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锌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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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锌买卖合同
氧化锌买卖合同
篇一:
外贸合同范例1
篇二:
涉锌企业套期保值方案介绍
涉锌企业套期保值方案介绍
涉锌企业套期保值介绍
一.套期保值概述
1.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Hedging)是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企业为了回避价格波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参与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上买进(卖出)与其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的现货商品数量相当,期限相近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
希望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买进)原来买进(卖出)的期货合约,从而将价格波动的风险降到最小,是交易者将现货与期货结合运作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套期保值表明企业参与交易的目的和途径,保值是目的,即保住目前认为合理的价格和利润,回避以后价格不利带来的风险,套期是实现保值的途径,即套用期货合约,参与期货交易.
2.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
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规避价格风险,达到保值的目的,是因为期货市场上存在两个基本的经济原理:
(1)同种商品的期货价格走势与现货价格走势一致。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虽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市场,但由于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同一时空内,会受到相同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一般情况下两个市场的价格变动趋势相同。
套期保值就是利用这两个市场上的价格关系,分别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作方向相反的买卖,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以达到锁定生产成本的目的。
(2)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两者趋向一致。
期货交易的交割制度,保证了现货市场价格与期货市场价格随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两者趋向一致、按规定,商品期货合约到期时,必须进行实物交割。
到交割时,如果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就会有套利者买入低价现货,卖出高价期货,实现盈利。
这种套利交易最终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
正是上述经济原理的作用,使得套期保值能够起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最大限度地降低价格风险的作用,保障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稳定进行。
3.套期保值操作原则
按照套期保值的经济原理,参与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应该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1)商品种类相同原则
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商品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商品在种类上相同。
只有商品种类相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同时采取反向买卖行动才能取得效果。
(如果因期货品种有限,目前期货市场上没有氧化锌这个期货合约,但氧化锌和锌板价格趋势基本一致,理论上可以利用锌板的套期保值回避氧化锌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商品数量相等原则
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的商品的数量原则上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商品数量相等。
(3)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
因为两个市场上出现的亏损额和盈利颇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只有使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和交易者决定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才能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增强套期保值效果。
(4)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即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先后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即进行反向操作,在两个市场上处于相反的买卖位置。
只有遵循交易方向相反原则,交易者才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结果,从而才能用一个市场上的盈利去弥补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如果违反了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所做的期货交易就不能称作套期保值交易。
不仅达不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价格风险,其结果是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亏损,要么同时在两个市场上盈利。
比如,对于现货市场上的买方来说,如果他同时也是期货市场的买方,那么,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他在两个市场上都会出现盈利。
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在两个市场上都会出现亏损。
二.涉锌企业套期保值的操作
1.对冲
所谓对冲,是指交易者先在期货市场上买进(卖出)某一商品的期货合约,然后在合约到期之前再卖出(买进)一个与原来品种、数量、交割月份都相同的期货合约来抵消原有的合约。
例如1:
锌合金厂先从期货市场上买进500吨6月份的锌板期货合约,然后在6月份合约到期之前将原来买进的500吨锌板期货合
约卖掉的行为就是“对冲”。
例如2:
锌冶炼厂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1000吨6月份到期的锌板合约,然后在合约到期之前,再买进1000吨6月份的锌板期货合约,以抵消原先买入的合约。
现货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他们在现货市场上都有稳定的进货和销售渠道,另一方面,许多企业的产品不是期货交易的品种,他们只能用相关品种保值,因此,大都以对冲的方式退出期货市场。
2.实物交割
用“对冲”的方式即可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但商品期货合约都有到期的时间问题,因此,最终都得有一部分商品期货合约要进行实物交割.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买方到期支付货款收取货物,卖方交付货物取得货款,相当于将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远期的批发购销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介入期货市场实质上相当于订立了一份远期的购销合同,与一般商品购销合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从目的和途径来者,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一方面实现了保值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期货交易途径来实现,符合套期保值的字面意义,因此,国内将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实物交割实现保值目的的行为称之为交割式的套期保值。
三.套期保值的种类
价格波动的风险分为两种:
一种是担心未来价格上涨,另一种是担心未来价格下跌。
因此,根据需要规避的风险不同,套期保值也可分为两种:
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1.买入套期保值
1.定义:
经营者为了回避将来购进商品时因价格上涨给自己造成损失,而预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同等数量的期货合约进行保值,希望将来能用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
2.基本操作方法:
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期货合约,如果现货市场价格真的上涨,用对冲后的期货赢利弥补现货的亏损,或者进行实物交割,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商品,从而完成了买期保值的交易;如果价格不涨反跌,企业可以用现货少付出的成本来弥补期货市场的损失。
3.使用对象:
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购进商品时,预计后期价格可能高于目前水平。
4.案例分析:
某镀锌板制造商于8月初与客户签订了一份4个月后交货的合同,该批产品共需锌锭500吨。
产品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日的LME金属期货交易所当月期货合约价格加上加工费确定。
加工商的加工周期是1个月时间,因而对于该企业而言,可以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以现在的价格购进锌锭,进行加工或等到交货月前1个月加工;第二种是3个月后购进锌锭并加工。
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需要立即投入一批资金购买原材料,资金使用率不高。
而第二种情况下,3个月后锌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不可知,如果高于现在的价格,则企业面临利润降低的可能,如果价格下跌则可以额外增加利润,通过对市场的了解,企业预测3个月后,锌的价格将会比现在高。
为提高资金利用率,企业决定通过套期保值控制价格风险,防止因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样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1)3个月后如果锌锭价格上涨
篇三:
重庆开默技术协议08-05
需方:
重庆开默科技开发公司供方: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110KV户外高压设备
技术协议
1、电站概况1、气温
多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多年平均相对湿度61%2、海拔:
1000米3、地震基本烈度Ⅶ度4、污秽等级5、系统概况系统额定电压:
系统最高电压:
系统额定频率:
110kV126kV50Hz
Ⅲ级
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
110kV中性点为直接接地。
6、设备运输
设备重、大件可采用铁路-公路方式运输。
2、性能指标、主要参数要求总的要求
本招标书提出的产品性能指标、主要参数、产品特点适用于本次招标的户外高压设备,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主要技术参数、结构、性能、试验、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本招标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
凡本招标书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卖方应按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应满足其要求,提供一套满足招标文件和所列标准的高质量产品及相应服务。
若卖方执行的标准与本招标书技术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及规定的条款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招标书中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
方提供的装置完全符合本招标书的技术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需在投标书中以“差异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本技术要求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工作范围
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合格的户外高压电气设备及附件,如期安全运抵电站内,并负责现场指导安装及调试。
制造过程如有需要,买方可以派代表到卖方监造,卖方应与积极配合。
供货范围表中备注为待定元件表明该设备暂时无法确认是否必须或其型号是否符合当地电要求,厂家可暂按其型号参数报价,具体是否订购该设备由商务合同确认。
供货范围
本站海拔约为1000米,所供电气元件均应为有与之对应的外绝缘水平运行实例及相关报告。
110KV设备清单
应遵循的主要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招标书中引用而构成本招标书的基本条文。
在本招标书发出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招标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6—93
标准电压标准电流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电工术语
交流高压断路器的合成试验
交流系统用高压绝缘子人工污秽试验方法固体层
GB/T762-1996—1997
GB/—94BG4473—1996—91
法
GB7674—1996DL/T486—92DL/T593—1996DL/T615—1997GB/T763—1990GB1984—1989
及以上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交流高压隔离开关订货技术条件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条件交流高压断路器参数选用导则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交流高压断路器
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高压开关设备在常温下的机械试验交流高压断路器的近区故障试验局部放电测量
交流高压断路器的开合电容器组试验六氟化硫电器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高压电器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GB/T2706—1989GB/T3309—1989GB/T4474—1992GB/T7354—1987GB/T7675—1987GB/T8905—1996GB/T11023—1989GB/T11604—1989
GB/T—1989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一般试验要求JB5871—1991GB/T3804-1990GB/T5273-1985GB/T11022-1999DL/T402-1999JBT6300-XXJBT10433-XXJJG313-94JJG314-94
交流高压断路器的线路充电电流开合试验3kV~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控制用电压互感器三相电压互感器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测量用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
GB11032-XX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50150-19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电工名词术语避雷器
GB电工名词术语高电压试验技术和绝缘配合
GB16434-1996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DL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避雷器试验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815-XX交流输电线路用复合外套金属氧化物避雷器JB2440-1991避雷器用放电计数器
JB/T9670-1999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电阻片用氧化锌JB/Z336-1989避雷器用橡胶密封件及材料规范3技术条件使用环境条件
(1)安装地点:
户外
(2)其他参见电站基本情况系统条件技术要求基本技术参数
本站海拔约为1000米,所供电气元件均应为有与之对应的外绝缘水平。
六氟化硫断路器(LW30-126/3150-40)
(1)额定电压:
126KV
(2)额定绝缘水平:
a)额定断时工频耐受电压:
230KV(基准值)b)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
550KV(基准值)c)SF6气体零表压时,5min工频耐受电压:
95KV(3)额定电流:
3150
(4)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40KA(5)额定峰值耐受电流:
100KA(6)额定短路持续时间:
4S
(7)额定短路关合电流(峰值):
100KA(8)近区故障开断电流:
30KA;36KA(9)额定线路充电开断电流
篇四: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
中国籍男子张某与韩国籍女子李某在上海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
后李某独自回国从此未归。
张某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某要求抚养丙而李某要求丙由她带去韩国抚养。
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
1.应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案中,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2.对于涉外婚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后,相应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也由中国法调整。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其父亲甲。
本案中丙的父母的抚养能力都能满足丙生活、受教育的需要;丙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也是在中国出生并生活至今,习惯上一般以居住在中国为适宜;从有利于丙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应将抚养权判给甲。
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
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案例二: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
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
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为什么?
案例三:
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
案例四: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案例五:
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
"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
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问:
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
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案例六: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大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
(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芳薇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金。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人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
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
"宁波大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方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我方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开发公司答辩称:
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问:
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答:
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案例七: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
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
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吴某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出卖给吴某。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
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
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
吴某因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吴某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2)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答:
1)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该不动产在中国厦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
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