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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Ⅱ

——以合同法为中心的债法

主讲:

杨华

yanghua0417@

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

一个为法律承认的权利主体,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得以法律行为方式,与其他权利主体或权利客体发生法律关系。

私法自治原则:

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遗产自由处分)为其主要内容。

法律行为:

当事人意欲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民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

(二)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法律关系——物权

(三)人与人之间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婚姻、继承

参考书目:

(台)王泽鉴:

《债法原理》

方志平李淑明:

债法总论

法律网站:

民商法网http:

//

中国私法网

第一部分债的概述

债的内涵

债权

债务

第一章债的内涵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分类

一、债的概念

前导案例

债的概念

前导案例

试分析下列四则案例,阐释债的概念如何形成,并说明债的发生原因:

1.甲出售某房给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依合同交付房屋和支付价款。

2.乙患病昏迷于途中,甲送乙赴医救治,支付医药费2千元。

3.甲出售A车给乙,依买卖合同交付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该买卖合同。

4.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

债的概念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和债务,共同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容。

从债的发生角度看:

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从债法篇的角度看债: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二、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1.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标号为1-12-1商品房的合同。

甲与房产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2.甲与乙面粉厂都需要面粉,两厂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粮油公司在3个月内供给面粉20吨,在面粉运到后,甲厂和乙厂再按4:

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简单之债

第二章债权

一、概念

二、债权的特征

三、债权的权能

四、债权与物权的相互转化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二、债权的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

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行为)

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为请求权——支配权

为什么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债权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行为必须在意思支配下)

债权对于债务人给付的标的也没有支配权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区别)

债权源自于对权利标的的观察,请求权源自于权利作用之观察

请求权依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请求权、继承法中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

债权请求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

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权能而非全部。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解?

A、主体相对性(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

B、内容相对性(权利义务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有权利义务)

C、责任相对性(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D、例外:

a、为第三人利益的活动

b、债的保全(如代位权、撤销权)

案例1:

甲出卖某车于乙,交付前被丙不慎损毁,致甲给付不能,乙得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

甲驾车不慎,撞伤歌星乙,乙能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乙就职的某歌厅能否向甲请求赔偿因歌星乙辍演所受的损失?

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排它性、优先性

相容性:

数个债权可并存于一个债务人之上。

债权无排他性。

平等性:

债权人地位平等、效力相同。

债权无优先效力。

案例分析:

甲将其所有坐落闹市的某屋,出售给乙。

甲的邻居丙知此买卖之事,但为扩大自己的营业店面,出高价向甲购买该屋,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

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设甲于让售该屋于丙之前,已将该屋交付于乙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其屋?

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任意创设债权。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行为)

债权的标的物不可以是禁止流通的物,而物权可以是

债权具有期限性

约定、法定、时效

选择题:

下列哪些情形体现了债的法律关系?

1.甲发明了一项新技术,现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2.甲是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

3.甲为取得借款,将其所有的一幢公寓抵押给银行

4.甲将其所有的一架钢琴赠送给好友乙

三、债权的权能

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处分权(免除、债权让与)

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上述权能也是债权效力表现,一旦欠缺某种权能,则为不完全债权。

问题:

乙向甲借款一百万元,届期未还。

问:

甲得否向乙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

乙于履行后,得否向甲请求返还?

设乙拒不履行时,甲得否提起诉讼或向保证人请求代负履行的责任,或就担保物(质物或抵押物)求偿?

案例分析:

甲有a、b二屋,分别将a屋出租给乙,b屋无偿借丙使用,均已交付。

其后甲将a、b二屋出卖给丁,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丁向乙、丙请求返还房屋,有无理由?

四、债权与物权的相互发展

物权债权化

由物权的价值化引起,所有——利用:

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对价请求权;重要表现:

财产的资本化

债权物权化:

租赁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第三人侵害债权、预告登记、债权转让

第三章债务

一、债务的概念

二、债务与责任

三、债务关系上的义务群

一、债务的概念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二、债务与责任

债务:

指应为给付的义务。

责任:

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

责任是违反第一性义务的第二性义务

债务不具有强制性,而责任具有强制性

案例:

甲女为医治母病,向乙借款,约定倘届期不能清偿,愿任乙割肉偿债,或终身为仆,其效力为何?

结语:

债务与责任原则上相伴而生,如影随身,难以分开。

三、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案例:

甲出售某名马给乙,并为交付。

该马患有疾病,传染于乙的马群,因乙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发生重大损害。

又甲迟未交付该名马血统证明书,致乙难以转售该马,乙乃向甲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请就此例分析甲或乙违反何种合同上的义务?

给付义务

概念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概念:

给付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给付具有双重意义:

给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劳务合同强调给付行为,买卖、赠与或租赁等强调给付效果。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指主给付义务以外,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义务。

违反之后果:

得依诉讼请求或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甲向乙高价购买名马一匹,准备参加比赛,乙已转移该马所有权于甲,但血统证明书迄未交付。

试问:

甲能否向乙请求交付该名马的血统证明书?

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血统证明书,而拒绝支付价金?

甲能否以乙迟延给付血统证明书,而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

概念

内容

功能

违反之的责任

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概念: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在个别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对方的合法权益而逐渐产生的义务。

内容:

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功能:

辅助功能,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

保护功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

违反之的责任:

(属于不完全给付)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

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在任何债之中都有可能发生

违反主给付义务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可以

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标准。

从给付义务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附随义务则不能

例如:

甲卖车给乙 ,甲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为主给付义务 ,提交必要文件(如 行驶证、保险书等)为从给付义务 ,告之该车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

案例分析:

出卖人交付病鸡,致买受人的鸡群亦感染死亡或出卖人未告知机器的特殊使用方法,致买受人因使用方法不当引起机器爆破,侵害其人身或其财产。

试问:

买受人的请求权基础?

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减损义务)

概念:

债务人对于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的义务。

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于保险法中最常见。

特征:

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现行法是如何规定的:

民通114条、合同法119条

《民法通则》第114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保险法》第42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案例1

甲明知乙无驾照而搭乘其车郊游,乙驾车违规超速,发生车祸,致甲受伤,甲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试问:

甲违反何种义务?

乙得为何种主张?

案例2:

甲有两件古瓷器高价出售于乙,乙受领后,发现瑕疵,乃向甲提出解除合同。

其后证实该瓷器于解除前因乙保管疏懈而灭失。

试问:

乙违反何种义务?

甲得为何种主张?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案例: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要把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乙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的合作,乙起诉到法院。

问题: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甲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乙能否要求甲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

为什么?

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会发生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其他义务,学说上称之为先契约义务。

违反结果:

违反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契约责任)合同法42、43条

后合同义务:

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违反结果:

按照债务不履行规则来处理。

如《合同法》92条

《合同法》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

现行民法是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信原则,由近而远,渐次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他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上利益。

复习题:

债权的特征

债权的权能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二部分合同法总论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的概念

(一)比较法视角

(二)立法定义

(三)涵义

(一)比较法视角

大陆法学者多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而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二)立法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涵义

1.广义的合同概念——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狭义的合同概念——民事合同

3.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债权合同

思考题:

1.《合同法》中的合同是何种意义上的合同?

2.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思考题

遗赠抚养协议能否适用《合同法》?

婚前(婚后)财产协议、分家财产协议能否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的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5.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区分意义:

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区分意义:

要式合同场合如果不符合“形式要件”时会发生一些特别的法律效果。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

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人为标准

区分意义:

1.反映两类合同的目的有所差异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表现出差异

易混淆的合同分类(见笔记)

思考题

1.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是否是实践合同?

2.下列合同中哪些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赠与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1.合同关系主体

2.合同关系内容

3.合同关系客体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含义: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2.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3.例外:

(1)为第三人利益的活动

(2)债的保全(如代位权、撤销权)

(3)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如下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一是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三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4A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内容自由;4、变更或解除的自由

5、方式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6A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1)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3)合同消灭后的后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

复习题: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合同的相对性

4.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5.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

(一)概述

(二)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概述

1.合同成立的意义

a是启动合同法上所有制度的重要一环。

b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2.合同成立与订立的区别:

订立是一个过程状态;成立是结果(是一点),是订立的结果之一

☆缔约过失责任是存在于合同订立之中的。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缔约主体:

(并不一定是合同当事人,如可以是代理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缔约各方应当对合同内容(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合意。

(合意即合同成立标志)

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具备要约与承诺阶段。

13A

上述是一般要件,特殊要件:

如实践合同、要式合同、附条件合同(293A)

第二节要约

一、概念与法律性质

二、构成要件

三、法律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五、失效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概念

也称为发盘、发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A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意思表示后才能叫)

二、法律性质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物、数量和价格。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16A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

1.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

2.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发出或生效,在此期间内,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与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也称承诺适格,指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的效力

案例:

甲于4月2日致函于乙,表示愿为丙的保证人,其要约于4月4日到达。

甲于4月5日获知丙的信用不佳,即致乙处,表示“撤回”要约,乙不同意。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生效前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中国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氧化铁黄,于2000年8月20日向美国某公司寄发一份实盘,在其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美国公司在8月29日前答复才有效,但中国外贸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又于8月22日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8月24日送达美国公司,而20日寄出的实盘在8月26日才送达美国公司,考虑到发盘的条件有利,美国公司立即发电报接受发盘。

问:

合同成立吗?

(二)要约的撤销

18A: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9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思考题

撤销与撤回区别

下列要约可撤销的有:

1.现有高档毛衣,单价300元,交款即购,数量有限,欲购从速;

2.本要约不可撤销;

3.红富士苹果1吨,单价1元,请在10日内与我园联系,过期不侯;

4.“有化肥100吨需运往郑州,请贵运输公司务必安排东风载重汽车20辆,一定要安排好。

”该运输公司遂停止部分货运,准备车辆供使用

五、要约的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20A):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与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

第二,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没有拘束力。

何为意思表示?

郑玉波:

意思表示者,乃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也。

(二)如何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

1.依法律规定区分。

第15条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三)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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