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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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项目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等部门执行行业相关规定。

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

(四)落实项目资金阶段。

(五)财政投资评审阶段。

(六)政府采购备案阶段。

(七)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阶段。

(八)施工许可、实施建设和项目结算审计阶段。

(九)竣工验收阶段。

(十)项目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阶段。

(十一)资产移交阶段。

(十二)后评价阶段。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县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县发改局汇总。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县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

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入库的项目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本级政府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下年度投资计划;

(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周期、开工计划;

(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县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

对于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投资金额的项目,直接列入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

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及行业专项规划,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或者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财政隶属关系,可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阶段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点多面广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明确的项目范围。

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加快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对于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同类同区域建设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可捆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上级规定不得捆绑的项目除外)。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

在申报立项时要提交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的其他材料(含县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

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列入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预算解决。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建设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批,并督促项目及时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施工图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预算,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简化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原则上实行工程总价包干,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凡政府性投资资金总规模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特殊情况需报政府的,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实是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编制质量。

如送审的预算价与财政评审价相差10%(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预算编制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前期工作费用合同时,前期费用的计付标准须低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则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陆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备案金额范围内,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等进行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送县住建部门审查和备案,合同价款不得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

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县辖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属县辖企业的中标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中标公司需在本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并对中标项目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核算。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

重大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代建单位选择竞争。

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

第三十九条按住建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对投资规模较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1000万元(含同类同区域建设项目)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县发改局及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县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200万元(含)以上并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不须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结算金额均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金额。

第五章设计变更签证和概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缺项漏项等,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第四十四条对确需进行的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认证,并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单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盖章签字确认。

(二)单项设计变更签证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

(三)单项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依据,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

(四)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长批准。

(五)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属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和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事项,需经审计部门确认。

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设计变更,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一般设计变更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变更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或超出概算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八条概算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工程量达到80%以上、主要设备已完成订货后,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调整。

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请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条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

对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一条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改部门才能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第五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后,作为项目预算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项目预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项目预算金额拨付。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财政部门根据“四按”原则(即按投资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二)使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等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公司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参照我县财政性资金拨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投融资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审批部门的验收结论和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超概算、超预算拨付资金。

第五十七条项目工程预付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预(概)算书的复印件。

2、财政投资评审文件(指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复印件。

5、工程项目开工令;如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有建安劳保费的,则需要提供建安劳保费缴交凭证

6、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监理签署的资金支付凭证;

7、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8、供货或服务单位的付款申请书。

(二)项目工程预付款项支付必须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工程预付款项支付的条款需按以下原则约定:

1、项目合同价款预付比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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