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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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

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为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遵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按需培训、自主选学、项目推进、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体现覆盖全员、分类分层、满足需求、关注成长的工作特点,通过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学技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培训基本制度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周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具体要求为:

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包括校本培训),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周期内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凡年龄男57周岁及以下、女52周岁及以下的我市中小学在职教师和校长,均须完成每年度及周期内规定学时的培训任务;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的当年,可自愿参加其它类型的培训。

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教师,每年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其它类型培训可自愿选择参加。

具体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本地(校)工作实际,做出合理安排。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岗位实践培训不少于100学时。

一年试用期培训结束后,方可转入个人周期专业发展培训。

在职正(副)校长周期内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学校管理类培训不少于270学时、学科类培训90学时;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任校长到岗1年内须完成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校长到岗第一年内所接受的规定培训学时不列入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其培训时间可累计算入周期内参训学时数。

教师(校长)在申报各级骨干教师评选或高一级专业职务评聘时,应提供该学年度(或年度)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记录;同时还应提供上一周期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发展培训档案材料(本款自2015年起执行)。

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试用期内须完成规定的180学时培训任务方可转正定级。

教师(校长)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的学时计入专业发展培训总学时。

自入学注册至取得毕业证书当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标准进行折算,最高不超过180学时(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时段不计学时)。

(要以获得的学历证书为证)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以市、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工作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建立本地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

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中小学校规划、组织本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培训。

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地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制定和完善当地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教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专业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挂钩的政策。

第九条中小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结合本校整体发展情况和教师个人专业成长需求,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5年一周期的规划和每年度参训工作计划。

学校应合理利用学期中和假期时间,统筹安排并有效保障每学年有20%的教师参加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有序安排全体教师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

学校应建立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任务与工作要求,按计划组织实施好本校教师校本培训活动,做好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要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及专业职务评聘的考查评价内容。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校长)要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个人成长需求,认真制定个人5年成长规划和年度学习进修计划,确定不同年度学习培训的具体要求。

教师(校长)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按时完成参训报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服从任职学校的总体安排与要求。

教师(校长)应提高对专业发展培训的认识,端正参训态度,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年度和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教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为主要目标。

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应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

培训具体内容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和调整。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应遵循“科学性、针对性、实践性、多样性”的原则,体现教师专业化发展为本、理论与实践结合和终身学习的价值取向,从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技能三个维度精心构建培训课程体系。

针对不同专业发展阶段,教师培训内容应有不同的课程模块重点。

中小学校长培训的类型主要有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骨干校长培训、校长高级研修等,具体培训形式有集中(脱产)培训、网络学习、专题培训、沙龙论坛及蹲点学习等。

中小学教师培训类型主要有全员培训、骨干培训、专题培训等,具体培训形式有集中(脱产)培训(含报告论坛)、校本培训、远程培训及学历进修等。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在职教师全员岗位培训各项目统一在省教育厅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由参训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骨干校长培训、校长高级研修和骨干教师培训、专题培训等为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培训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管理机构统筹安排有关人员参训,具体办法另定。

校本培训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

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

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及承担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培训机构,我市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校,我市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及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市教育局直属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相关单位,免于资质认定审核,但需履行资质认定备案手续,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备案表》(见附件1)。

上述范围以外的有关单位和机构申请承担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任务的,需在提出项目申请前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资质认定权限视其具体项目覆盖地域范围,分别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也可与申报项目审核结合进行。

凡取得培训资质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已批准项目培训的机构,或年度质量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在再次申报培训项目时,需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依下列条件范围,可分别申报教师培训项目:

(1)普通高等院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市教育局直属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相关单位,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2)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3)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

鼓励教师培训机构与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高校与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加强联系协作;鼓励高校、教师培训机构与具有较强培训能力的教科研机构、普通中小学联合申报并共同组织开展培训;鼓励高校、省市级教师培训机构采用“送培上门”形式到欠发达地区开展教师培训等。

积极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既竞争又合作的培训新机制。

第十四条成立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培训专家、学科教学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培训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并为中小学教师进行参训选择提供专业咨询。

培训机构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以下简称《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

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

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县(市、区)培训的,报市教育局备案;大市以外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依托省教育厅建立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全市中小学教师(校长)基础数据维护,培训机构项目申报与审核和教师(校长)参加全员培训(提高培训)过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参与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机构,在申报培训项目前,应认真解读《若干规定》精神和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全面理解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内容。

要在深入调研中小学教师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若干规定》及《培训指南》的精神和要求,以保证质量、凸显特色为原则,精心研制培训方案,认真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

为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有效性,原则上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项目,理论与实践课时的比例要达到1:

1。

其他短期培训也要面向当前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难点、热点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提高针对性。

各培训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培训经费预算,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包括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六项内容)。

培训收费标准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参训学员选择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培训机构均须在“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须对公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要加强和完善各工作环节,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师资安排、培训组织、质量监控、效果反馈、学费收交、档案建立以及生活后勤服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发布流程:

(1)培训项目申报。

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各培训机构申报的每个培训项目,均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以培训机构为单位填写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需一并上报。

(2)培训项目审核。

各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项目,按培训项目服务对象涵盖范围的不同,分级负责审核。

面向本县(市)区培训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审核;跨县(市、区)培训的,由市教育局组织审核;大市范围以外培训的,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

(3)培训项目发布。

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培训项目,将统一通过“管理平台”向全省各中小学发布,供培训对象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4)时间安排。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两次,5月15日—22日为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设的培训项目,11月15日—22日为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开设的培训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时间为每次项目申报结束后一周内。

第十八条教师参训数据管理及选课、组班流程: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管理,是基于网络的管理系统,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及教师,需要在“培训管理平台”上登录后,方可进入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的登录账号由省教育厅负责分配,各中小学校的登录账号由市教育局负责分配,教师个人的登录账号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分配。

(1)学校和教师基本数据录入。

学校和教师基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录入是实现教师顺利选课的基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指定专门负责人,指导和核实本地及本校基本数据录入工作。

要向教师明确基本数据录入内容,并要求教师认真核对本人信息;学校人事干部要对教师录入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并及时对教师调动、离职、退休等情况进行调整。

(2)自主选课、审核与复核。

全市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员岗位培训、校长参加提高培训的项目,全部通过“管理平台”自主选择。

“管理平台”每年两次发布中小学教师(校长)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信息,时间安排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

教师(校长)自主选课时间为每次项目审核结束上网公布后的三周内(具体时间届时网上另行通知)。

每位教师(校长)可适时登陆浏览和筛选,自主选择时应注意结合本人所处学段、学科、岗位、发展阶段及学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选择。

教师(校长)选课分两次进行,期间要经过个人初选、学校审核和培训机构复核等环节:

第一次为初选,即教师个人根据网上公布项目结合自己意愿进行自主选择,选择结果报学校审核。

学校根据教师的自主选择,综合考虑本校教师参训计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及年度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教师选课情况进行审核,并于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公布“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教师在查询审核结果后可以进行第二次选择,二次选择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方案设定的参训对象条件及组班情况(原则上每项目报名人数20人以上方可开班)进行复核,并于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公布是否同意参训及开班的信息。

教师(校长)选课申请获通过后,应按相关培训机构所发出的“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原则上90学时以下的培训项目不另发结业证书)和培训学时。

(3)培训组班与日常管理。

经复核可以开班的项目,培训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班并按项目方案进行培训。

开班前15天须在“管理平台”的“电子通知书”栏目发布培训开班通知,以便学员及时查询。

培训期间应组织好学员的学习、生活等各项活动;每期培训结束前后,应通过收集网络管理平台上的“学员评价”栏目信息或召开学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培训质量测评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培训机构、各中小学均须严格按照每阶段时间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宁波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个人档案》(以下简称《个人档案》,见附件5)和《宁波市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见附件6)。

《个人档案》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业务档案,每人一册,并实时记录教师完成各项培训情况、学时取得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该档案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档案》汇总记录全校教师各年度完成专业发展培训任务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条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

市教育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

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

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

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

市教育局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对在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侵犯中小学教师(校长)专业发展培训权利的单位及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对办学思想不端正,培训质量低下,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参训学员反映强烈、意见集中,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进行委托、转包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停办检查、直至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培训资格等。

教师在参加专业发展培训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缓聘或解除聘用等处理:

不服从任职学校统一安排或培训机构正当管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准时报到参加培训或未经批准擅自中断学习的;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完成培训任务、修业不合格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的。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参训对象人数(本校在岗人员)以县区、学校为统计单位,每年度未完成规定24学时培训或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培训的教师人数超过10%;培训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标准足额安排或未及时给付培训机构,或相关经费未按规定足额核拨到校的学校数超过10%,其师训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相关学校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先进。

第五章培训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市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补助奖励。

在全市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为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

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市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指定项目培训和补助奖励县(市、区)级教师培训,并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订各类培训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我市教师培训单位课时经费指导标准为:

“全员自主选学”,每课时10-30元,其中食宿不超过80元/天;“骨干自主选学”,每课时20-40元,其中,食宿不超过120元/天;名师以上高端指定培训,依据相关文件内容按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每年按规定标准提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根据每位教师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需求,制定每位教师年度使用培训经费基本标准,做好校本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教师学历进修的经费预留。

学校用于每位教师的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选择各类培训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个人专项经费总额度等因素;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有效参训证明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

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每次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在培训报到时先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差旅费一起回学校报销并记入个人使用账户。

教师参加市级指定项目培训的费用承担,原则上确定为南三县?

教师由所在学校承担30%、市专项经费补助70%;其他县区教师由所在学校承担50%、市专项经费补助50%。

市、县两级部分特殊指定培训项目,由市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及各县(市)区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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