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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

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1:

  ①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注明时,系指表压力);

  ②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2: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

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2.5MPa?

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压力容器专用钢标准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第2、第3和第4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0.25%。

第十五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并且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一)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

超声检测》的规定。

用于第

(一)、第

(二)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

用于第(三)、第(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

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HT200和H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QT400-18和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范围QT400-18为0℃~200℃,QT400-18L为零下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十八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

(二)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65℃。

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第十九条铜和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除T2、T3热交换器管可在半硬状态下使用外,其他牌号的铜和铜合金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条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温度:

钛和钛合金不应当高于300℃,钛-钢复合板不应当高于350℃。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20℃。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应当按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合适的复合钢板标准。

(二)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三)复合钢板基材的使用状态应当符合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材(包括钢板和钢锻件)应当按基材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应当符合基材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

1.应当是国外压力容器现行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国外已有使用业绩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

如国内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内该标准的规定。

2.国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材料生产单位还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二)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除应当符合第

(一)款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通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查,审查内容为材料生产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国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前,新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将试验研究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交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在取得准许试用文件后方可试用。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的抽查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要求。

在材料进厂时应当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材料供应单位不能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时,制造单位应当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第二十七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满足JB/T4747—200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焊接材料应当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当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级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经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除外)。

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与我国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审查。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当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

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审定人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三十一条对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的要求。

设计人员应当准确进行设计计算和壁厚圆整,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随意增加压力容器设计壁厚;对换热容器,应当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对有保温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保冷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压力容器名称、类别、建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二)工作条件:

如最高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毒性程度和特殊的腐蚀条件等。

(三)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注明压力容器设计寿命。

  (四)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五)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六)制造要求。

(七)热处理要求。

(八)无损检测要求。

(九)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十)防止腐蚀的要求。

(十一)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十二)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十三)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十四)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当分别注明内容器和夹套内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应当注明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当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当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应当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5.对有耐热衬里的压力容器,应当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对要求保温或保冷的压力容器,应当提出保温或保冷措施。

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

对于图样中注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MAWP)的压力容器,允许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高于该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压力容器时,设计时应当有足够的腐蚀裕量。

腐蚀裕量应当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当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

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当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寿命。

第三十六条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需要时),必要时还应当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

  

(二)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无法计算时,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三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工程设计单位的容器条件提出专业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

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操作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设备附加载荷等);

(二)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风、地震和雪等;

(三)介质特性;

(四)预期使用寿命;

(五)设备主要工艺操作过程;

(六)设备使用环境;

(七)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规定如下:

(一)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应当不低于表3-1的规定。

表3-1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最高工作压力(MPa)

无保冷设施有可靠保冷设施

无试验实测温度有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并且能保证低于临界温度

≥50℃50℃饱和

蒸气压力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50℃设计所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二)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常温储存的最高工作压力应当按不低于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当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的压力。

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不做组分分析,其最高工作压力则应当不低于表3-2规定的压力。

表3-2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混合液化石油气50℃

饱和蒸气压力(MPa)最高工作压力(MPa)

无保冷设施有可靠保冷设施

≤异丁烷50℃饱和蒸气压力等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0.69MPa(A)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异丁烷50℃饱和蒸气压力

≤丙烷50℃饱和蒸气压力等于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171MPa(A)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丙烷50℃饱和蒸气压力等于50℃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2.05MPa(A)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

第三十九条 确定常温储存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大气环境温度条件对于容器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其设计温度不得高于金属可能降至的最低温度,对于零度以上的金属温度,其设计温度不得低于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第四十条 盛装液化气体或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压力容器充装系数不得大于0.95。

第四十一条盛装易燃、极度和高度危害毒性或有强渗透性的中度毒性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参照行业标准HG20592~20635—1997《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第四十二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设计计算应当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

总体采用常规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不取应力分析设计项目资格。

第四十三条确定压力容器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3-3至表3-5的规定。

安全系数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按第十一条办理。

表3-3常规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材料室温下的

抗拉强度Rm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强度RteL(Rtp0.2)

(注1)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极限平均值σtD(注2)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每1000小时蠕变率为0.01%的)R

碳钢素和低合金钢nb≥2.7ns≥1.5nd≥1.5nn≥1.0

高合金钢nb≥2.7ns≥1.5nd≥1.5nn≥1.0

铝、铜、钛、镍及其合金板、锻件、管钛nb≥3.0nn≥1.0nd≥1.5nn≥1.0

镍nb≥3.0nn≥1.0nd≥1.5nn≥1.0

铝nb≥4.0

铜nb≥3.0

注1: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可考虑选用Rtp1.0;

注2:

根据设计寿命选用1.0×105h、1.5×105h、2.0×105h等持久强度极限值。

表3-4分析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材料设计温度下的抗拉强度Rm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限RteL

碳钢素和低合金钢nb≥2.4ns≥1.5

高合金钢nb≥2.4ns≥1.5

表3-5螺栓的安全系数

材料螺栓直径

(mm)热处理状态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强度RteL(Rtp0.2)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极限平均值σtD

碳素钢≤M22热轧、正火2.71.5

M24~M482.5

低合金钢、

马氏体高合金钢≤M22调质3.5

M24~M483.0

≥M522.7

奥氏体高合金钢≤M22固溶1.6

M24~M481.5

灰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0,球墨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0。

第四十四条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焊接接头系数应当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型式和无损检测的比例确定。

焊接接头系数的取值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选取。

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无损检测。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蚀裕量)除考虑强度要求外,还应当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人孔、手孔等检查孔,以便进行确保安全所需要的内部检验。

检查孔的开设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当满足进行内部检查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对不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者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如增加检测项目或比例、缩短检验周期等,确保设备的安全质量满足法规、标准要求,并且要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 通过外缘齿在压力容器圆筒的法兰卡箍齿内旋转啮合实现快速密封的快开门结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疲劳分析设计,并且设置满足下述要求的安全联锁装置:

(一)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二)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三)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警示功能。

第四十九条 对有保温层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规定保温层不允许拆卸,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方法。

必要时,图样上应当提出对全部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检测等特殊要求。

第五十条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型式。

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

第五十一条压力容器上的开孔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泄漏信号指示孔。

第五十二条 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行业标准HG20592~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

钢制压力容器的接管(凸缘)与壳体之间的接头设计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可参照压力容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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