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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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课件.pptx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导语,根据某权威机构日前发布的2014年中国地区企业并购报告称,2014年中国地区企业并购交易创历史新高,交易量激增至6899宗,环比增长52%,交易金额达4070亿美元,环比增长63%,其中,房地产行业的战略投资者并购交易额达444亿美元,高居第一。

由于并购重组涉及资金额度巨大,面临高额的税负,并购重组双方据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并购交易的税负成本。

背景: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10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第四点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其中第一项内容就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另外,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和细化。

2014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再次提出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包括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思考与讨论,?

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哪些税种?

如何在企业重组业务中进行税收筹划?

目录,2,企业并购重组业务税务筹划点,3,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案例分析,1,企业并购重组概述,一、企业并购重组概述,并购重组(Merger&Acquisition)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主要表现为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

重组的税收形式: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六种类型,企业重组按照参与方数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1)一方当事人,公司,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变化.一般而言,上述改变没有税务影响.但是,重组规定特别针对诸如将注册登记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或者是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等情形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形式的改变应该根据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公司2,2)双方当事人,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资产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质资产的交易.,2,3,公司1,3)三方当事人,合并是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转让。

资产收购则是实际经营资产的转让行为。

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存续合并。

公司1公司2,股东,股权收购一家企业通过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组合,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分立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4,5,6,企业并购重组中可能涉及的税种,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的最新法律规定,二、企业并购重组业务税务筹划点,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0%)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筹划点1:

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筹划点2: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筹划点3:

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点4: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筹划点5:

成本“核定”的使用,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筹划点6: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筹划点7:

“过桥资金”的引入,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

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

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M公司,M公司资不抵债将要破产,而直接借款的损失在税收上是不允许扣除的,于是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再筹集“过桥资金”1000万元投资给M公司。

第二,M公将1000万元债务归还A公司,A公司归还提供过桥资金方。

第三,M公司破产,A公司形成了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该项损失是可以扣除的。

筹划点8:

搭建境外架构,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税负的降低,如下图:

筹划点9:

分期缴纳税款的争取,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筹划点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筹划,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小结,当然,上述十种方法并不是孤立的,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同时,每一种方式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并购重组方需要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要求提交完备的备案材料,“过桥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防范被被认定抽逃资金的风险,境外架构的引入可能因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被税务机关“穿透”,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变更注册地时,需要防范政策变更以及财政补贴不能兑现的风险。

律师建议,企业及个人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三、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案例分析,案情简介,两个铁矿的并购重组(合并)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7号);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关于的核准意见(晋非煤开整字【2011】01号)。

企业并购重组法律服务阶段,1、签订并购重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出具并购重组工作方案;3、并购重组尽职调查:

出具并购重组尽职调查提供资料清单;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4、出具并购重组方案;5、起草并购重组协议。

并购重组税收筹划阶段1、签订并购重组税收筹划专项服务合同,2、并购重组税务筹划点的选择,筹划点1:

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筹划点3:

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

一般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按交易时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以及股东按清算进行处理,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损失;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弥补;4.重组前税收优惠可以有限制地继续享受。

报送材料: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被合并方对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的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合并企业股东(BSH)取得合并企业(A)(存续)股权的计税基础,为某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B)股权的计税基础;被合并方仍然应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认非股权支付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作出调整(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合并企业(A)(存续)接受被合并企业(B)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被合并企业(B)的原有计税基础;由合并企业(A)(存续)弥补的被合并企业(B)的亏损有限额;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B)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不确认收益或损失)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企业重组。

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现金交易,如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且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的各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的重组交易。

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免税或者某种税收优惠。

由于转让方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实质性税负可能被转移到受让方。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体要件1.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

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

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

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股权比例要求: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要求以证明该重组交易对企业来说是重大的.对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应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在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应不低于转让资产的企业全部资产的75%。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3.经营期限限制: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自重组日起计算)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支付限制: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应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换而言之,非股权支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等)不能超过总价交易支付金额的15%。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子公司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5.持股期限限制: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自重组日起计算),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原主要股东=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特殊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要求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规定备案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重组主导方,债务重组:

债务人,股权收购:

股权转让方,资产收购:

资产转让方,分立:

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新设合并:

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吸收合并:

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在完成重组业向主管税务后的下一年务机关提度的企业所得交书面情税年度申报时况说明,3.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工作,1)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企业分立重组的当事各方,2)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3)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4.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第一步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的,退税或抵缴,适用一般性务处理,5.特殊税务处理所需报送的基本材料

(一)当事方的重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资产证明、计税基础有关材料;(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三)特殊性处理的税收承继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税收优惠的延续:

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A)(存续)的性质及使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A)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企业(A)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重组前:

重组后:

被合并企业股东(BSH),合并企业股东(ASH),合并企业(ASH),被合并企业(BSH),合并企业(A)(存续),合并企业股东(ASH),被合并企业股东(BSH),企业合并的特殊税务重组模型,3.出具税法咨询与税收筹划指导方案,目录前言一、项目方案的范围和宗旨二、项目方案的工作方法及原则三、项目方案的前提与假设四、声明事项,正文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一、整合重组背景及要求二、合并方基本情况三、被合并方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税收筹划指导方案一、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三、增值税四、营业税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六、土地增值税七、契税八、印花税九、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第四部分其他税种备查资料一、个人所得税备查资料二、增值税备查资料三、营业税备查资料四、土地增值税备查资料五、契税备查资料六、印花税备查资料,第五部分相关账务处理指导一、合并中几个重要日期确定二、合并后注册资本确定方法及依据三、并账原则、并账方法及依据四、会计与税法差异处理第六部分相关申报程序和资料一、吸收合并基本程序二、被合并企业注销工商登记需提交资料三、合并企业变更工商登记需提交资料四、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第七部分税法咨询相关问题解答第八部分指导方案相关税会政策及依据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三、增值税相关政策四、营业税相关政策五、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六、契税相关政策七、印花税相关政策八、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合并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第九部分指导方案节税效果测算一、常规可行方案综合税负测算二、税收筹划后综合税负测算三、节税效果,4、准备相关备查(备案)资料,一、增值税备查资料需准备以下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1、重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2、重组方案与重组协议3、实物资产应具备“盘点表”(即2012年9月30日)4、“资产转移交接单”5、劳动力应具备“劳动用工转移清单”和劳动合同6、债权、负债应具备“三方协议书”7、其他,营业税备查资料,

(一)对于不征税情况,需准备的资料,与“增值税”相同。

(二)对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征税情况,需准备以下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1、粉末冶金与纯铁精矿的重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2、纯铁精矿的资源评估报告3、重组方案与重组协议(转让协议)4、其他。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备查资料一同随着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缴纳而缴纳。

土地增值税备查资料,需准备以下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1、重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2、重组方案与重组协议3、房地产资产“盘点表”(即2012年9月30日)4、“资产转移交接单”5、房地产的权属变更资料6、其他,契税备查资料,需准备以下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1、粉末冶金与纯铁精矿的重组相关股东会决议2、重组方案与重组协议3、房地产资产“盘点表”(即2012年9月30日)4、“资产转移交接单”5、房地产的权属变更资料7、合并前股东名册8、合并后股东名册。

9、其他,印花税备查资料,需准备以下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1、重组相关股东会决议2、重组方案与重组协议3、合并方评估报告4、被合并方评估报告5、其他,个人所得税备查资料,需准备以下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备查:

1、股东会决议2、重组方案3、重组协议4、股权转让协议5、代持股协议6、股权转让日的资产负债表7、评估报告8、其他,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需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组材料:

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第二组材料:

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三组材料: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第四组材料:

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第五组材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第六组材料:

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第七组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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