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10868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x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平,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中专毕业,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平及其辩护人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建平利用其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之便,要求全县所有农用机动车在入户和年检时,必须到其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给其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否则不予入户或年检。

经刘建平分别与四家公司经理协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由其女儿孙××(另案处理)领取手续费、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以其侄子刘×(另案处理)的名义领取手续费、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由其女儿孙××领取手续费、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虚列的员工“孙×”的名义领取手续费。

1、2006年至2008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孙××的名义造工资表,由孙××签字从该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91007.85元。

2、2007年至2008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以其他业务员的名义造工资清单,由其他业务员代签,于2007年3月份由经理杜××付给刘建平手续费现金7056.00元。

2007年4月以后,刘建平安排其侄子刘×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负责农用车保险业务,并让该公司经理杜××把提取的手续费直接付给刘×,至2008年12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共付给刘×手续费56503.20元。

3、2007年至2008年,由刘建平的女儿孙××造代办手续费结算单,并签字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149052.63元。

4、2008年元月至十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虚列员工“孙×”的名义造工资表,并由会计龚××等人代签,共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74749.31元。

分别由龚××、楚×分三次交给了刘建平。

二、滥用职权罪

2005年—2008年间,被告人刘建平在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期间与副站长(吕××,已判刑)、杨××(已判刑)在为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工作中,只要求车主提供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而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要求车主提供车辆购置税空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手续,在无此手续的情况下就为车主登记上牌,致使四年间登记上牌的790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均未缴纳该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825774.1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建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建平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犯受贿罪都不是事实,我没有跟保险公司协商过,没有安排孙××、刘×去领钱,孙××提取的保险费都是她自己跑的业务。

对于滥用职权,农机监理站办理的入户和年检都是变型拖拉机,没有要求车辆购置税,税务局系统里面找不到拖拉机购置税业务。

我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公诉机关指控刘建平犯受贿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

1、刘建平虽然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刘建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没有证据证明刘建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2、农机监理部门要求农用车辆入户、年检必须购买交强险,是法律规定,这是农机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体现。

3、农机监理部门同保险公司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宣传发动交强险保险业务,有政策规定。

4、没有证据证明刘建平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农户必须交纳交强险、商业险,否则不予入户、年检。

5、证据质证方面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1、杜××证明付给刘×的保险提取交给刘建平是虚假陈述,因为刘×认可领取保险提取费用,且没有给刘建平。

2、周××陈述业务是刘建平联系的,给孙××的保险业务提取就是给刘建平同样虚假,因为孙××自己开展保险业务,自己领取费用,刘建平并不知道,且孙××并没有给刘建平分文。

3、楚×称付给刘建平70000元与实际不符,因为楚×陈述没有第三人证明,且刘建平否认。

另外楚×称通过李××联系保险业务虚假。

因为李××证明没有这回事。

综上可见,刘建平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因此,指控刘建平受贿罪不能成立。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同样不能成立。

1、法院对类似案件生效的判决对刘建平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公诉机关混淆了农用车与变形拖拉机的区别,把变形拖拉机当作农用车。

3、农机部门以变形拖拉机入户,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而上述规定并没有要求定税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118号文扩大了征税范围,为无效文件。

可见由于类似案件存在法律理解的不同,需要立法部门解释,应当待解释出台后认定该案。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建平利用其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之便,要求全县所有农用机动车在入户和年检时,必须到其指定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等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给其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否则不予入户或年检。

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由其女儿孙××领取手续费、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以其侄子刘×(另案处理)的名义领取手续费、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虚列的员工“孙×”的名义领取手续费。

1、2006年至2008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孙××的名义造工资表,由孙××签字从该公司领取农用车保险手续费9099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证言:

“在中华联合做内勤工作,负责用电脑帮保险公司打保险单。

”“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用的是韩××的名字签的单。

”“我没有代保险资格证。

”“直接造表发工资,我领钱时签的有字。

我到人保任内勤后,有一些在中华联合续保的老业务,我继续领手续费,不领基本工资了。

”“(2006年至2008年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共领取手续费91007.85元。

”“我刚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班的时候,由于需要做车辆保险业务,我就到农机监理站我爸的办公室给我爸说,让他帮我介绍一些车辆保险,我现在在保险公司当业务员,我爸当时不理我,之后我就走了。

”“大部分是万××和刘××帮我联系的,另外阜阳的李××和××也给我联系一部分,他们联系的大部分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单是公共业务。

”“给万××大概有四、五万元,还有一部分给我妈了,大概有十几万块,用于盖房子,剩余的自己平时花了。

(2)证人刘建平证言:

“阜阳市中介公司李××主要搞车辆的年检和入户,他给孙××拉了大部分保险。

我单位有一大部分业务都是李××做的,李××是阜阳人,和我朋友关系。

(3)证人霍×证言:

“(孙××)她主要靠她爸刘建平的关系联系的农用车保险业务,因为她爸刘建平是农机监理站站长,否则她联系不到农用车保险业务。

”“出的保单上并不显示她的名字,经办人一概落的是韩××。

孙××不愿意让用她的名字出单子。

”“这些钱(指手续费)是孙××领走的,但这些农用车业务是她爸刘建平关系做的,至于孙××给不给刘建平我不知道,她没有她爸她也做不到这业务。

”“(孙××)2007年3月份离开我公司的,但仍然在我公司做业务。

(4)证人李××证言:

“2006年元月份我到公司以后,就开展了农用车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农机监理站介绍过来的,具体经理霍×与农机监理站咋谈的我不清楚。

”“只听说是有一部分车主是由公司司机开车到农机监理站拉来投保的,由内勤把单子打出来以后,我只负责收取保费,到月底以后霍×安排我哪些单子是算给农机监理站的手续费,我就将哪些单子专门进行核算。

”“算给农机监理站的手续费都以造工资表的形式算出来,由孙××来领取,并由她签字。

”“2007年2月份以前她在公司任内勤,以后都不在单位工作了。

”“是霍×安排让我把农用车的提取手续费算给孙××的,至于为啥我也不清楚,但听别人说孙××爸是在农机监理站当站长,别的业务员做的农用车做了保险也领不到手续费。

(5)证人李××证言:

“听说公司与农机监理站联系的业务,具体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有一部分是车主直接到我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还有一部分是车主不知道我公司在哪,农机监理站给霍×打电话,霍×就安排我开公司的车到农机监理站把车主接过来。

(6)证人杨××证言:

“是刘建平站长安排我推荐农用车车主到四家比较大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四家保险公司分别是: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

2006年刘建平安排我推荐车主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农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2007年年初的时候刘建平安排我让农用车来入户的时候必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的时候又增加一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

具体刘建平安排我确切的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

(7)证人吕××证言:

“2006年刘建平安排我让农用车年检和入户时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7年年初的时候刘建平安排我让农用车来年检和入户的时候必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的时候又增加一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具体安排我的确切时间我记不清了,之后这样安排我的。

”“为了给农用车车主提供方便,如果遇到不知道保险公司地点的,刘建平让我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来接车主,在我们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车主想到哪家保险公司买保险,我就通知哪家保险公司来接车主。

”“刘建平安排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保险的不给年检,但我还是给他们的车年检了。

(8)证人符××证言:

“在淮滨县农机监理站入的户,牌照是河南S67878,入户时农机部门要求我得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当时推荐我到县人保、大地、中华联合、人寿财公司购买,我随后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

(9)证人王××证言:

“每次年检时,监理站都让我们到几个大的保险公司买交强险,比如大地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如果不买保险,不能年检。

(1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2006—2008年工资表在卷,孙××共领取保险提取费合计90992.85元。

(11)淮滨县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证明二份在卷,一份证明孙××2006年元月至12月在该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负责机动车签单工作,一份证明韩××系该公司辞退营销员,保单经办人打印为韩××的实际经办人为孙××。

(12)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淮检技鉴(2009)5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在卷,证实90992.85元手续费制表人和领款人的字体均为孙××所写。

(13)证人万××、李××、马××证言证实,均为孙××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拉过不少农用车保险,万××还证实从孙××手中领取5—6万元手续费。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7年至2008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以其他业务员的名义造工资清单,由其他业务员代签,于2007年3月份由经理杜××付给刘建平手续费现金7056.00元。

2007年4月以后,刘建平安排其侄子刘×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负责农用车保险业务,并让该公司经理杜××把提取的手续费直接付给刘×,至2008年12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共付给刘×手续费5650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杜××证言:

“2007年初为了公司业务的发展,我找到刘××,让农用车年检或入户时,请他帮助介绍一部分农用车到我公司投保,并按保险的15%给他提取手续费,以造工资表的形式给他提手续费(含基本工资和4%的交强险、15%的商业险,其实总的还是按15%比例提取,为了应付保监会的检查,把15%的交强险分为基本工资和4%的交强险),是以业务员的名义为他造的工资表,这些业务员都是外公司的业务员,其实不是我单位的业务员。

”“必须到指定的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才能入户、年检。

到四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数额由刘建平分配安排,刘建平要求小车可以只投交强险,大车必须要有商业险。

我说按业务员标准提取给他,他就同意了。

刘建平安排他侄子刘×在我公司上班,实际上由刘×来跑这个业务,我每次把钱直接给刘×。

”“由刘建平或他侄子刘×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安排司机去接,直接到农机监理站把车主接过来,办理保险之后再送过去。

”“2007年3月份以前的,由我付给他(刘建平)一笔,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2007年3月份我公司记帐凭证上有工资表。

2007年4月份以后,都由刘×直接从姚××手中直接拿的。

”“2007年4月份,被刘建平介绍到我公司的,刘建平安排我以后把农用车保险手续费直接付给刘×,刘×是他侄子。

(2)证人姚××证言:

“我们公司以前开会研究,杜经理说凡是到农机监理站检车的农用车,别人都不能插手,手续费都提给刘×”“其他业务员做的农用车业务,公司不给手续费,所有农用车保险业务都算刘×的。

凡是在农机监理站指定的人寿、人保、中华联合、大地以外的公司购买保险,农机监理站不给入户和检车。

”“公司开会研究农机监理站农用车手续费提取给刘建平,但是以刘×的名义领。

刘×领钱后是否给了刘建平,我不知道。

(3)证人温×证言:

“当时听杜××说是他到农机监理站联系的,由县农机监理站负责安排河南S牌照的农用车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后,由会计姚××造表提取业务费手续费,我见到手续费支出票后,把钱直接交给杜××,由杜××付给农机监理站,具体付给谁我也不清楚,杜××说是付农用车保险提取的手续费。

”“当时我在那还兼任司机,杜××经理经常安排我到农机监理站接农用车车主到我公司投保,办理手续后,我又把车主送到农机监理站。

(4)证人李×证言:

“我负责财务上费用支出这一块,杜××让我负责支出,见他签字付款。

(5)证人刘×证言:

“2007年3、4月份,我和刘建平回固始三河尖上坟,他说明天介绍我到大地保险公司上班,我说好,具体情况他给杜××谈的我不清楚,2007年4月份我大婶张×带我去到大地保险公司上的班,张×直接给我带到大地保险公司找杜××,让我好好上班。

张×是刘建平的家属。

”“联系多少车辆我忘了,我总共领的有六、七万元钱,其中包括工资,真正领取的农用车保险手续费是56000多元。

”“刚开始我不知道,到了大地保险公司大概两个月左右,杜××派我到农机监理站接变拖车保险业务,我接了大量的保险业务时,这时我才知道我在这里边起的作用很大。

并且我明白了刘建平让我到大地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做变拖车的保险业务。

”“2008年10月份因为我开车出事了,被公司开除后离开保险公司的。

”“我被开除后,到农机监理站给我叔刘建平说过,我被公司开除了,想让他找杜××再说说,让我继续上班。

后来刘建平给我说,杜××没有同意,我就离开大地保险公司了。

(6)证人陈××(张×)证言:

“2007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说杜××公司缺人,刘×在家闲着没事,我带着刘×一块到大地保险公司找杜复志,杜复志当时就同意了,刘源就在杜复志的大地保险公司上班了。

(7)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相关会计凭证及工资清单在卷。

3、2008年元月至十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虚列员工“孙红”的名义造工资表,并由会计龚祥敏等人代签,共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74749.31元。

分别由龚祥敏、楚宾分三次交给了刘建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楚×证言:

“大概是2007年年底,当时杨××把我和刘建平约在一块吃饭时,我单独和刘建平谈的,让农机监理站帮我公司介绍一部分农用车业务,交强险、商业险的手续费都是给他按15%的比例提取,他当时表示同意,2008年元月份我公司开展农用车业务以后,我就安排财务人员给刘建平按1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基本上是每月提取一次。

”“我接到刘建平的电话后,我就直接开公司的车到农机监理站门口,因为我车上有我公司的标志,车主看到我的车后就上车了。

偶尔刘建平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的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

”“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我公司又单独从业务费上拿出农用车保险费的1%,补贴给业务员。

”“大概有7万多元,分三次拿走的,第一次是我到新蔡出差去了,刘建平打电话找我要手续费,我叫财务人员龚××直接在营业室付给他3万多元手续费,第二次是在酒店吃饭给他的,大概有2万多元,第三次是在刘建平办公室内,我拿给他的有1万多元钱,这三次刘建平没有给我们任何手续。

(2)证人龚××证言:

“刚开始我公司都不认识农机监理站的站长刘建平,后来通过李××介绍认识了刘建平,认识他以后,他也给我们介绍了一部分业务,但量很少,凡是他介绍来的业务,经办人打的都是我的名字,我们就按交强险和商业险15%的比例提取给刘建平了。

我2008年共付给刘建平手续费三次,有一次是刘建平到公司说急用钱,我在大厅里付给他30000元现金,他当时没给我手续。

另外两次是经理楚×安排让我把农用车的手续费结算一下,把现金送到楚×的办公室里,其中一次1万多元,另一次我记不清了。

”“都是以孙×的名义发营销人员的工资来提取的,其实公司没有孙×这个营销人员,每次都是我代签的名,2008年元月至10月份共以孙×名义提手续费74749.31元。

”“为了提高业务员的积极性我公司另外拿1%的手续费补贴给跑农用车的业务员。

(3)证人沈×证言:

“2008年开展很少的农用车保险业务,但公司只给我们营销员按1%的比例提取手续费。

正常的应按交强险4%、商业险15%给我们提取手续费。

听说是被农机监理部门把手续费提走了,具体农机监理站如何从我们公司提走的我不清楚。

(4)证人臧××证言:

“(农用车保险业务)公司只给我按1%的比例提取手续费。

按规定交强险应按4%、商业险应按15%提取手续费。

听公司里讲都被县农机监理站提走了,我们营销人员只能提1%的手续费。

(5)证人李×证言:

“主要替专业保险公司代理各种保险业务,主要是代理太平洋、都邦、永成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刚开始我公司(河南志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也想开展这些业务,我找到农机监理站站长刘建平,谈过农用车保险的事,但他说我们公司理赔速度慢、服务跟不上,不同意我们开展这项业务,后来我们就没有开展过,如果有农用车来投保,我们就拒绝了。

(6)证人杜×的证言:

“(农用车保险业务)没做过,因为公司(淮滨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的比较迟,竞争不过别的财产保险公司,听方经理说我公司多次与农机监理站站长联系农用车保险业务,都没有联系成,至今也没有开展这项业务。

(7)证人王×证言内容与证人杜娟证言一致。

(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部2008年营销人员工资表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滥用职权罪

2005年、2008年间,被告人刘建平在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期间与副站长吕××、办证大厅工作人员杨××(均已判刑)在为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工作中,只要求车主提供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而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要求车主提供车辆购置税空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手续,在无此手续的情况下就为车主登记上牌,致使四年间登记上牌的790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均未缴纳该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82577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建平的供述:

“我是站长负责全面工作。

”“车主需要办理车辆上牌时由车主报送相关材料到大厅找杨××进行审查。

杨××认为资料齐全,就把那些资料送给吕××进行审核,吕××认为资料没有问题就拿给我审定。

有时工作忙听听就行了。

之后我就安排刘×打行车证,行车证是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加好章,我们在打印时把车主名字填上就行了。

”“有车主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发动机编号、还有交强险保单,别的我不太清楚。

”“我曾要求车主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车主说上不上网,交不上税,后来我们就没有再要求了。

”“法律有这种规定我不知道,也没有执行。

2、证人吕××证言:

“虽然我审核了拖拉机农用号牌,但这是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文件上摘录的,实际上并没有要求车主提供完税证明。

”“当时我看(文件要求)跟平时所办的冲突,我跟站长刘建平反映过,因为当时监理站的公章在他那里,所以我只是跟他反映了情况,该份文件还需要刘建平签字和盖章。

”“我跟他反映了,他说这是共性问题,其他地方都没有要求提供完税凭证,至于他有没有向领导反映我不清楚。

3、证人杨××证言:

“车主把车开来进行拓号,审查合格证、购车发票是否与发动机号相符,相符后方能填表,表填好后,报站长办公室吕××审核,吕××收到材料后,对车辆上报、拍照由他去完成,等吕××把行车证办好之后,连同车牌转给大厅,由我发给车主。

”“我们站长刘建平没有安排我们让车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所以我也不知道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4、证人任×证言:

“我没有这样要求过。

这件事是全市共性问题,其他是没有这样要求,我也没去要求车主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3、证人刘×证言:

“上牌手续先由杨××审查后交给吕××审核,吕××审核后再交给刘建平审定。

4、李××证言:

“2005年下半年到2008年3月份在淮滨县农机监理站给时风农用车入户和年检。

2008年3月份以后只有车辆年检了,不再办理入户。

”“当时在淮滨办理农用车入户不要附加税。

5、证人马××证言:

“从2006年下半年到2007年6月份在淮滨县农机监理站给五征牌农用车入户。

2007年6月份以后就不再办理入户了。

”“当时在淮滨办理农用车入户不要附加税。

6、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豫公函(2005)137号文件、河南省信阳市农机监理所信农机监字(2007)3号文件、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豫农机监字(200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书证文件在卷。

7、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在卷。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等在卷。

9、本院(2009)淮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及同类案件刑事判决在卷。

10、被告人刘建平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硬件及网络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