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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投标单位(盖章)

审核确认:

招标人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招标人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签名:

 

序号

项目

内页码

报名提交资料要求

审核情况

备注

(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1

投标申请公函(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

 

原件

 

 

2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原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4

报名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核查原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页的复印件

 

核查原件

 

 

6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核查原件

 

 

7

拟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核查原件

 

 

8

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核查原件

9

没有违反本招标公告第九.5、6、7、8、点要求的承诺书

 

原件

 

 

注: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首页,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申请人的代表。

两份表格中的“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

2、本表原件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申请单位须留空,由建设单位审核后填写。

3、本表中有修改情况,须经建设单位接收资料人员和申请人代表共同签署。

4、本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5、提交的证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的法人公章。

 

附件二:

投标申请公函

 

致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按照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我们递交有关资料文件,以便贵单位审查我们参加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的投标资格。

此申请是 (单位名称)以 (人名)为全权代表身份递交的。

我们保证所有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可靠的,并为提交的资料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理解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需由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申请人名称:

(盖章)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附件三: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工程名称:

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投标人(盖章):

序号

项目

自审情况

是否携带

原件备查

备注

1

是否提交投标申请公函

是□否□

是□否□

 

2

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是□否□

是□否□

 

3

是否按要求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竞选活动时提供)

是□否□

是□否□

 

4

是否已携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是□否□

是□否□

 

5

是否持有拟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是□否□

是□否□

 

6

专业监理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是□否□

是□否□

7

是否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是□否□

是□否□

 

8

是否具有符合工程需要的企业资质证书

是□否□

是□否□

 

9

是否提交针对招标公告第九.5、6、7、8、点要求的承诺书

是□否□

是□否□

 

本公司查阅并理解本工程有关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并对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我审查。

本公司保证符合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并郑重承诺上述资格自审表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愿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处罚。

 

                                           公司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对照本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如实填写上表,并在相应“是”或“否”后的“□”栏目内划上“√”。

     2.本表一式二份,经投标单位盖章确认后,一份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另一份在投标单位履行投标登记时提交。

 

附表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同志(身份证号:

)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内容为准。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附表五: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身份证号: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

代表本企业参加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投标有关活动并全权处理有关事项。

本公司对于其在该工程投标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均予以认可。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授权委托证明书被委托人多于一人的将视作无效。

3、复印件盖上企业法人公章(其它代用章均不予认可)。

附件四:

没有违反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第九5、6、7、8、点要求的承诺书

致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5、我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6、我单位没有在2009年1月1日后被广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予以行政处罚;

7、我单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8、我单位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

我单位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资料是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没有存在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或被投诉,经确认证实后,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

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合同编号:

 

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全称):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监理人(全称):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第一部分总则(概述)

 

委托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K0+059.42-K0+609)施工监理

工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

工程内容:

合同范围为本工程项目的路基、路面、排水、桥涵、平面交叉、绿化、交通设施工程等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及相关管线迁改、建构筑物拆卸等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工程规模:

番禺区中心组团北区东升路工程位于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内,路线北起莲花大道,向南止于迎星中路,路线全长约0.55km(施工范围:

左幅K0+059.42-K0+609右幅:

K0059.42-K0+555),道路为城市次干道Ⅰ级,路幅布置为:

40m=6m(人行道及非机动道)+12m(车行道)+4m(中央绿化带)+12m(车行道)+6m(人行道及非机动道)。

包含d300~d1200㎜市政排水等(具体以施工图纸所示工程内容为准)。

总投资:

约800万元

二、本合同中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总则);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监理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监理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专用条件》;

(7)本合同《标准条件》;

(8)本合同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

工地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控制目标:

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合同价款

以所监理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基价,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下浮20%计取

(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取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高程调整系数取1.0)。

本工程监理报酬暂定金额¥:

万元

(大写):

元(人民币)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于2010年月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

本合同履行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完结时止。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8份,委托人执5份,受托人1份,其它2份交有关部门备案。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公章)监理人:

(公章)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

投资管理办公室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住所:

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84640312电话:

  传真:

84640312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511400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为全面履行本合同而派到监理机构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的在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行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履行本合同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止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对应日期的前一天的24时止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依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须监理人书面作出说明)、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按监理人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本合同的监理费中。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相关指令发出时起计的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应向承包人明确:

在承包人得到委托人或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作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在作出变更时起计的1小时内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须延长本合同期间的,应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的过失或违约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因监理人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可能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合同期间的,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于前述事件发生时起计的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并可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若由承包人引本条前述事件发生的,监理人可直接或通过委托人向承包人索赔,完成监事业务的时间可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变化,因委托人的上级决定导致本合同项下监理业务所指向的工程(或工作)停建或缓建的,委托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停建的,

(1)工程(或工作)未开始施工的,本合同解除,委托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2)工程(或工作)已开始施工的,按已完工程进度的为比例结算监理费,并解除合同。

(二)缓建的该监理业务应暂停。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可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除依上述约定方式处理外,委托人不再承担其他的赔偿或支付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作)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保密义务除外),且本合同的期间届满,本合同的期间届满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按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解除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非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三十二条约定的情形)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次日起计的7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继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继续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履行日任何资料外泄或交予他人。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失效或免除。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现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二、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2、本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本工程承包合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

本工程项目的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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