增长;有限增长的经济;强调小规模;保护环境和系统的质量。

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1.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含义:

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2.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指令性调整方法。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这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三经济法的功能.市场失灵的一般分析()市场失灵的含义:

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

质言之,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

市场不完全。

市场不普遍。

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外部性问题。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存在经济周期。

.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路径选择()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困境:

行政法价值的困境。

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其首要的价值是公平,而非效率。

法域归属的困境。

行政法作为最典型的公法,对市场失灵进行克服,将导致行政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这与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的最基本法律的地位相冲突。

行政性偏好的困境。

行政机关自身的某些偏好的存在是客观的,这些偏好的存在,会导致政府干预的制度偏离市场的干预需求,甚至与市场的干预需求完全不一致。

克服市场失灵的执行机构及其司法救济的困境。

()民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困境:

限权的困境。

民法考虑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必须有其自身的前提和限度,其前提是民法对社会利益的考虑必须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其限度是民法的社会化必须考虑民法自身的性格。

有限性困境。

作为私法的困境。

民法所保障的市场关系只是一种静态的、单一的关系,它保障静态的市场行为和单一的市场主体行为。

对动态的、整体的市场运行结果,它难以进行有效的调整。

()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

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对私权的剥夺使国家获得相应的干预能力,这使经济法对私权的剥夺意义不仅限于私权本身,也扩展到了公权层面。

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的方式达到干预的目的。

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相互作用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三要素构成的。

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必须具备确定性。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是经济事实要素在经济法律上的反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国家干预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资格具有复杂性、形式具有广泛性、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自治权限:

是指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实现其宗旨而享有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权,以及为防止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的负效应而对其确立的自治权限制体系。

经济权利:

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经济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含义:

是指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某种确定状态的过程。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情况而使得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发生变更,从而达到另外一种新的确定状态。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原因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经济行为: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

经济行为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

事件:

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第五章经济法责任一般,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和属性.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是专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不是泛指所有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属性:

()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

()经济法责任表现为责任者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其他后果。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能够满足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经济法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

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不具备免责条件。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在经济法责任中贯彻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且无过错责任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多种表现。

()损害事实: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

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就经济法责任而言,行为即使未造成损害事实,也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据以确立的部门法的性质来划分的。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追究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来划分。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存在为追究责任的必要条件。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来划分。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是否具备经济内容来划分的。

三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原因,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所给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负担。

.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或者基于法律上的其他原因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其他负担。

.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国家刑法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刑事制裁。

四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实现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及其原则:

认定经济法律责任除了遵循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即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以及经济法责任的形态。

()责任与行为违法的程度或者行为与应加予的负担相适应的原则。

()不重复追究责任的原则,即对业已追究经济法责任的行为,不得适用同种法律规范再追究其经济法责任;对于可以选择适用经济法律法规追究经济法责任的行为,没有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法律规范加重其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在追究和承担经济法责任方面,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存在。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实现的含义:

经济法律责任实现的含义是指经济法责任确定后,当事人就必须切实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职责、经济义务或其他负担。

()经济法责任实现的障碍及其排除:

当事人的原因。

法院自身原因。

社会原因。

第六章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市场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性。

市场主体的独立性首先表现为市场主体对其用于交换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还表现为其具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承担交易活动产生的后果。

()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在公法上权力的有无或大小等而受到区别对待。

()市场主体与市场紧密相联。

市场主体与市场同时产生,具有相同的经济根源由社会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所引致的商品经济的产生。

市场主体与市场相互依存。

市场的发育状况与市场主体的状况紧密相连:

市场的发育状况必然影响甚至决定着市场主体的范围及权限,而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主体的范围和权限,又必然影响甚至决定着市场的兴衰。

.市场主体规制法的定义:

市场主体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组织以及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市场主体规制法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组织和行为的干预。

()市场主体规制法规范的是市场主体的组织及与组织有关的行为。

()市场主体规制法表现为以企业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依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市场主体规制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国家在干预企业的组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在干预与企业组织有关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依产生时间的不同,市场主体规制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企业成立前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成立后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依国家干预是作用于企业内部还是外部,市场主体规制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企业外部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

二我国的企业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的企业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的企业分类及相应立法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按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按企业所属的行业或部门,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等。

按企业的规模,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按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分为城镇企业、乡村企业、经济特区或开发区企业与非经济特区或非开发区企业。

按企业的资金和出资者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企业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企业偏重于从经济学意义上进行不同的划分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对企业的法律属性则未予以充分把握且在立法中给予足够的体现。

不同的企业法律法规内容上的重复较为严重。

立法的空白点较多。

不同的企业法律法规的分割与矛盾较为突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的企业立法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对不同所有制形态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管理和调控模式。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企业形式,每当有新的企业形式出现,就有相应的立法要求提出。

忽视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忽视企业立法本身的科学规律和要求,在理论论证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起草、出台企业法律、法规,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立法的质量。

受体制改革的约束,过分强调企业立法的部门和行业特点,缺乏必要的协调,加之褊狭的部门、地方意识和利益,也是引发企业立法质量问题的一个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的企业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即引起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注意,但对以下关键问题仍形成了共识:

()企业法律形态划分的基本标准。

企业法律形态划分的基本标准应当是投资人对企业责任的形式。

()除投资人责任形式外是否还应有企业法律形态划分的其他标准的问题: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投资人的责任形式应当成为划分企业法律形态的主要标准,企业法体系和制度构建应当以这一线索为重点。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现代企业制度的界定: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有限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产权关系明晰。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按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现代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

现代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即为有限责任制。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传统企业的形式: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

现代企业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为强大的集资功能;投资者多元;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供了实现的途径;实行投资不得抽回和投资转让相结合的制度,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全面的或者说彻底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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