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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厂转让合同

石料厂转让合同

  篇一:

石料厂转让协议

  石料厂转让协议

  甲方:

磊昌鑫石料厂(法人:

奥宝平)

  乙方:

贾林则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愿将座落于兴县廿里铺村正洼条沟的磊昌鑫石料厂以及相关手续以柒佰伍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并达成如下的条款:

  一、甲方现有的场地坝棱以上至甲方原采石场(包括现有道路具体以土地手续所规划的为准),山上平房4间,料厂内平房一间,碎矿机一台

  二、资源面积(可供开采的、资源费已付清)平方公里,手续证件有: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兑地协议。

  三、本协议在签定之日起以后石料厂所发生的纠纷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甲方原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前甲方石料厂的一切事宜由甲方承担.

  四、证件过户的费用由乙方出资,甲方必须全力配合保证在证件到期更换之时变更成乙方的名字。

  五、转让费柒佰伍拾万元,逐月付清,七月一日付伍拾万元,八月一日付叁佰万元,九月一日付壹佰万元,十月一日付壹佰万元,十一月付壹佰万元,十二月份的壹佰万元可延期到20XX年1月20日,如乙方违约加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以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20XX-6-30

  篇二:

石材厂转让协议

  石材厂转让协议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二、转让石材厂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浩锐石材厂及其所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包括砂砾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机制砂生产线承包期限不变。

承包期到20XX年10月31日,承包期满后,机制砂生产线自动归还乙方所有。

  三、债权、债务处理

  因甲方转让厂子遗留的一切债务、债权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转让费为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其他: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见证人:

  年月日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为保障浩锐石材厂正常生产、运转、经营,甲方巩国忠将浩锐石材厂壹佰陆拾万元整转让乙方王小华经营,王小华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壹佰陆拾万元后。

王小华将浩锐石材厂无偿转让给巩国忠。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篇三:

石材加工厂转让合同

  石材加工厂转让合同

  转让方:

海南叠里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遵谭石材加工厂(下称甲

  方)

  受让方:

(下称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

  方所有的石材加工厂转让给乙方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

  款,以期共同遵守。

  1、转让标的:

  1-1甲方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用潭村附近的遵谭石材

  加工厂,包括现有的一整套石材加工机器设备、变压器、水电设

  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办公室和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面积约12

  亩。

  1-2详细的财产有:

组合锯2台;龙门锯1台;切边锯2台;磨光

  机2台;3T叉车1辆;行吊车1台;供电变压器1台(线路完好);

  办公室1间、工人宿舍3间;卫厕1间;无锈钢水塔1个;其他

  附属配套设施若干;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面积约12亩,具体四至

  为东至粪合鱼塘,西至蔡泽瑞园界,南至公路边,北至王扬甫园

  界;

  1-3甲方保证上述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加工厂场地所占土地为

  1/3

  甲方享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均不设任何其他限定权利,也没有

  任何纠纷,乙方对上述财产的现状已查看、试验。

  2、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2-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上述石材加工厂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

  (10,000,000)整,该款包含所有设备、设施及土地使用费等

  在内。

  2-2签订本合同后日内乙方将上述转让款汇入甲乙双方共同进

  行公证提存的公证处的账号中,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所转

  让的石材厂加工厂交付给乙方后日内甲方凭确认的交付清单由

  公证处付款给甲方。

  2-3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协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提存业务,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或由方负担。

  3、石材加工厂转让的交付

  3-1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由甲方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遵龙公路

  涌潭村路旁(粪合塘)即石材加工厂内进行清点交付。

  3-2交付后加工厂遗留的石毛料及成品料由方处理,所得

  款归方。

  3-3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在交付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

  份,甲方凭交付清点请求公证处付款。

  3-4乙方的款项存到公证处的帐中后日内甲方须与乙方进行交

  付。

  4、

  2/3

  石材加工厂交付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4-1交付前加工厂所负的所有债务及税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保

  证交付前已全部结清,交付前的债权属甲方。

  4-2交付后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5、其他权利义务

  5-1乙方受让石材加工厂后,在经营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

  的政府部门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5-2乙方受让的石材加工厂所占范围的土地,如今后政府征用,所

  得土地补偿款等全部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请求,甲方表示

  自愿接受。

  6、违约责任

  6-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公证处账户中后,甲方未能按照

  本合同交付加工厂的,每逾期1日按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今后政府征用该土地时不配合

  乙方向相关部门主张土地补偿款等,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向乙方

  支付土地补偿款等款项数额二倍的违约金。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月日

  3/3

  篇四:

矿山转让合同

  矿山

  甲方(转让出售方):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受让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矿山石料厂全部产权(及石料厂所合法享有的现有平方公里和预留面矿山采矿权)与乙方达成以下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条1、甲方为章丘市官庄闫家峪村石料厂(下称石料厂)三位实际出资人股东,合计持有石料厂100%全部产权,其中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先生持有石料厂%的产权。

  2、目前工商登记等手续上石料厂为集体企业,本次转让交易工商登记上的集体登记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甲方为实际产权人。

  3、因双方转让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应出具给乙方证明其为实际产权人的书面手续。

  第条目前石料厂合法享有平方公里的采矿区,采矿权证情况如下:

  1、采矿许可证证号:

C37018120XX067120XX0161

  2、采矿权人:

章丘市官庄闫家峪村石料厂。

  3、有效期限:

两年,自20XX年6月29日至20XX年6月29日。

  4、开采矿种:

建筑用石料。

  5、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

  6、生产规模:

18万立方米/年。

  7、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8、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详见采矿许可证)

  9、开采深度:

由515米至287米标高,共有13个拐点圈定。

  10、发证机关: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11、特别说明:

本次转让包含预留面采区,预计有开采量。

  第条1、甲方历年投资及石料厂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石料厂名下矿山现有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占有的土地、建筑物、矿山井巷工程、尾矿库、构筑物、库存等资产。

详细资产清单由甲方及目标公司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2、甲方转让的矿山石料厂及采矿权权属为全部转让。

  3、矿山石料厂全部产权转让情况:

  第二条甲方三位实际出资人(股东)分别将其持有100%的石料厂产权均出让给乙方,具体比例为: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的%产权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未对石料厂中的产权对外设置任何质押或因此从中获得贷款;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在石料厂的产权、以及石料厂的任何资产未被国家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形式的查封、冻结等措施,也没有任何诉讼、仲裁事项;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所有人保证不将石料厂产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将石料厂的资产抵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以任何形式将石料厂的资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如遇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通知乙方。

  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声明与保证如下: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有义务及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有权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

  乙方保证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且该资金是合法的;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承担本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保证上述其各自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自愿的。

  第四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转让的石料厂产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中先

  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先生出让其所持有的石料厂产权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石料厂开立银行资金共管账户以收取和支付上述款项,并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前述银行资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保证金。

在乙方保证金到位后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开始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完整有效文件资料,同时石料厂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所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所涉私人名章及银行支付密码器、银UKEY及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中列入资产清单范围内的目标公司所有的资产应即刻进入双方共管状态。

其余款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时间由乙方支付至上述银行资金共管账户:

  于下列事项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人民币XXXXX万元整。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前建账和账务处理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承担转让之前相关的税费。

  在甲方全面进行公司交底和技术交底的前提下,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取得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前述资料同时作为本协议附件。

  在乙方完成本协议款约定的相关付款义务的当日即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

同时原处于共管状态的石料厂的各类印章及资产转由乙方单独管理。

  余款人民币元整在石料厂办理完毕与相关各方手续后的日内由乙方支付。

(相关各方手续包括与石料厂采区原荒山承包人先生达成允许使用协议、与工商登记上产权人达成协议或书面认可证明、预留面采区允许使用协议或书面证明等)

  第五条债务的承担

  甲方承诺并保证石料厂无任何实际债务及任何隐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前或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人以石料厂名义对内对外已存在合同、协议中属于石料厂应尽义务而使石料厂需要承担的支出。

  石料厂已取得的各项权利证书应具有完整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和应付未付的款项。

  石料厂不存在其它任何重大未知的负债、或有负债、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等使

  其产权权益受损之事项。

  转让前或甲方或工商登记产权人因石料厂存在的任何债务而给乙方及石料厂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协议的履行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转让之前石料厂经营及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石料厂承担。

  转让前甲方及石料厂所涉相关账务处理及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完成之前而给石料厂带来的税务和债务问题所致的损失,不论任何原因,由甲方承担并给予石料厂全额补偿。

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甲方追索。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因甲方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保证为石料厂的实际产权人,且工商登记中产权人已同意本次转让,甲方完全具有与乙方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力。

订立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本协议项下全部的采矿权,包含石料厂所属矿山现有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全部固定资产形成净资产全部为甲方及石料厂合法所有,并享有完全及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且未曾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其他性质之权利限制,包括但不仅限于担保、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承担处理完成该企业拥有采矿权期间相关诉讼法律事项、处理完成施工合同、各项与本企业相关合同法律事项;负责处理完成本企业债务与或有负债。

  本协议项下产权之转让,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甲方完全具备将之作价出资和转让的条件,具有转让出卖权;在产权转让出卖完成以前,办理完毕因产权转让所需的全部评估、申请、备案及审批等手续。

采取合理及必要的措施保持采矿权的合法、有效延续,转让后相关矿权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仍应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提供全部采矿权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采矿权证、地质资料、试验资料、分析资料、科研资料、设备技术资料、法律文件等给乙方。

对变更设计工程应提供变更设计文件(指设计院文件),并与采矿设计一起由甲方组织技术交底。

上述全部甲方及石料厂所拥有(土地)、占有的建筑物、矿山井巷工程、尾矿库、构筑物等资产均作为产权转让标的的组成部分给乙方。

为乙方现场考察与尽职调查提供必要条件和帮助。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均客观、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的隐瞒和欺诈。

  在本协议生效履行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对石料厂的矿山进行开采,不得以石料厂、全部或部分采矿权为标的与他人签署任何的转让、合作协议,亦不得对全部或部分的采矿权作出质押、抵押、托管等处分措施,不得对已提交给乙方的属于资产清单内的任何资产作出任何的处分。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要尽到不非法变更或单方解除合同;在正常开采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乙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可将矿产使用权作合作联营,抵押融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有自主决定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处置产品,销售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缴付合同约定外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保证其已通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完全具有与甲方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力。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各期转让价款。

  转让石料厂位置在闫家峪村山,石料厂开采区荒山系租赁?

或承包?

,租期

  2年,租赁荒山面积为m(亩),四至界线及界址点以国土资源图为准。

该租赁权一并

  转让,同时出租方出具同意转租书面证明。

  甲方原与村委?

个人?

订立《荒山租赁合同》每开采一年给村委?

个人?

支付20万元\年作补偿使用费,订立此合同后由乙方每年月日前支付给村委?

个人。

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支出。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道路、电路、设备的安装维护及使用

  道路仍使用原村道路,但要进行扩修的地段由甲方与当地村民协商,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现有水、电等设备投资由甲方交与乙方所用

  生产、生活用水由甲方协调并保证供给,如有废水处理时由乙方投资处理。

  甲方转让前电权已经办理相关手续,自有伏变压器,乙方在办理砂场中所投设备,新架设的电路及电器所有设备处理权属乙方。

  第十条本协议解除与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于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均视为违约行为。

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协议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万元赔偿金,并承担守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若转让前因甲方或石料厂的原因(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债权债务与或有负债)由甲方全部承担。

  若本协议项下之股权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和其他非甲方原因不能转让,致使本协议项下合作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但甲方应即时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及利息。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违约,并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经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提供给协议对方。

因甲方不能将石料厂产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在此情形下,如出现与本协约定不符的重大事项(如甲方无权转让出卖、重大债务或诉讼、抵押、手续不全或由重大瑕疵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并按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付款违约,按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对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相关方可以向乙方公司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唆使或促使任何第三方与其达成与本协议类似的交易,如收到类似的查询或要约,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停止继续与这些第三方接触。

  本协议的条款和已签定本协议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及已签定了本协议。

任何一方可以向有需要知道并同意遵守本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披露本协议的条款和存在。

  石料厂原实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先生自石料厂成立至今一直持有和管理公章,其自愿为目标公司公章的保管和使用中可能给目标公司带来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和税务责任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并提供资产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

若因此而给石料厂及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应得产权转让款中扣除或向其追索。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壹式伍份,由甲方三位实际出资人、石料厂、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详细资产清单

  2、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之担保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证明人(工商登记产权人):

  证明人(荒山承包人):

  年月日

  篇五:

石料厂生产承包协议

  石料厂生产承包协议出租方(甲方):

张列丁

  承包方(乙方):

张西芳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共同制定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

  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独立承包甲方所属石料厂生产,实际施工范围的确定以甲方指定的范围为准。

  2,承包范围为:

石料厂,装载车及所属工具。

附清单。

  3、乙方以大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即:

包施工、包产量、包进度、包本协议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包动力消耗、包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施工设备使用操作及维修保养),并对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全面负责。

依法独立承担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民事责任。

  二、承包内容及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所属石料生产。

  承包期限为20XX年1月到20XX年1月。

承包结束后,乙方必须将甲方的设备完好的交还,毁坏应赔偿。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乙方优先续保。

  三、计价方法及单价付款方法

  

(一)计价方法为:

按进入石头顿数。

  

(二)单价:

包干价为每吨石头元。

  (三)每月付款一次,以当月15日为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协商解决。

  四、设备、材料供应

  甲方已有生产所用的大型设备外,其余一切材料消耗、水电动力消耗、油料、工器具及其它设备的配置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只需提供场地,以及生产所用的设备。

  五,违约:

  如有一方不遵循此协议合作相关内容,则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付万元的违约金.

  六、其它

  1、乙方在厂区内建设行为需取得甲方同意,具体内容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1月18日

  2

  篇六:

石料厂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合伙人:

  各股东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投资料厂,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各股东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做好碎石的加工、所征山地范围内的开采,实现各股东利润最大化。

  二、合伙经营项目管理和范围

  l、合伙项目以所征资源相结合,在本料厂进行加工。

  2、范围以合伙人以塘洼、花园村民组签订的协议为参考依据进行实施。

  3、合伙人经营料厂,根据股权的分配,各股东股份如下:

出资出资持股份,任料厂总经理,为生产经理,合伙期间所任职务由股东本人担任,其他任何人不得担任。

合伙期间各股东家属及亲友不能干涉料厂的正常工作。

  4、财务管理:

厂里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必须实行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收入集中统一缴银行持卡或现金支票办理业务,支出票据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最后由总经理审批方可报销。

大额支出须通知各股东协商,实行每天交帐,半月扎帐,一月结

  帐并招开股东会议研究和商议,当前和下月的生产计划,做到财务管理有序,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目的。

  三、合伙期限

  1、合伙人期限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至XX年5月6日。

  四、出资额方式及比例

  l、建厂费用,购买机械、征用山地款合计360万元;由各股东按股份多少入账,所有资金统一打入集体账户,以在开户,开户行:

,账号:

,持卡人密码保存。

短信通知。

  2、股东出资统一有出票据,各股东自己保存,合同期满后,按资产折旧多少有各股东集中商讨决定,退还股权。

  五、土地征收及料场租金

  土地征收以一次性付给塘洼组万元,此款列入固定资产,逐年分减压,料厂租金列为每年支出。

  六、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盈余以分配以出资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期间如因此项目产生债务,先由料场财产偿还,料场财产不足偿还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清偿。

  七、固定资产类

  1、合伙人建场前、中、后期所购置的各类机械(破碎机、变压器、铲车等全部归属固定资产)。

  2、合伙期间以方朝霞天鹿建材厂申报的项目挂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麻烦与天鹿建材厂无关,合伙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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