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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章程模板

**大学章程

序 言

  **大学的前身是焦作路矿学堂,始建于1909年,位于河南焦作。

1931年,更名为私立焦作工学院。

1938年,学校西迁并与**大学、北洋大学、北平大学的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

1946年,焦作工学院复校并于1949年回迁焦作。

1950年学校迁至天津,更名为中国矿业学院。

1953年,学校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矿业学院。

1970年,学校迁至四川合川,更名为四川矿业学院。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在江苏徐州重建,恢复中国矿业学院校名,同时在北京原校址设立研究生部。

1982年,学校整体迁至徐州办学。

1988年,更名为**大学;1997年,设置北京校区;2000年,学校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9年北京校区以**大学(北京)名义独立办学。

1997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学校以工科为主,以矿业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在矿业、安全、测绘、地质等学科领域优势突出。

学校在百年办学历程中,形成了好学力行、求是创新、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校园文化品格。

学校面向未来的发展目标是:

把学校建设成为矿业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学,简称为中国矿大;英文名称为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简称为CUMT。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江苏省**市,分为南湖校区和文昌校区,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市大学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创新,追求卓越。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以工科为主、以矿业为特色,理工文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招生数量与方案;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出具学业证明;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设置学术组织、党政职能机构、学院(部)和直附属机构;

  (六)制定校内收入分配和奖惩办法;

  (七)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职员工;

  (八)依法获取、配置、管理、使用经费与资产;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下行使。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规章,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学校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任务与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育人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管理等领域的精英和行业领军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面向科学前沿和能源、资源、环境、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突出特色,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的使命,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品格,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的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学校选派学生出国留学并接收来华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本科生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三至四年。

  学校在法律确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实行本硕连读和本硕博连读。

  第十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

根据各类学生培养规格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相应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为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学校给予的处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奋敬业,努力做好教学、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各项本职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育人为本,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遵守学术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聘约规定的义务;

  (八)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的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教育职员制度;

  (三)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聘用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并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具有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且获得研究生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

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及相应的学术和专业技术评价标准,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师岗位分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岗位。

学校设定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评价标准,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评价,评价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进行聘任。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兼职教授岗位,授予荣誉教授称号。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及学术人员享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学校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学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引导教师及学术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及退出机制。

对在学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学习条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实行教师学术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劳务派遣制度。

第二节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提供的培养教育,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素质发展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按照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开展活动;

  (八)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经济资助;

  (九)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二)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四)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学术行为规范,拒绝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并保障学生自治组织依法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相应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重在教育,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的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保证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九)与上级纪委共同领导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四十四条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相关规定,重大事项分别由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学校党委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

  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亦可受其委托由党员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全委会到会委员不少于党委全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召开方为有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的议题意见进行表决;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应及时复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事务负责人。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

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副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名誉校长一名,经校党委同意,聘任具有卓著社会贡献或学术声望的人担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安排副校长、校长助理的工作分工,任免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办学事务;

  (四)聘任、解聘教职员工,依照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六)筹集办学经费,组织制订和实施财务预算方案,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组织对学院(部)及行政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九)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制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会议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

  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讨论决定学校的行政管理事项。

校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校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和校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

其它校领导根据讨论事项参加会议。

讨论学生事项时,邀请学生代表参加会议。

校务会议的到会人员应达到其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时,所召开的校务会议方为有效。

校长根据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第五十条 副校长可主持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校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评定等事项。

  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并运行,审议并决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决定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席位以全校学术人员的百分之三左右为基准设置(取最接近的奇数)。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推荐,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最多连任两届,每届连任委员席位不超过上届委员全部席位的三分之二。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

  

(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评审科研、教学、人才等基金项目,确定科研、教学、师资等奖励表彰人选;

  (上述事项经审议后提交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对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指导和监督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指导、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

  (九)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十)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各专门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落实教代会决议,办理教代会提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通过提案、建议等形式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党代表列席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教育,组织动员教职工参加学校事业发展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共青团**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校园文化活动以及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妇女委员会代表学校女教职工、女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每年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向学生通报学校有关工作,接受学生监督和办理学生提案。

  第六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学科、人事、财务、学生事务、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国际交流等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置公共管理服务部门,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设置相应的机构,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生活提供后勤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 管理、服务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

  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校、院、系(所)三级组织。

  学院是学校设置的教学科研实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学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置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学实验基地等,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学校相对独立的科研平台。

教学实验基地是学校的实验教学平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对上述科研、教学平台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

  (四)提出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申请;

  (五)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和授权的聘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院经费与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校内外的学术交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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