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3090274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PPT 页数:97 大小:718.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6页
第6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7页
第7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8页
第8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9页
第9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97页
经济法律关系.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97页
亲,该文档总共9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律关系.ppt

《经济法律关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律关系.ppt(9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律关系.ppt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及民法相关制度,行为事件访谈法及star工具,BABEL第五小组,四,第二节,民法相关制度,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章节内容,一、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统一。

()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和当事人自觉实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权利义务非均衡性、纵横统一性(复杂性)、责任统一性、一定隶属性。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1.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各级权力机构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2).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机关和国家”“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公民5.国家,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经济职权具有专属性、范围特定性、不可转让性;经济职权是一种职务性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限;经济职权是一种法定的权限;经济职权的目标之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职责具有法定性和专属性;经济职责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经济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与不作为的经济职责;二是经济行政机关被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

3.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

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包括:

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管理性、赔偿性);,4.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

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1、物2、货币和有价证券3、行为4、智力成果,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含义:

是指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某种确定状态的过程。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初形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情况而使得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发生变更,从而达到另外一种新的确定状态。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自然现象引起(绝对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相对事件),法律事实,行为:

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

不依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行为,概念:

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进行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

按照行为性质的不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

主要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各种管理行为。

如商标权、专利权的注册核准、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

包括正常的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3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同样可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企业破产后,该企业债权人的债权便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不能得到清偿的,破产企业的债务也依法免除,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可以使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4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

这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最主要的经济法律事实。

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按照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经济活动,如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管理行为、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经营、协作与竞争行为等。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实施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超越经营范围的经济行为等。

5其他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事件,概念: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控制的客观现象。

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火灾、水灾、旱灾、地震、雷击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社会运动等。

无论是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都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要件:

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依据,原因,三者的关系,五、经济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

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质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具有国家强制性,以法律的规定为最终依据。

内涵:

1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应该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2经济法责任是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承担的法律责任;3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1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2责任形式具有综合性3.责任内容具有社会性4责任分配具有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四)、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特有责任。

(一)民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体形式主要有:

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单位:

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个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触犯刑事法律):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1、惩罚性赔偿责任;2、结构控制;3、产品召回责任;4、资格减免与信用减等;5、行为禁止;,(五)、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审计机构国家行政机构仲裁机构经济审判机构,(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处理争议的方式有:

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

2、仲裁和诉讼是平行的,二者不交叉,选择仲裁或诉讼,二者不能同时选择。

仲裁与诉讼,仲裁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间经济纠纷。

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六、经济法的实施,

(一)概念经济法的实施:

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活动。

具体包括:

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二)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经济奖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原则3)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法规范上一律平等原则,(三)经济法实施的现状,1、经济法的实施成就从宏观调控方面来看。

2011年的远景目标、财政政策、实现对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的宏观调控。

从微观规制方面来看。

通过反不正当争法等法律的实施,初步建立起了有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从国家参与方面来看。

建立起一套独特的行之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科学的企业制度。

从涉外管制方面来看。

实现了外贸领域的良好法制环境;大量和有效利用外资。

从市场监管方面来看。

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规范了金融市场活动。

2、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乔石缺乏完整、独立、统一的经济法诉讼程序,经济法实施的最大问题:

(1)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不甚明确;

(2)经济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3)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及程序。

(四)经济法实施的完善措施,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其预算独立;该机构是一个专职机构,专司经济法实施,严禁染指其他事务。

2建立科学的分工制度,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司法机关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

3完善经济法实施的程序,完善经济法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

4提高经济法司法人员素质。

5加强经济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监督体系、监督措施和监督程序。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第二节民法相关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出租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车停车候客)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如果在超市里捡到别人丢的钱包(属于事实行为,不是以发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有效要件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A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B公交公司的售票员向乘客卖票C甲委托中国银行进行外汇买卖交易,(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以下四种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婚姻登记、立遗嘱)第二,履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明星演出、专家诊断)第三,事实行为第四,违法行为(走私行为、贩卖假酒),(四)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委托合同,被代理人,代理人,法律的直接规定,被代理人,代理人,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的指定,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

复代理:

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复代理的特征,

(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人的

(2)再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为限。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

(五)禁止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六)无权代理,1、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2、类型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3、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1)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的效力,但以特定的行为,如以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或是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不作否认表示。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受到了交易相对人催告权的限制。

所谓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交易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追认权的,被代理人应及时行使,不及时行使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概念: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交易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

(1)应于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2)被撤销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再为追认。

(3)第三人关于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被代理人作出。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若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交易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代理行为即不生效力。

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交易相对人和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问题:

被代理人死亡是否引起代理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练习题,1、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

王荣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A归立新学校所有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2、复代理应以()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A原代理人B被代理人C.自己D被代理人和自己,3、下列行为中适用代理的是()A.立遗嘱B.专利申请C.法人成立登记D.侵权行为,4、下列行为中,必须本人实施而不许代理的行为有()A.合同行为B.纳税行为C.遗嘱行为D.专利行为,5、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应由()作出。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B.被代理人作出C.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D.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同意,6、李某因公需出差二年,临行前将其一台刚买月余的34寸彩色电视机委托邻居王某保管,并授权王某以原价2/3以上价格出卖。

李某出国后一年,王某的朋友杜某见该电视机质量不错,提出购买,但要求降价。

经王、杜二人商量,由王某出面写信给李某,诈称电视机的两个重要零部件坏了,很难修理,有人愿出原价1/3的价格,最好卖掉。

李某信任王某,同意以原价1/3价格出卖。

李某回国后知道真相,要求杜某按电视机原价2/3的价格补足差价。

杜某则提出要退回电视机。

但此时,电视机已因杜某家的电路短路被烧坏。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

(1)王、杜二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

7、下列情况中,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是A委托代理人已经事先将转委托通知被代理人B因情况紧急未能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事后对转委托表示不同意的C委托代理人事先就转委托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D委托代理人事先未通知被代理人转委托,事后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8、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辞去代理D代理人死亡,9、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B丙受甲之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C丁受甲之托接受赠与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10、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0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

对此订购合同()()()()。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11、在()()()()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并表示自己愿意继续进行代理行为B、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D、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之一明确表示承认的,12、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事宜托嘱给丙,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

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

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

乙对此损失:

A、应付赔偿责任,因甲将香烟事宜委托给他B、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C、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D、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B无效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因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有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妻子以丈夫名义出卖房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郭某与杨某夫妻俩于1993年在江西省莲花县城共建一栋200余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于2000年8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郭某一人名下。

2008年2月27日,在他人介绍下,杨某以郭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该房屋买卖合同上郭某的姓名系杨某所写,郭某姓名上的手印是杨某所按。

合同签订后,刘某按合同要求将购房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杨某,杨某按合同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刘某。

郭某知情后,以事前未征得他同意,杨某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杨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房屋及相关证件。

三、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所丧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2、特征:

(1)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虽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仅适用于请求权。

但并非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绝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他请求权是否适用在学理上有争论。

1、普通诉讼时效,含义: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2、特殊诉讼时效,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明确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寄存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的一个正在施工的井里受伤。

一年零五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损失。

对此案法院()A、不予受理,因为已过了诉讼时效B、在甲补充了有关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后才可以受理C、应当受理D、不应当受理,因为本案过错难以分清。

答案:

A,【课堂练习*单选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A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吵架,被李某打坏牙齿要求损害赔偿的B张某出租房屋,承租人拒付租金的C刘女士购买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有破洞的D赵小姐存放在超市的提包丢失的【答案】ABCD,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属于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归纳:

1.普通诉讼时效:

由民通规定、普遍适用、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由民法个别明文规定、个别适用食品卫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短期诉讼时效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1年)(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4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