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案例讲义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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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案例讲义第1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类

一、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要求

1.掌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基本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具体应用;

2.掌握正确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

3.掌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大气、水及噪声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

4.掌握确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

5掌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重点及内容。

二、重要考点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中的环境标准

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所涉及的环境标准

①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④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⑤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⑥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⒉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的选用的原则

①依据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如环评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环境质量标准仅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有害物质限值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

②依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依据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

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⒊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⑴废气部分:

①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A.排放高度的考核:

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B.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

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

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D.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E.实测浓度值的换算:

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实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油烟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F.标准的正确选用:

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G.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②废气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的规定

A.废气排放浓度按行业类别确定。

B.废气排放速率按污染源所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的限值按排气筒高度确定。

C.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标准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用内插法计算排放速率;若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中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用外推法计算。

D.排气筒不能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5米以上要求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E.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标准规定最低排气筒高度时),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F.两个或以上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近距离排气筒,应依次合并为1根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相关计算方法计算。

G.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排度速率必须同时达到标准限值,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

③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的规定

A.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仅按行业类别确定)

B.无组织排放限值按污染物分为周界(厂界)外浓度最高点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源参照点(上风向)与监控点(下风向)浓度差值限值进行考核。

⑵废水部分

①水污染排放口的考核

A.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B.以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C.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D.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

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E.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F.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级别及限值的确定

A.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日期确定标准执行的时段。

B.按污水排入的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类别,明确不同排放口废水执行的标准级别。

C.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按接管标准执行,无接管标准的按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受纳水体的功能,确定污水排放级别。

D.同一排放口混合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按各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核算混合污水排放限值。

E.污水排放标准分时段、级别规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⑶噪声部分考核要求

①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

对各厂界评价点背景值进行修正后,得出各厂界监测点厂界噪声排放值。

②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

由于噪声在夜间比昼间影响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dB后再计算。

⑷指标考核

①设计指标的考核:

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指标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②内控制指标的考核:

按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及流量等。

⑸监测结果的评价

使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指标进行评价。

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按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二)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工作内容

⒈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内容范围

⑴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环保设施或工程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⑵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

⑶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达标情况和噪声达标情况;

⑷监测必要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⑸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

⑹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以及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情况。

⒉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

⑴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①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②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③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

④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⑤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益

⑥“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

⑦环境保护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

⑧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调试情况检查;

⑨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人员、物资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⑩施工期、试运行期扰民现象的调查;

11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情况、综合利用情况

12按行业特点确定的检查内容,诸如清洁生产、移民工程、海洋生态保护、等特殊内容。

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测试

①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②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③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④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环境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⑶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①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包括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

②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工艺废气及供暖、食堂等生活设施废气);

③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④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对噪声源及敏感点的噪声),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码头、航道噪声,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⑤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⑥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⑷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

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②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③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④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土壤环境质量;

⑤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

⑥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

⑸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

①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提出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

②建设项目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

③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

④针对建设项目已产生的环境破坏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

⑹清洁生产的具体内容

1清洁的原料、材料及能源

A.根据实际可能,合理选用原料、材料及能源;

B.利用无毒、无害原材料;

C.不用或少用稀有原材料;

D.选用清洁能源;

E.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新能源;

F.提倡常规燃料的清洁化使用。

2清洁的工艺

A.选用高效、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

B.工艺过程配置合理;

C.高效设备;

D.原材料、能耗低;

E.副产物少;

F.新鲜水用量少;

G..污染物产生量和外排量少;

H.中间物料循环利用率高;

I.废水回用率高;

J.可燃废气利用率高:

K.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L.安全可靠程度高;

M.生产过程运行稳定;

N.原辅材料贮运风险和生产事故率低

3清洁的产品质量

A.保证产品质量;

B.合理利用产品功能和寿命期;

C.包装材料易于回收、复用及再生;

D.废包装材料易于降解或处置;

E.产品服务应该体现清洁生产的思想和要求。

归纳起来,清洁生产内容为如下内容:

清洁材料;清洁的原料;符合清洁生产的高效设备;能耗、物耗低、三废排放量少;清洁产品及储运和包装。

(三)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的选用

1.验收监测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设计指标选用的依据

⑴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中涉及的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⑶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敏感点质量标准、对建设项目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值;

⑷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

⑸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特征污染物引用的ISO标准或国外标准;

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的,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次是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⑵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⑶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⑷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⑷厂界噪声;

⑹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⑺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⑻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⑼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四)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⒈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

⑴监测断面:

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⑵监测因子:

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验收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⑶监测频次:

①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

②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

③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小时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4小时采样和测试一次;

④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⒉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

⑴监测点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米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米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米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⑵监测因子:

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⑶监测频次:

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天,每天3次,每次连续1小时采样或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⑷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50%。

(五)废水监测技术要求

⑴监测点位:

污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⑵监测因子:

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外排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⑶监测频次:

①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②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间断排放水量<20m3/d,可采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

③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应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小时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采用等时间采样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小时采样和测试一次。

(六)噪声监测技术要求

1.厂界噪声

⑴监测点位: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对应被测声源,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米的位置,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同时设点源背景噪声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⑵监测因子:

连续等效A声级

⑶监测频次:

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

无连续监测条件的测2天,昼夜各2次。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⑴监测点位:

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设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距路肩20m、40m、60m、80m、12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口外1m处布设观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⑵监测因子:

LAeq、LAMAx、L10、L50、L90,24h连续测量还包括Ld、Ln、Ldn

⑶监测频次:

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衰减测量,连续2d,每天测量4次,昼、夜间各2次,分别在车流量平均时段和高峰时段测量。

每次测量20min。

24h连续交通噪声测量,每小时测量1次,每次测量不少于20min,连续测量2d。

⒊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⑴监测点位:

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⑵监测因子:

每次飞行事件的最大A声级及持续时间,最终计算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CPNL。

⑶监测频次:

稳态振源:

每个测点测量一次,取5s内的平均示数为评价量。

冲击振动:

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

无规振动:

每个测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s,连续测量时间不少于1000s,以测量数据的累计百分Z振动级VLz10值为评价量。

(七)振动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

测点置于建筑物外0.5米以内振动敏感处。

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2.监测因子:

垂直振动级(VLz)。

3.监测频次:

稳态振源:

每个测点测量一次,取5s内的平均示数为评价量。

冲击振动:

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

无规振动:

每个测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s,连续测量时间不少于1000s,以测量数据的累计百分Z振动级VLz10值为评价量。

(八)电磁辐射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

针对性不同的电磁辐射源确定监测点位,具体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监测因子:

射频段(电视与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塔,中短波广播与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与移动通信基地站、卫星地球站、导航与雷达站):

综合场强(V/m);工频段(高压电力线与高压变电站,工业、科学、医疗高频设备):

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T)。

3.监测频次:

在各种电磁辐射源的正常工作时段,每个监测点位监测一次。

(九)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要求

⒈固体废物的检查与监测如下内容

①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及管理文件的要求,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来源、判定及鉴别其种类、统计分析产生量、检查处理处置方式。

②若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应核查被委托方的资质、委托合同,并核查合同中处理的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方式是否与其资质相符。

③核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体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④监测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地下(地表)水环境、土壤的二次污染。

⒉鉴别监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分类名录判定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判定固体废物种类的目的在于根据国家相关的贮存、填埋、处置、焚烧控制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

对于危险废物,目前的鉴别标准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⒊二次污染的监测

①监测点位:

分别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系统采样法、分层采样法、两段采样法和权威采样法等确定监测点位。

②监测因子:

污染因子的选择应根据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来源、固体废物的性质成分及浸出毒性试验进行确定。

③监测频次:

随机监测一次,每一类固体废物采样和分析样品数均不应少于6个。

(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技术要求

1.排放总量核算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

2.依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排污单位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3.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不参与总量核算。

(十一)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

1.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d,每天1~2次,监测点位等要求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d,采样时间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3.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d,测试频次按《声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执行。

4.城市环境电磁辐射监测,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执行》。

若24小时昼夜测量,其频次不少于10次。

5.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执行,一般监测2d,每天昼夜各1次。

(十二)生态环境影响类验收调查技术要点

1.生态影响验收调查重点

⑴核查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的情况;

⑵环境敏感目标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⑶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造成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

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

⑹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⑺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有效性;

⑻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实际存在的及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⑼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染因子达标情况的预测结果

⑽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情况

2.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因子的选择

⑴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

生态影响类项目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海岸带)、旅游等资源开发项目和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开发建设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特点,各类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环境影响如下表1所示:

表1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概述

序号

项目类型

可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

1

土地开发

开发破坏周围生态环境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

人类活动造成土地退化、生产能力下降等

开发活动对大气、水及声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

交通运输

工程占地破坏植被,丧失或破坏景观、文化场址

施工产生的水土流失和对声环境、水环境及大气环境的影响

工程建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对沿线动物迁徙的阻断作用

3

水库及水坝建设

工程占地、蓄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河流系统水文、湖泊状况的改变

工程建设产生的水土流失、尘土及其他环境影响问题

被淹没树木发生厌氧反应,产生温室气体

改变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的生活环境

4

矿产开采工程

破坏地表植被、土壤、河流和地下蓄水区

矿产开采时产生的粉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及矿井水的排放

开采设备产生的噪声和气体排放

破坏地面附着物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矿产开采产生的金属矿物质污染

矿区对周围野生生物的影响

5

森林开发

有可能引起森林退化,增加水土流失,破坏水文环境和生态环境

对生物群落和物种分布产生影响,改变森林质量

由于森林质量的变化,引起局部小气候的变化

6

海洋和海岸带开发

开采资源造成对海洋水环境的污染并对海洋生物形成危害

废气排放对空气环境的污染破坏作用

对海底土地的破坏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设备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7

旅游资源开发

人类干扰对自然和社会文化环境的破坏及对野生生物的不利影响

开发旅游资源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

“三废”排放对旅游地环境的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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