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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教育管理文件

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适应现代化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能够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综合素质测评采用个人小结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院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院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发展性素质测评包括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五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基础性素质测评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J1(总分25分)

第五条思想品德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公益劳动、宿舍卫生、行为规范等七个方面。

第六条以上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3分)

(3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方针政策能正确的理解,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并向周围同学进行宣传,起到积极带头的骨干作用。

(2分)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态度端正。

(1分)经常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态度不够端正。

2、社会公德(4分)

(4分)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和维护校园环境;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有突出事迹或获得各级奖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积极参加义务献血。

(2.5分)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场所秩序,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和维护校园环境;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1分)对社会公德缺乏认识,对自己缺乏较高的要求,故意逃避义务献血或青年志愿者活动。

3、遵纪守法(4分)

(4分)法纪观念强,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勇于对他人的违纪现象展开批评。

(2.5分)有法纪观念,基本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做到严于律已。

(1分)法纪观念不够强,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学年内受到学院或系内通报批评。

(0分)法纪观念淡薄,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过处分,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4、集体观念(4分)

(4分)关心热爱集体,热心为集体服务,有先进事迹表现;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尊敬师长,善于团结同学,正确认识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能够做到舍己为人。

(2.5分)能参加集体活动,能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也能为集体争光,尊敬师长,能与同学搞好团结。

(1分)不关心集体,对集体活动没有兴趣,有不顾集体利益和不尊敬师长的言行,同学关系不够融洽。

(0分)学年中曾发生过有损于集体荣誉的事,经常有不尊敬师长的言行表现,同学关系紧张。

5、公益劳动(3分)

(3分)热爱劳动,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学院、系(部)所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在公益劳动中表现出积极肯干,吃苦耐劳的精神。

能够自觉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2分)有一定的劳动观念,能参加公益劳动并完成指定任务,在各类劳动中表现良好。

能够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1分)有劳动观念,能在公益劳动中完成指定的任务,但缺乏主动性。

对校园环境和教室卫生不够关心。

(0分)缺乏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精神,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不佳。

对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缺乏认识。

6、宿舍文明(5分)

(5分)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等活动,所在宿舍获得当年院级“文明宿舍”称号。

(4分)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的活动,所在宿舍获得当年院级“卫生优秀宿舍”或系级“文明宿舍”、“卫生优秀宿舍”称号。

(2分)能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卫生情况合格。

(1分)所在宿舍卫生情况总体欠佳。

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出现“差”的记录不超过二次。

(0分)所在宿舍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曾经出现过三次及其以上“差”的记录。

7、行为规范(2分)

(2分)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同学之间和睦相处,男女生交往得体,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风范。

(1.5分)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同学之间相处和谐。

(1分)个人行为与大学生行为规范相违背,但能听从劝说,改正行为不足之处。

(0分)个人行为与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格格不入,经劝说不能改正。

 第七条思想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在系(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下,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测评,七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该生的思想品德测评成绩。

 第八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参加任何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3、受到学院行政处分者;

4、思想品德测评七项内容中任何一项为0分,或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低于15分者。

二、科学文化素质测评J2(总分100分)

第九条科学文化素质测评主要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其计算公式如下:

J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修读课程学分)

其中,专业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

每学期学分数不得少于18学分,否则其科学文化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经重修、缓考、补考的成绩均不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任选课程不计入修读课程学分。

未实行学分制的年级科学文化素质测评J2按如下公式计算:

J2=考试课成绩/考试科目×80%+考查课成绩/考查科目×20%

未实行学分制的年级单科成绩不合格,科学文化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素质测评J3(总分5分)

第十条身心素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有健康的体魄,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自觉按照学院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达标者为3分,不达标者为1分。

2、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为2分,不能达到此标准视为心理不健康为1分。

第十一条身心素质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思想品德测评同时进行。

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低于3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基础性素质测评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基础性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参加任何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学年内有重修或补考课程的,不参加“优秀毕业生”和当年“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章发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发展性素质测评主要包括社会实践、科技学术与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其它表彰等六方面的内容。

发展性素质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不设上限。

发展性素质各项加分项目由学生本人提供,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评议、统计。

第十四条发展性素质测评F加分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加分F1

1、学科竞赛加分(包括英语、计算机、医学等各类学科的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系级

5

4

3

2

院、校、市级

10

8

6

5

省级

30

20

15

10

全国

50

40

30

20

说明:

(1)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是否排名由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3)以上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未获得名次者按优秀奖加分。

2、学术论文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属华北煤炭医学院的学术论文(含3000字以上调查报告),第一作者参照学科竞赛同级一等奖的加分标准,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

(2)学术论文参加评比获奖的,在论文加分基础上,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累积加分。

3、科研成果(科研课题)加分

知识产权属华北煤炭医学院的科研成果(科研课题)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2。

具体由学院科研处和学生工作部认定。

4、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参加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加分标准执行。

(二)社会实践加分F2

1、积极参加“三下乡”、“四进社区”社会实践活动加5分;其他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加1分;

2、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市和院、系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分别加30、15、10分;

3、被评为省、市和院、系级“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成员分别加20、10、8分;

4、寒假和暑假期间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分别累积加分,但是一个假期内参加不同级别、不同团队、不同形式的活动原则上按最高分计,不累积加分。

(三)文体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F3(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和各类文体艺术竞赛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系级

3

2

1

0.5

院、市级

8

6

4

2

省级

30

20

15

10

全国

50

40

30

20

说明:

1.文体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未获得名次者按鼓励奖加分,文体艺术类非竞赛活动,主力队员和主要组织者按二等奖加分,其余人员可酌情按三等奖或鼓励奖加分。

2.参加文体艺术类竞赛活动个人项目者和团体项目主力队员按竞赛获奖加分,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竞赛和非竞赛活动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四)社会工作加分F4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院、系和年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其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优秀

合格

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系学生会委员、大学生艺术团委员

10

6

系学生会副部长、院学生会委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大学生艺术团副部长及副队长

15

9

班长、团支部书记、系学生会部长、院学生会副部长、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大学生艺术团部长及队长、广播站副站长、大学生军乐团副团长

20

12

系学生会主席团、院学生会部长、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广播站站长、大学生军乐团团长

25

15

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主席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大学生艺术团团长

30

18

说明:

1、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未满一年的减半加分。

未满半年的不加分。

在学年末必须进行学生干部的任期考核,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各系(部)应该严格按照名额和程序操作,公示后上报,未经考核的学生干部不得加分。

2、各级大学生社团协会负责人参照同级学生会委员加分标准。

(五)技能培训和其它F5

1、CET4考试600分以上者加10分;CET6考试535分以上者加10分,600分以上者加20分,CET考试加分只在测评当年加一次。

2、写作:

在各类公开媒体上发表非学术类文章一篇,并经组织认可的,每篇文章按以下标准加分,但是院级、系级写作加分最多分别为20分、5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加分标准

50

20

10

2

0.5

(六)其它加分F6

学生特殊表现(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产生一定积极的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荣誉等,视情况给予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第十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公式

基础性素质测评得分J通过对思想品德测评得分J1、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得分J2和身心素质测评得分J3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J=J1+J2×0.7+J3

发展性素质总分为各项发展性素质指标加分总和。

即:

F=F1+F2+F3+F4+F5+F6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M=J×90%+F×1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

第四章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初9月1日——10月15日进行。

测评对象为除当年入校新生外的所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大学一年级每学期评定一次,第二学期末综合素质测评以第二学期的专业成绩和素质表现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学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职责为:

制定和修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组织领导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奖学金申报情况;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数据库;将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奖情况报财务部核发。

第十八条各系(部)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由各系(部)指派专人任组长,由系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组成。

小组主要职责是:

组织领导本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审批、复查、公示等,最终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数据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九条各班由班干部以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测评小组。

主要职责是:

对所在班级的同学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议、统计、复查评定和审核;将评定数据上报各系(部)综合素质测评小组。

第二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奖励评比、优秀毕业生评选、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它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测评内容体系进行补充和调整,补充和调整的情况需在正式测评前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院系留存)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上报表(上报学生工作部)

四、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汇总表(上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素质分类

指标名称

二级指标

构成

二级指标分值

备注

基础性

素质

J

100分

思想道德素质J1

思想政治表现

3

25分

民主评议

社会公德

4

遵纪守法

4

集体观念

4

公益劳动

3

宿舍文明

5

行为规范

2

科学文化素质J2

专业成绩

100

平均成绩70%

身体心理素质J3

5

民主评议

发展性

素质

F

科技学术

与创新F1

学科竞赛

2-50

学术论文

2-100

科研成果

4-100

科技作品和创业计划竞赛分

2-50

社会实践F2

5-30

文体艺术F3

0.5-50

社会工作F4

学生干部

0-30

技能培训F5

英语考试

10-20

写作

0.5-50

其它加分F6

视情况加分

综合素质

测评成绩M

J=J1+J2×0.7+J3

F=F1+F2+F3+F4+F5+F6

M=J×90%+F×10%

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十佳”、“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在班集体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班级可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三条 优秀学生和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大学生、校园十佳、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在每学年10-11月份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评选。

第二章 优秀大学生评选

第四条 优秀大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无违纪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风严谨,评选学年度内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成绩优良,无重修或补考课程;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第五条 优秀大学生的确定依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取符合基本条件学生总数的前10%。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第

(一)、

(二)、(三)、(四)款的规定;

(二)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受到同学拥护,在各方面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科学文化素质测评成绩均在专业前50%;

(四)在学年学生干部考核中等级为“优”。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不含当年新生)的2%。

院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院学生会学生干部数的10%,各系(部)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一般不超过系(部)学生会学生干部数的5%。

第四章 校园十佳评选

第八条 校园十佳的评选必须在已经获得本学年度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中产生。

除符合第四条第

(一)、

(二)、(三)、(四)款规定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突出者;

(三)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先进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者;

(四)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院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第五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大学期间考核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优秀并居本专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成绩优良或在大型文体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校期间曾获得两次院级或院级以上各类优秀学生的荣誉称号。

(六)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文体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的,或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或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到西部服务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选。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六章 单项奖评选

第十一条 单项奖的评选涵盖了专业学习、素质拓展、道德风尚的范围,全方位引导学生提升综合素质。

包括外语、科技、计算机、文娱、体育、文学、社会实践、自强自立、爱心行动、见义勇为等内容,其评选对象应在某个方面成绩显著或表现突出。

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单项奖总名额根据事迹典型程度确定,可空缺。

第十二条 单项奖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合格。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十三条 单项条件:

(一)外语单项奖:

非外语专业学生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CET4成绩600分以上;CET6成绩535分以上;在其它外语考试(托福、雅思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国家级、省级报刊杂志发表外文文章者。

外语专业学生参照上述条件提高标准执行。

(二)科技单项奖: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在各级各类科技竞赛中成绩突出者;在学科竞赛中获得院级一等奖、省级或国家级奖励者;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计算机精英奖: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通过国际认证的各种资格考试,并经学院信息中心鉴定的;计算机水平突出,对学院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文艺精英奖:

参加演讲、辩论、书画等文艺活动,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者;获得市级比赛个人前三名者;获得市级比赛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五)体育精英奖:

在国家和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打破学院运动会记录者;

(六)校园文学奖:

在国家级或省级各类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学类文章者;

(七)自强自立奖:

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勤奋学习或勤工助学自助解困,自强自立,事迹突出者;

(八)爱心行动奖:

在各级各类部门组织的奉献爱心的活动中表现积极,事迹突出者;

第十四条 其它在某个方面成绩显著或表现突出,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为学院争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个人,也可参评上述单项奖,或另设单项奖。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同学多;

(二)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本学年度内无一学生受到行政处分。

(三)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年补考人数或重修人数较低,奖学金获得率不低于20%;

(四)班委、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

(六)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般不超过学生班级总数的20%。

第八章 评选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发扬民主,层层进行。

各级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评选。

 

第十八条 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十佳、先进班集体的评选依据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新生依据第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依据在校期间的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的提名要广泛听取学生代表、任课教师和各系(部)同学代表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予以综合考评,要通过评选活动的开展促进班集体建设。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各系(部)组织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各系(部)上报之前要张榜公布初评名单,广泛听取和正确对待师生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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