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docx
《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社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社会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第七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二)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三)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一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十七条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第十八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九条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条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二十一条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五条单位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
如: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
如:
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
如:
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
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按照本导则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考评验收。
自我考评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按第二十六条二、三、四、五项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五)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四)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五)未按本导则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六)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第三十二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管理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单位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导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会单位是指具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二)第一灭火力量是指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三)第二灭火力量是指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四)疏散引导员是指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仓储物流单位、社区、农村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导则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的30%。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五)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二)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十五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六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本场所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条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四条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二十五条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八条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广播、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三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
如: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
如:
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
如:
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三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达标验收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本导则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考评验收。
自我考评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按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五)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四)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五)未按本导则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六)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第三十六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管理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人员密集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导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
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二)第一灭火力量是指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三)第二灭火力量是指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四)疏散引导员是指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图示及其设置位置,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导则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易燃易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场所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三)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第七条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三)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六)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七)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八)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