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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框架合同

采购框架合同

编号:

      

甲方(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乙方依据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采购框架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1.1货物:

指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系统、半成品、成品、委托加工件、包装物等各种物品。

1.1.2专有件:

指依甲方、甲方委托第三方设计和/或乙方的设计、图样等特别要求并由乙方制造或销售给甲方的货物。

1.1.3标准件:

指乙方依本合同所供应且为前款所称专有件以外的其它货物。

1.1.4技术资料:

指与货物的设计、制造或生产有关的图样、模型、原型、规格说明、技术文件、制造数据、采购规格说明、工艺要求、质量管理规范说明及其它此类的用于生产、加工货物的信息与数据。

1.1.5订单:

指甲方发给乙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条件、支付条件等内容的正式订货通知,是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

订单中仅具备型号、数量两项内容即为有效。

1.1.6商业秘密:

指具有财产利益或经济价值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型、程序、配方、材料、尺寸、工艺、制程、概念、创意、发现、模具、电路图、效果图、著作原件、操作手册、产品规格、专门技术、市场信息、渠道信息、客户信息、营销数据、技术资料、财务数据及其它经营数据。

1.1.7损失:

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客户索赔及商誉损失,以及主张赔偿损失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1.1.8通知:

对订单内容、订单变更、权利义务的行使及合作过程中需要沟通的事宜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的告知。

1.1.9确认:

一方对另一方的订单、通知等表示同意并承诺愿意遵照执行的意思表示。

1.1.10本合同:

指本采购框架合同、订单及全部附件。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内容。

1.2.2如无特别约定,依据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所发出的所有订单、确认、通知均应是以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等其他可以长期保存订单、确认、通知内容并满足方便查询要求的介质为载体。

满足上述要求的介质简称为“书面”。

1.2.3本采购框架合同中使用的“损失”一词按定义内容解释并适用,其他情况按通常定义理解并适用。

1.2.4本合同双方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所发出的订单、确认及通知不得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第2条来源地

2.1本合同项下专有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工艺应由乙方自己或甲方同意的第三方制造和供货。

如甲方要求,乙方需向甲方详尽披露本合同项下标准件的生产制造商及其相关生产资质情况(如有)。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专有件的设计、生产、加工、工艺等对于完成该专有件具有重要或决定作用的相关程序交由第三方完成。

2.3如乙方为本合同项下标准件的生产方,则其应自行生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标准件的主要加工程序及用料交由第三方完成或向第三方采购该标准件再出售于甲方。

2.4如乙方非本合同项下标准件的生产方,则乙方在签订本采购框架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其该标准件的供应商及该供应商的相关资质,经甲方同书面认可后,乙方所出售非由其自行生产的货物方为合格。

第3条订单

3.1订单送达:

甲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快递或乙方工作人员签收等方式向乙方送达订单。

3.2订单确认:

乙方应于收到订单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确认其是否接受该订单;逾期未确认订单作废。

若乙方为专有件供应商或持有甲方定制的模具或工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接受订单。

乙方不得以其生产能力有限或工期紧张等理由拒绝甲方订单。

3.3订单撤回:

订单未确认之前,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撤回订单,订单撤回后,该订单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互不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3.4订单撤销:

甲方有权随时撤销订单。

未实质性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实质性履行的专有件订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适当补偿,但乙方应于甲方撤销专有件订单的通知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供其要求补偿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甲方不予补偿;标准件不予补偿,由乙方自行处置。

3.5交货期变更:

在乙方未交货前,甲方通知延期交货,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通知提前交货,乙方如有异议应与甲方协商确定交货期。

第4条价格及支付

4.1货物价格以订单为准。

如双方未事先约定货物价格,则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的较低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4.1.1以乙方最近已经结算的三个供货批次的最低价为准。

4.1.2以甲方与其他供应商就同种货物已经结算的最近三个供货批次的最低价为准。

4.1.3如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确定价格,由双方共同委托物价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此承诺,无论何时均不以其报价作为确定货物价格的依据。

4.2付款期限:

乙方应凭订单及发票(二者缺一不可)向甲方申请付款。

如订单无特别约定,付款期限为   个月,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或订单约定的付款起始日期的后者开始计算。

4.3付款方式:

如无特别约定,甲方可以银行票据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货款,自甲方交付票据或现金给乙方视为完成付款义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无贴息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金额以汇票记载金额计算)。

乙方确认其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乙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以纸质的书面方式(必须加盖公章)通知甲方,否则由于账户信息错误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4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退货、返修、返工、换货、补足供货数量而致使乙方迟延交货,则甲方基于相应订单的付款等义务顺延。

4.5乙方因违约而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4.6订单所确定价款或依本采购框架合同所确定的价款为甲方需要支付乙方的全部款项,是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包装费、税费)的全部对价。

4.7乙方开具合格发票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如因司法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未收到发票付款,甲方有权扣减相应税金或依法追索。

第5条包装、运输

5.1包装

5.1.1一般包装要求: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货物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妥善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货物属于适用《供应商包装要求手册》范围内的,按该手册要求进行包装。

甲方对包装有特别要求的,按特别要求进行包装。

5.1.2包装费用: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乙方价款中已经包含有包装费用。

5.1.3包装物处理:

货物交付甲方后,包装物由甲方自行处理,但甲方要求乙方运回或处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1.4包装密封:

除有特别约定外,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密封完好(最低应达到不开封不能取出货物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5.1.5包装物破损、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有其他可能导致货物损毁的情况时,甲方有权拒收相应货物。

5.2运输

5.2.1运输方式:

乙方应选择最适合于保护货物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如甲方对运输方式有特别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运输。

5.2.2运费承担:

运输费用(包含装卸、搬运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支付货款中已经包含运输费用。

5.2.3运输时间:

乙方应预先考虑到运输时间及可能的运输延误,因运输原因导致的迟延交货,不论该延误是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导致,乙方均应对此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2.4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负担自货物的检验期满后转移。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6条交货

6.1交付地点:

除订单另有约定外,交货地点为甲方住所地甲方自有或租赁的库房。

6.2附随单证:

乙方交货时应当根据订单要求及货物性质一并交付保修单、相符性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保险单等。

乙方提供的单证记载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高于合同与订单要求的,适用较高标准。

6.3乙方如有逾期交货的可能时,应及时将可能的逾期交货原因及逾期时间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相应安排。

上述通知不影响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6.4备品备件

6.4.1乙方承诺在给甲方供货期间,其所供给甲方的货物均应当准备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

另行采购的备品备件以甲方订单为准。

6.4.2如乙方拟停止生产的某货物属于备品备件,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由甲方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

同时,乙方必须免费向甲方提供上述备品备件的技术资料,以及乙方拥有的有关模具、模型、工具的图纸;并免费向甲方提供任何乙方可能拥有的,可使甲方自行生产备品备件的其他信息和数据;乙方已经允许甲方充分自主地免费利用乙方的知识产权制造上述备品备件。

6.5乙方同意放弃其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留置权,即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包括甲方迟延付款)而留置、扣留、扣押货物和甲方其他财物。

第7条收货、检验

7.1收货

双方同意货物具体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由乙方相关人员与甲方采购员或库房管理员共同输入至甲方ERP系统并办理入库,ERP系统记录的货物的数量为最终的收货数量。

ERP系统的记录行为及甲方在乙方的送货单、出库单等乙方的送货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被理解为或视为甲方对货物质量(包括规格、型号、尺寸、外观等)的检验。

7.2检验

7.2.1如无特别约定,甲方应于ERP系统确认之日起   个月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抽样检验或全部检验,由甲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

7.2.2如无特别约定,经检验乙方某批次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率(抽检样品的不合格率视为全部货物的不合格率)大于   %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货物。

7.2.3抽样检查适用甲方《质量检验抽样管理规定》,该规定未约定事项,适用GB/T2828.1-2003相关标准(该国标更新时,自动适用更新后版本)。

如该国货物要求高于本合同约定,适用该国标相关标准。

7.2.4 初步检验不表示甲方对货物隐蔽瑕疵及经使用后方能发现的质量缺陷的检验。

对于隐蔽瑕疵及经使用后方能发现的质量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后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因甲方已经收货、进行过检验、已经过质保期或已付款等理由而免除其上述质量问题的责任。

上述隐蔽瑕疵或质量缺陷是由甲方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时,乙方仍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2.5除非特别说明,甲方的所有检验不包括对货物使用材料材质的检验,乙方保证其使用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该保证的期限不受检验期、质保期等约定的限制。

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货物的材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均可主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甲方已经收货、进行过检验、已经过质保期或已付款等理由而免除其违约责任。

7.3检验标准

甲方在任何环节均可依本框架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

7.4不合格货物的处理

7.4.1甲方接收某批次货物的行为不得被理解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不合格货物,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就抽检过程、甲方使用安装过程及甲方客户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货物进行更换、返修、返工或退货,并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甲方损失。

7.4.2该批货物不合格率大于   %,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对该批货物进行更换、返修、返工或退货,并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甲方损失。

更换、返修、返工或退货不影响交货期限,如逾期交货,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金责任。

7.4.4某一订单包括两种以上的货物,在任一种货物的不合格率大于   %时,甲方有权全部解除该订单或仅解除不合格率大于   %的货物的订单。

第8条技术资料的交付、变更

8.1技术资料的提供

8.1.1在甲方要求时,乙方供货时应一并免费提供与货物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

相同货物的技术资料提供一次即可。

如技术资料有变更,乙方应在技术资料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给甲方。

8.1.2技术资料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包括货物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甲方能够正确进行货物的安装、操作、检查、维修、测试、调试和使用。

8.1.3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技术资料的电子文件给甲方。

8.2技术资料的交付

8.2.1相关技术资料属甲方所有或由甲方设计完成,甲方应将生产货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交由乙方确认。

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技术资料的要求履行订单。

若甲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存在纰漏或前后矛盾,乙方不得擅自使用,需与甲方核实,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2.2相关技术资料属于乙方所有或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该第三方需经甲方认可)设计完成,乙方应将上述所有技术资料交由甲方确认,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技术资料的要求履行订单。

甲方的确认行为不免除乙方的设计责任及货物质量缺陷责任。

8.3技术资料的变更

8.3.1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变更,以优化货物的生产加工或使货物符合新的要求。

8.3.2甲方提出变更技术资料,乙方应自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按新技术资料的要求组织生产。

乙方同意在甲方对技术资料的变更不引起相关货物的实质性变更或严重增加货物的生产成本的情况下,货物的价格仍按原有价格确定。

8.3.3乙方提出变更技术资料时,甲方应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及确认。

未经甲方确认,该变更技术资料不得作为履行订单的依据。

变更后的技术资料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确认通知之日起生效。

8.4技术资料的保管

乙方应对双方确认的技术资料,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之日起3年内妥善保管。

甲方要求返还或销毁的,乙方应按要求执行。

第9条知识产权

9.1因履行本合同需要,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甲方知识产权,该使用行为不得被视为甲方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或许可乙方使用。

但对于甲方在加工、组装、使用或销售产品时必须拥有乙方知识产权许可的产品,乙方有权并已经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授予了该知识产权的符合本合同目的的使用许可。

9.2在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技术及功能设计,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此类应用或功能仅限于按甲方要求移植到货物上去。

第10条品质保证

10.1鉴于乙方知悉甲方为商用车车辆所需配件的生产者,甲方产品应满足车辆安全运行的较高标准,且甲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也较一般产品要严格。

因此,如因乙方少量货物不合格导致甲方客户基于安全考虑或发生行车事故时要求甲方全部更换相关部件(该部件不限于乙方货物,包括与乙方货物组合使用的其他零部件),乙方同意无条件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与乙方货物组合使用的零部件的费用)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质量标准: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的质量标准依据订单、图纸、质量保证合同、技术合同、质量检验抽样管理规定、本采购框架合同等双方约定标准确定,同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如双方就货物样品封存的,优先以封存样品为准,但样品因客观原因而受损不能反映货物质量标准的除外。

如国家强制要求的相关标准与上述质量标准不一致时,以较高要求为准。

10.3质量要求:

乙方应对其全部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保存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5年,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供货时一并交给甲方)。

乙方货物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ISO9001标准。

10.4乙方所出售货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10.5乙方所出售货物应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制造厂商原装产品。

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最长使用寿命期限内应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

10.6质保期:

质保期自货物检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不同类型货物的质量保期详见附件。

标准件质保期不得低于   年,专有件质保期不得低于   年。

在质保期内,如货物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质保期自更换或修理完毕后重新计算。

本合同约定质保期低于乙方承诺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质保期以较高要求为准。

10.7乙方保证其出售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所有权等权利的可能,如有上述情形,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如因侵犯第三人权利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0.8乙方保证其出售货物不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如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10.9如果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因为乙方提供的货物的瑕疵或质量缺陷而向甲方提出赔偿,经确认该损失是由乙方货物瑕疵或质量缺陷造成的,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向该第三方赔偿及违约金。

10.10质保金

10.10.1应付款总额的   %为质保金,自乙方开始供货时,其截止至次年年底前的所有应付款均扣留5%作为质保金,前述质保金之和称为总额质保金。

此后总额质保金以年度为单位滚动计算并相应增减。

10.10.2在质保期内,如乙方交付货物不能正常使用,经甲方通知且乙方拒绝或乙方不能及时修理或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维修时,甲方可自行维修或更换,费用从总额质保金中兑除,兑除部分由甲方于应付款中补足。

10.10.3甲方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而对第三方承担费用或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就上述费用或损失直接在总额质保金中扣除,并在后续应付款中扣留相应金额以恢复总额质保金。

10.10.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质保金于乙方所有货物质保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11条承诺与保证

11.1如订单或合同无特别约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如下服务:

(1)货物的组装调试和试用性服务;

(2)提供货物维修所需要的工具;

(3)提供货物详细的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4)提供给甲方员工或甲方指定人员与货物相关的培训服务。

1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3甲方与其客户签订的合同对乙方货物(包括乙方货物为甲方产品的部件的情形及甲方产品要求中体现出的乙方货物应具备的要求)有相关约定时,乙方应予以遵守。

11.4诚信经营

11.4.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主动或按甲方要求而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资格证书、评审资料等均真实、合法、有效。

11.4.2如前款所述资料变更时,乙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并将变更之后的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送交甲方。

11.4.3乙方应及时清偿对第三方的债务,因与第三方债务或其他纠纷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诉讼或非诉讼索偿、协助司法执行产生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如果卖方不能按照采购合同要求按时交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滞纳金/罚款(经过协商由支付方在货款中扣除)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同意推迟发货。

滞纳金/罚款以每迟交7天按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

不足7天的日数按7天计算。

超过7天的,以此类推,追加罚款。

如延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4周时,买方有权取消该合同,但卖方仍应向买方缴付以上规定的滞纳金,不能推诿或延迟。

如果合同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的损失时,以买方的损失计算。

12.2少交货违约金:

如乙方交付的货物少于其交货单记载或订单要求的数量,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少交货货物价款一倍的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在交货期前补足货物,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

12.3质量不合格违约金:

货物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不合格货物价格一倍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责任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

12.4如乙方派出人员有偷盗甲方物品的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甲方要求支付甲方相当于偷盗物品价值1至10倍的违约金。

且乙方不得再安排该偷盗人员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

1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自行生产或向甲方批准的第三方采购货物,则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货物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2.6乙方交付货物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应按甲方要求支付甲方相当于该货物总价50%至100%的违约金。

12.7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某订单,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未付款货物总价款或该订单总价款10%至50%的违约金。

12.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留置货物或甲方其他财物的,每留置一天应支付甲方相当于该留置财物价款5%的违约金。

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12.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支付甲方相当于双方合作24个月期间交易总金额(包括已经付款与未付款金额)30%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最低限。

12.10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廉洁条款的约定,应支付甲方相当于双方合作24个月期间交易总金额(包括已经付款与未付款金额)30%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最低限。

12.11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不竞争条款的约定,应支付甲方相当于双方合作36个月期间交易总金额(包括已经付款与未付款金额)30%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20万元为最低限。

12.12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诚信经营条款,应按甲方要求支付甲方5至20万元的违约金。

12.13乙方同时违反本合同多项约定,其违约金责任累计计算。

除外违约金责任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13条合同解除

13.1如出现如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

(2)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出现重大诉讼影响合同履行;

(3)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4)乙方涉及重大负面舆论事件等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

(5)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

(6)乙方有重大欺诈行为,严重影响合作;

(7)乙方有违反廉洁承诺、诚信经营、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8)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合同履行。

13.2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前已经生效的订单的全部或部分继续有效,并继续适用本合同相关约定。

第14条保密

14.1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应为其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其载体、商业客户名单、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采取保密措施,其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由所有方向社会公众公开为止。

14.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及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

14.3乙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保密操作规程,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或受甲方委托设计开发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

14.4甲方的技术资料及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技术资料均属于甲方财产,在本合同解除或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上述技术资料还返甲方或销毁。

如甲方不要求返还或销毁,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妥善保密相关技术资料。

14.5在乙方持有、保管甲方或受甲方委托设计开发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的期间内,或甲、乙双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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