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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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ppt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1.可保利益:

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厉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同。

3.具备的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二、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

也称最高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基础。

2.涉及的内容告知: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

陈述:

是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做的说明。

保证:

也称担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做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三、补偿原则1.含义:

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2.应注意的问题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四、代位追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

也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物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海上风险(MaritimePerils)1.含义:

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3.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或与其他固体物如流冰、码头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

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以及其他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二、海上费用1.施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它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3.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三、海上损失含义:

指被保险货物因遭受海洋运输中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分类:

全部损失、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遭受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又称绝对全损,是在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且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物的价值;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推定全损获得损失赔偿的情况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2.部分损失:

简称“分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

任何损失,不是全损,便是分损。

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完好价值-货损后实际价值)实际完好价值,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含义:

是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的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构成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必须是自愿的和有意识的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做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

2.单独海损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危险发生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灭失或损害。

构成条件:

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必须是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发生的原因不同。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后果不同。

4.共同海损的计算确定共同海损分摊率确定各受益方应分摊的损失金额,第三节我国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保险的险别1.基本险别: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条款”,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承保责任范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种类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混杂碰损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11,特殊附加险:

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

战争险罢工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黄曲霉素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般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的区别两者承保的风险不同。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破碎、串珠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

一般附加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加保各项一般附加险;而特殊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投保人即使投保了一切险亦仍须与保险人保持特别约定,方可将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承保范围内。

保险责任的起讫1.基本险保险责任的起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责任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所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的内容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

保险人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和特性、市价跌落以及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战争险的责任仅限于水上责任,主要规定如下: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规定终止责任;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的义务;2.施救义务;3.更正保险单内容的义务;4.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5.及时通知的义务。

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算起”。

若逾期,被保险人则丧失了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权力。

二、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

陆运险、陆运一切险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三、我国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

空运险、空运一切险1.空运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难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空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空运险和空运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航空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是“仓至仓”,即自被保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

如果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果不卸离飞机,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运,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飞机时为止,但最长以飞机到达目的地当天午夜其满15天为限。

四、邮包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

邮包险、邮包一切险1.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

但是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ICC)的种类1.协会货物条款(A)(ICCA)2.协会货物条款(B)(ICCB)3.协会货物条款(C)(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5.协会罢工险条款6.恶意损害险条款,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1.ICC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承保风险:

相当于我国保险协会的一切险。

除外责任一般责任条款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由于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隐或特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2.ICCB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承保风险:

相当于我国保险协会的水渍险,承保风险采取列明风险的做法。

除外责任一般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之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由于保险标的包装及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保险标的本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延迟是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宜除外责任条款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大型海运箱不适宜安全运载保险标的。

如果保险标的在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航和不适当的情况。

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担保,除非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知道这种不适或不适宜的情况。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捕获、拘留、禁制、扣押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3.ICCC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承保范围:

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除外责任:

与ICCB相同。

4.ICCA与ICCB、ICCC除外责任的区别ICCA只对被保险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ICCB、ICCC对任何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都不负赔偿责任。

ICCA将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ICCB、ICCC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5.战争险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承保风险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因而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由上述第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结果或任何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战争武器。

除外责任普通除外条款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费用;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不适宜除外条款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6.罢工险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承保风险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除外责任普通除外条款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因罢工、关厂、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各种劳动力缺乏、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和费用;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用除外条款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7.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害或灭失的风险。

协会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也就是保险的有效期。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均采用“仓至仓条款”。

六、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含义:

也称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

2.特点政府担保;不以营利性为目的;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

3.承保的风险商业风险:

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

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等。

类型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种类如下:

综合保险统保风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承保责任:

包括买方或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出现信用问题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因政治或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起的政治风险。

除外责任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货运险和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贷所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买方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许可证,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未获得有效信用限额且不适用自行掌握信用限额而向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已知风险出运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虚假或者无效信用证造成的损失;因单据不符点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迟延、遗失、残缺不全或者误邮所造成的损失;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被保险人提交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索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告知保险人已经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的事件、造成损失的原因、被保险人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被保险人出险报损后,经过减损努力,确定损失发生不可挽回即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在保险单规定期限内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并提供其他相应的单证和文件。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期限超过一年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含义:

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保险。

承保范围:

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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