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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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定义

4.职责

5.程序

5.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2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3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4住宿费开支标准

5.5出差补助标准

5.6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7会务组考察费用

5.8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9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1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2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3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4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5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6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7其他

5.18附则

6.相关文件

7.附件

8.记录

IMP-CW-014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职工差旅费、驻地市内交通费、参加培训学习、学历教育、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职工探亲路费及符合疗养条件的职工报销规定。

3.定义

各单位负责人:

指管理部室、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负责人。

4.职责

见相关内容。

5.程序

5.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1.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批准权限

5.1.1.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是指,因联系技术和业务工作、工作调动、支援工作、参加各种会议、物品采购、走访、学习考察、参加对口专业的职称考试等。

公司职工因工需要出差,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其批准权限为:

a、各单位负责人出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省外出差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到省内出差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b、公司职工按规定参加专业对口的职称考试,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

c、公司职工调动、学生分配、借调外单位(含到外单位支援工作和借工),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共同批准。

d、公司职工参加本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或参加本专业要求的取证培训班,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

e、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等人员需要报销差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1.1.2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时,公司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报销,其他人员出差,根据5.1.1.1条规定的批准权限,由批准人签字报销。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人一单”,两人及以上共同填写一张报销单的,财务不予报销。

5.2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2.1乘坐飞机

5.2.1.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可以乘坐飞机,但只能乘座经济舱,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签发“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通知单”(格式详见本办法IMP-CW-014表1)并送交财务部,报销时由批准人在飞机票上签字方可报销。

批准权限为:

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

5.2.1.2出差城市有高铁或动车到达的,工作人员出差不得乘坐飞机。

5.2.1.3新疆区域工作人员春节探亲假自行乘坐飞机的,按照航线非折扣全价机票款的50%予以报销;其他出差自行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火车硬卧价款予以报销。

5.2.1.4工作人员境外出差乘座飞机的,据实报销。

5.2.2乘坐轮船

5.2.2.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最高可乘坐二等舱。

5.2.2.2其他人员出差一律控制在三等舱以下,超出乘坐标准乘船的,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5.2.3乘坐道路交通工具(汽车)

不分职级,均可选乘舒适、快捷的客车。

5.2.4乘坐火车

5.2.4.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乘坐普通火车软座、软卧;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普通火车硬座,如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买硬席卧铺票。

5.2.4.2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均可乘坐动车或高铁的一等软座或二等软座,不得购买商务座,如自行购买商务座,按照一等软座价款予以报销。

5.2.5公司职工出差,符合以上乘坐标准的车船票,据实报销,超出乘坐标准的,超过部分自行负担。

需代订车票的,订票手续费每张车票按不高于10元标准,凭票报销。

5.2.6公司职工趁出差之便,外出旅游或回家探亲等,其绕道车、船费,按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报销(直线车船费按本人符合乘坐的普快火车软、硬卧或轮船舱别计算),超支部分自理。

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票据据实报销。

但旅游和在家期间,不计发出差伙食补助。

5.3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3.1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因工作时间等特殊情况要求,出发点与目的地或中转城市之间,每趟出差可报销不超过两次出租车票,出租车票必须真实有效,时间地点与出差内容一致,每次在30元以内凭据报销。

5.3.2因出差乘坐公共汽车、公共轮渡、地铁、城铁等公共交通费用,可凭单据报销。

除长期驻外人员(一个月以上)可报销一次充值多次往返的公共交通费用外,其他人员不得报销公共交通充值费用。

5.3.3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车票时间与行程或工作内容必须真实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5.4住宿费开支标准

5.4.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如下:

5.4.1.1一般地区:

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3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26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60元。

5.4.1.2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

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4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34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5.4.1.3直辖市及经济特区:

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6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50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上述计划单列市包括:

大连、青岛、宁波;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上述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标准适用于其所辖区,其下辖县和县级市适用一般地区标准。

5.4.2一般职工住宿费控制在上述保准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不超支的按照节约金额的50%加发伙食补助;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开支保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集团公司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

5.4.3公司司机随同集团公司领导出差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公司司机随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或单独出差的,按照上述住宿报销规定执行。

5.4.4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要在安全、卫生、方便的前提下,厉行节约。

出差人员要按照各自姓名单独开具发票报销,并注明住宿天数,住宿天数没有注明的,按照实际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平均住宿费。

对超支住宿费的,不得由公司领导单独签字报销。

5.4.5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到一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出差,项目部设立招待所的,必须在项目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住宿费据实报销。

5.4.6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种类型会议的,报销时附会议通知,根据会议承办单位会议通知,会议期间收取会务费或统一安排住宿的,会务费或住宿费经批准人签字,据实报销,不统一安排住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5出差补助标准

5.5.1公司职工离开驻地因公出差的,以城市间交通费、路桥通行费或住宿费为凭据,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照一天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5.5.1.1公司职工在驻地所属行政区内,因公出差无法回驻地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

集团公司总部人员到章丘市出差的,不予补贴,在章丘外、济南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

5.5.1.2离开驻地所在行政区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出差天数超过30天的,30天以内含30天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补助30元,超过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出差补助。

5.5.1.3职工出差乘坐火车的,当日伙食补助为50元每人。

5.5.1.4乘坐火车、汽车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连续乘坐公司车辆,小车每满800公里,大客车每满600公里,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5.5.1.5夜间(晚八点至次日晨七点)乘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公司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出差补助,国外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由公司另行制定。

5.5.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已经核发出差伙食补助,非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等伙食费用,由个人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5.5.3凡参加已有会议伙食补助的出差人员,只给予往返路途期间补助,会议期间不给予补助。

5.5.4公司设立项目部时,由公司根据项目部所在地、偏远情况等,规定其补助标准。

项目部工作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已经在正常出勤和出差期间发放项目补贴的,出差时,项目补贴标准高于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执行项目补贴,报销时不发出差伙食补助;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出差伙食补贴的,报销时按照两者差额核发出差伙食补助。

5.6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6.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的行李托运费,根据出差的批准权限,由批准人审核并在单据上签字报销。

5.6.2公司职工调动工作公司不予派车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可按每公里0.5元以内凭据报销,最高托运费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

5.7会务组考察费用

公司职工参加会务组、学习班组织的旅游性考察活动,费用自理。

5.8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8.1为加强市内交通费的管理,满足各单位市内办理业务的需要,各单位因公到驻地市内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5.8.2各单位对本部门人员日常因公市内出差,应及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凭证(格式详见本办法IMP-CW-014表2),记录出差人员姓名、往返地点、时间及事由,报销时采用“一部门一单”制和按月报销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审查后报销。

5.8.3对出差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相符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5.9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检修公司承揽的电站检修、技改等项目因工期短,公司一般不单独设立项目部,同时由于集中参与检修任务的人员较多、作业期间依照出差规定处理,相对时间较长,为了节约差旅费成本支出,检修公司短期项目差旅费开支执行以下标准。

5.9.1市内交通费

短期项目人员在驻项目所在地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车辆配备情况,提出核发市内交通费的范围和标准,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于项目结束时统一次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报销时,不再核发、报销市内交通费。

5.9.2住宿费

不分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年龄、职称级别和项目所在地地区,分别以下规定执行:

5.9.2.1依照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无偿为短期项目人员提供住宿的,职工在发包方提供的住所内住宿,不再向职工个人核发住宿费。

职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外出租住房屋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补偿或核发住宿费。

5.9.2.2发包方不提供住宿的,为方便集中管理,参与短期项目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安排。

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项目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照30元的标准执行。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统一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差旅费报销时,不再核发住宿费用。

5.9.2.3因项目处于大、中型城市以上地区等原因,上述住宿标准确实低于市场价格水平、需要调高标准的,由项目经理事先向检修公司负责人呈报,经负责人批准,项目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60元标准、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照40元的标准执行。

项目结束后,凭住宿费发票或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批准,统一次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报销时,不再核发住宿费。

5.9.3通讯费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求和项目人员配置情况,事先向检修公司负责人呈报核定电话人员的范围和标准,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批准,在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控制执行。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一次核发给本人,个人差旅费报销时,不再随差旅费核发电话费。

5.9.4伙食补助标准

参与短期项目人员在驻工程所在地期间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5.9.4.1公司为项目人员配备食堂炊具、餐饮用具,设立食堂的,购置的食堂炊具、餐饮用具由公司负担,加工食品使用的原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在驻项目所在地期间公司不再向个人计发伙食补贴。

5.9.4.2发包方食堂向项目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且不向个人或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食堂收取管理费的,由食堂出据收取管理费的证明,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

5.9.4.3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食堂或发包方不提供食堂服务的,项目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以内,并且未纳入公司基地服务范围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6元;项目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以外,根据驻外自然(日历)天数,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

5.9.5短期项目人员离开项目所在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5.10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1长期驻外人员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是指:

5.10.1.1设备、材料等的催交催运人员。

5.10.1.2长驻港口、码头负责报关、清关、集港等工作的人员。

5.10.2市内交通费

长期驻外人员在所派驻地期间,在公司不配备车辆或设备厂家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市内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费不再据实报销,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贴,包干使用。

5.10.3住宿费

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期间,住宿费不分出差人员的年龄、职称级别和出差地区,分别以下情况执行:

5.10.3.1公司在派驻地为长期驻外人员购置、租赁场所或设备厂家无偿向催交催运人员提供住所的,公司不再核发住宿费。

职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外出租住房屋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补偿或核发住宿费。

5.10.3.2长期驻外人员在住派驻地期间,公司或设备厂家不提供住所的,依据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按照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于报销时凭住宿费发票计发给个人。

5.10.4通讯费

驻外期间,按实际驻外自然天数和10元/天的标准核定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并于报销差旅费时计发给个人。

5.10.5伙食补助标准

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期间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5.10.5.1公司为长期驻外人员配备食堂炊具、餐饮用具,设立食堂的,购置的食堂炊具、餐饮用具由公司负担,加工食品使用的原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在派驻地期间公司不再向个人计发伙食补贴。

5.10.5.2设备厂家食堂向长期驻外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且不向个人或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食堂收取管理费的,由食堂出据收取管理费的证明,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

5.10.5.3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未设立食堂或设备厂家不提供食堂服务的,派驻地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外,根据驻外自然(日历)天数,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

5.10.6长期驻外人员离开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5.11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1.1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参加短期的技术、业务学习班、岗位培训等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按照下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5.11.1.1交通费:

按公司职工出差乘坐标准执行。

5.11.1.2市内交通费:

培训往返途中按上述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贴,培训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5.11.1.3住宿费:

报销时,附培训通知,根据主办单位收费通知,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据实报销,不实行核发,不统一安排住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核发。

5.11.1.4误餐补助:

根据主办单位收费通知,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享受上述误餐补助。

未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时间在30日内,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执行,超过30日的,超出天数(从离开工作驻地之日算起、不管中途是否回来)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计发误餐补助。

5.11.2培训期间,参加会务组、学习班组织的旅游性考察活动,费用自理。

5.12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2.1经公司批准不脱产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研究生及以上)或学位教育(硕士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5.12.1.1住宿费:

学校未提供宿舍的,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5.12.1.2乘坐社会交通工具的,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参照出差标准执行,学习期间无任何补贴。

5.12.2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参加六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历教育的人员,参照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只报销首次入学、毕业返程两个单程的直线距离所发生的社会交通工具费用,并按路途计发市内交通费,路途或学习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等补贴,住宿费自行承担。

5.12.3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参加函授学习、自学考试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不予报销。

取得毕业证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按公司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5.12.4个人为晋职、晋级而自愿参加的文化实习班、补习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13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3.1职工工伤报销规定

5.13.1.1就医批准权限

公司职工因工伤需外出就医的,需经职工医院和生产技术部同时批准,出省的经职工医院和公司总经理批准。

5.13.1.2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在抢救伤者生命及康复性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所在医院与职工医院同意,可请专家会诊或转上级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产技术部、职工医院签字后据实报销;未经同意擅自请专家会诊或转院者,费用自行承担;康复后发生的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工作人员因工伤经批准外出就医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与就医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发放出差补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5.13.1.3看护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公司职工因工伤住院,需陪床护理的,原则限于1人,经职工医院和生产技术部批准,看护人员是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期间视同出差;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费每人每天15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只报销一次往返公共交通费用,未经公司批准的看护人员,公司不支付看护费。

5.13.1.4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费由人力资源部制单,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

5.13.2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报销规定

5.13.2.1经公司领导和职工医院同意,职工外出就医,差旅费用自理。

5.13.2.2工作人员因病就医,需陪床护理的,经职工医院和公司总经理批准,看护人员是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期间视同出差;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费用自理。

5.14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4.1管理部室、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负责人探亲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其他职工探亲时,经各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同时批准,探亲路费由人力资源部签字报销。

5.14.2公司工作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探亲假,其有关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出差有关规定办理,不核发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其他公杂费。

5.14.3职工探亲一般不报销飞机票。

除新疆区域外,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不超过直线火车硬席卧铺标准报销,多支部分自理。

5.15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5.1批准程序

由公司职工本人提出疗养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工会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疗养人员和时间,除省级以上劳模外,凡疗养过的职工不再重复安排疗养。

5.15.2疗养期限

每期疗养期限(包括途中)为14天。

5.15.3疗养路线及费用

5.15.3.1公司职工疗养购买车票、食宿、疗养路线、疗养地点可由个人自行安排,部门可协商安排夫妻同时疗养。

5.15.3.2公司职工疗养费用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其他杂费等,共计1500元,实行一次包干、超支自理的办法。

疗养人员回来后,凭主要交通费单据,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到公司工会部门办理包干费报销手续。

5.16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6.1境外住宿费

公司人员临时到一公司国外项目工地出差的,在境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在财政部[2001]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5.16.2境外伙食补助标准

5.16.2.1公司人员临时到一公司国外项目工地出差的,伙食费依照[2001]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出差20天以内的,全部发放给个人包干使用;超过20天时,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伙食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伙食费补贴标准依照一公司关于该境外项目的补贴办法执行。

5.16.2.2公司人员到一公司境外项目工地支援工作或经常间歇性工作的,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伙食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伙食费补贴标准依照一公司关于该境外项目的补贴办法执行。

5.16.3境外公杂费

5.16.3.1是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支出等项目。

公司人员到一公司境外项目工地出差的,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不发放公杂费。

5.16.3.2因产品售后安装和服务、学习临时出国的,在境外期间,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外,学习期间和设备安装期间,不按标准发放公杂费。

5.17其他

5.17.4.1公司职工参加各种会议、学习考察、产品推广、产品售后服务等因公临时出国的,在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国际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开支管理,除上述规定外,全部依照财政部[2001]73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7.4.2出国人员备用金借款:

临时因公出国人员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备用金的领取和偿还,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清算,还款时因人民币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净损益,由个人负担。

5.18附则

5.18.1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

5.18.2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修改及解释,各子分公司可以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报财务部批准后施行。

6.相关文件

7.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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