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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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平阳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平阳县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对清理核查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核定。

1.对于财政补助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规范和调控力度。

其中:

财政保障比例为100%的单位,按基准线水平和单位人员结构核定;财政保障比例50%(含)以上的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30%比例内浮动;财政保障比例50%以下的单位,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50%比例内浮动。

对低于基准线水平的财政补助单位,按单位性质、财政保障力度,分别由单位和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担,共同筹措经费,确保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2.对经费自理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财政补助单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调控。

以收取服务费和经营收益支撑自身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结合单位自身发展的实际,提出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实施。

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单位,应自筹经费保证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财政不予托低补助。

(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

除此之外,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

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按照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60%比例,制定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

非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确定。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其他的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各单位奖励性工资发放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

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增长、单位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对公益二类且经费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5倍以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也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平均水平应与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原则上不低于60%。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确定。

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照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为建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经费保障机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全部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事业单位应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优先确保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

(四)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五)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参照其他事业单位相关政策予以同步调整。

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管理,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对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具体规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总原则是,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具体按前述在职人员绩效工资调整规范和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保障措施的各条款执行。

事业单位应积极筹措经费,优先保障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需经费的落实。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附:

1、平阳县事业单位(除教育系统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平阳县教育系统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3、平阳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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