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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司考选择

一、单项选择题:

29.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加入该条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

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

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答案:

D解读:

本题考核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选项A错误。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作出的。

对于保留,其他的缔约国可以作出同意或反对。

选项B错误。

没有这个限制。

签署条约时,条约可能尚未生效,加入条约时,条约可能已经生效,所以,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都可提出保留。

选项C错误。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所以,在条约已经对丁国生效后,就不能再提出条约保留了。

选项D正确。

加入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可以在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30.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

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

C.为了紧追成功,B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

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

答案:

A解读:

本题考核紧追权。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

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另外,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信号好,才可开始。

选项B错误。

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

31.由于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海运要道的运输安全,在甲国请求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他国军舰在经甲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可以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

据此决议,乙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解救被海盗追赶的丙国商船。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安理会无权作出授权外国军舰进入甲国领海打击海盗的决议

B.外国军舰可以根据安理会决议进入任何国家的领海打击海盗

C.安理会的决议不能使军舰进入领海打击海盗成为国际习惯法

D.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而进入甲国领海属于保护性管辖

答案:

C解读:

本题考核安理会决议、国家的管辖权、国际习惯法。

(联系索马里海盗问题)

选项A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安理会有权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做出决议,采取行动。

本题中的甲国海盗严重危及国际运输安全,且有甲国的请求,因此,安理会有权作出此授权。

选项B错误。

只有在某国领海的海盗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安理会才能作出决议,不是对任何国家领海的海盗都能作出决议授权外国军舰进行打击的。

选项C正确。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两个要素:

一是物质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的行为;二是心理要素,即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不能仅仅因为安理会的一项决议使一项行为模式成为国际习惯法。

选项D错误。

保护性管辖必须针对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重大利益的行为,而乙国军舰为解救丙国商船不属于保护性管辖。

32.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

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

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答案:

D解读:

本题考核国籍的丧失、引渡。

选项A错误。

该项只说明了符合引渡的部分条件,不能就此就判断可准予引渡。

实际上存在不得引渡的情形,即仍然具有中国国籍。

选项B错误。

在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时,应综合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等因素,而不能仅根据引渡请求的先后来决定引渡的优先顺序,且本题中实际上中国是应当拒绝引渡高某的。

选项C错误。

年龄、健康等原因是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这一表述本身没错。

但在本题中应当拒绝引渡高某,而不是可以拒绝。

选项D正确。

《引渡法》第8条,被请求引渡人如果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由此可以看出,因获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必须有个先决条件,即“定居外国”,而高某是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之后即回国,并没有交待高某在甲国定居的事实,因此高某不能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且高某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所以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

(2008年)

29.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

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

答案:

D解读:

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故A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故B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

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

故C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经管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

3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

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

答案:

C解读:

本题考察的是条约终止和暂停实施的原因。

根据“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双方都有权自主决定外交关系的存续和终止,因此,两国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际法,不用承担国家责任。

故AB错误。

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实施的援引主要有条约本身规定;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单方解约和退约;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因被代替而终止;条约履行不可能;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战争;一方违约;情势变迁等十一项。

本题所述的情况属于断绝外交关系,所以双方缔结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

因此C正确。

乙国使馆财产是乙国的财产,甲国无权查封和没收。

故D错误。

31.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

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D.联合国人权法院

答案:

解读: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

所以本题应选C.32.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

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

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

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答案:

C解读:

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

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

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

故B错误。

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

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

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

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

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

上述债务均未偿还。

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

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

B解读: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

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

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

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

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

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

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

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00万美元。

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34.甲乙两国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甲国为发达国家,乙国为发展中国家。

根据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必须停止排放,乙国可以继续排放,因为温室气体效应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多年排放积累造成的

B.甲国可以继续排放,乙国必须停止排放,因为乙国生产效率较低,并且对于环境治理的措施和水平远远低于甲国

C.甲乙两国的排放必须同等地被限制,包括排放量、排放成份规范、停止排放时间等各方面

D.甲乙两国在此问题上都承担责任,包括进行合作,但在具体排量规范,停止排放时间等方面承担的义务应有所区别

答案:

D解读:

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国家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

所以甲国和乙国都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上承担责任。

国际环境法规定了以下四个原则: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根据上述四条原则可知,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和合作,而且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在承担责任上要所有区别。

综上,在甲乙两国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要进行合作,在具体排放规范和停排时间上,要根据各自的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区别对待。

所以本题应选D.29.2007年,甲国国内不幸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

据报,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发现疑似患者。

乙国卫生防疫人员迅速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准备工作。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彼此间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

根据该公约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官邸处于城市居民区,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可以立即进入官邸调查处理患者

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属,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C.如果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同意,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答案:

C解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

(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富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3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

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

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

A解读:

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本案中,布鲁兰海域并非无主地,而是存在争议的土地,甲国建立石油平台,提出划界方案,并不构成先占。

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应当选。

布鲁兰海域的主权归属,甲乙丙丁四国存在争议,因此,他们之中任何一国或两国单独制定的划界方案在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之前,对其他国家都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BC项说法错误。

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不是布鲁兰海域的主权享有者,因此,它提出的划界方案对当事国更没有约束力,因此,D项说法错误。

32.2001年,甲国新政府上台后,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应。

乙国议会通过议案,谴责甲国的政策,并要求乙国政府采取措施,支持甲国的和平反政府运动;同时乙国记者兰摩也撰写了措辞严厉的批评甲国政策的文章在丙国报纸上发表;甲国的邻国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活动。

根据上述情况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记者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B.乙国议会的法案一旦被执行,则涉嫌违反国际法

C.丙国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D.丁国的行为不涉嫌违反国际法

答案:

B解读:

本题考核的是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因此,传统的以干涉、战争、平时封锁等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情况已经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了。

本题中,乙国因甲国新政府的经济和外交政策而产生争端,因此,乙国采用干涉、支持甲国和平反政府运动的方式来报复甲国的方式是违反国际法的。

因此,B项正确。

同理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行为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D项错误。

乙国的记者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他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国际法。

因此,A项说法错误。

丙国本身没有对甲乙两国之间的争端发表或实施任何行为,因此,只是乙国的记者在其国内发表了相关的文章,这与本国国家本身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C项说法错误。

33.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

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经管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答案:

D解读: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经管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所以本题应选D项。

34.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

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

“翔飞号”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

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

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飞入乙国领空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答案:

B解读: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007)年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

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

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答案:

B

解读:

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相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

所以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乙国没有引渡朗曼的义务。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

决定给予那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

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哪些人庇护的义务。

同时,朗曼的行为不是战争犯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不是种族灭绝或者种族隔离罪行,不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不是侵害包括外交代表等罪行,所以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而不是有义务给予庇护。

本题正确答案是B.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

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

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

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

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答案:

C解读: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亚金索国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所以不适用该原则。

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但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

所以B项错误。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一国。

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

甲国的割让行为是非强制割让,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C项正确。

对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所以甲国的承认,不能使“亚金索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所以,D项错误。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

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答案:

A解读:

根据《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所以A项正确。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

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

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

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

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

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

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

C

解读:

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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