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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以下简称本综合基价)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综合基价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三、本综合基价中的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的依据。

综合基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综合基价分为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附录共四部分。

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及利润。

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消耗量作为参考,企业可自行确定。

本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为指导性价格,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等时,可依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场进行调整。

五、本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用包括费用及利润。

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及社会劳动保险费用。

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规定计算。

一般土建工程综合费用是按三类工程考虑的,桩基工程综合费用区分灌注桩和预制桩,分别按一类工程、二类工程考虑。

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用为指导性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等时,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六、本综合基价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

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七、本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及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临时设施费、土建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用、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

八、本综合基价中人工工日是按照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计算的,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及辅助用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九、本综合基价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单价分别为:

综合用工一类36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23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18元/工日。

十、本综合基价中的综合用工类别划分:

木作门窗工程内木装修项目、楼地面工程内块料面层项目和抹灰、油漆、粉刷工程内木材面油漆、金属面油漆、抹灰面油漆、内墙瓷砖等为一类;土石方工程、楼地面垫层工程、厂区道路内道路土方、垫层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内构件运输、屋面保温等为三类;其他工程均为二类。

十一、本综合基价中的材料是按选定的材料规格或综合后计算的,其选用标准见“建筑材料价格取定表”,实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与综合基价不同时,可以调整。

材料价格是依据200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确定的。

十二、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综合基价的项目中。

十三、本综合基价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十四、本综合基价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费按第十五章相应项目计算。

十五、本综合基价中的模板和脚手杆、板等周转性材料的数量为摊销量,已考虑了正常的周转次数和残值回收折价,实际施工采用不同品种的周转性材料时,可以调整。

模板和脚手杆、板等在同一城市内工地间的转移、场外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内。

组合钢模板及零星卡具回库维修费已包括在其单价内,不再单独计算。

十六、本综合基价中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到达施工现场价(包括商品混凝土出厂价及运输费),如发生泵送时,另按泵送增加费项目计算泵送费,同时按第十五章相应项目扣减垂直运输费。

十七、本综合基价中非预应力钢筋(冷轧带肋除外)未考虑冷加工,如设计规定必须进行冷加工者,除不改变直径使用的钢筋、冷拉加工费用、加工损耗由延伸率抵补外,冷轧、冷扭的加工费和加工损耗可据实计算。

十八、本综合基价中木材消耗量是指加工后的规格料的消耗量,烘干木材单价中已包括参考烘干费60元/立方米;烘干木材用量中包括了6.5%的烘干损耗;一立方米原木参考综合出材率为66%。

十九、本综合基价中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

如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构件实际采用蒸汽养护时,每立方米预制构件按实体积增加参考养护费60元/立方米;如采用其他养护方法,根据实际计算养护费。

二十、本综合基价中混凝土、砂浆、垫层等用砂是按中砂编制的,如实际施工中采用细砂的,可按附录一“配合比”进行调整。

二十一、本综合基价中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是确定工程预算价使用的,如实际施工与规定有出入时,不作调整。

二十二、本综合基价中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0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凡未指明具体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单价是根据本省当前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

建筑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二十三、本综合基价中未列出次要材料及次要机械的名称、数量,均综合为“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机械费”。

二十四、本综合基价的工作内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综合基价中。

二十五、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水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计数结算;未单独设水、电表,按综合基价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基价之和的2.07%结算(其中:

水费0.41%,电费1.66%),该系数为参考,实际不同时,可按实结算。

二十六、本综合基价中以“×××以内”或“×××以下”表示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其本身。

二十七、本综合基价中材料数量带“(\)”者,表示综合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二十八、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附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另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

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

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

外表面间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

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外墙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

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

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其层高超过2.2m时,

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门厅、大厅及有篷天井,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及有篷天井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层高,和加以利用的阁楼平均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

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

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无围护结构的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按其净空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8.公共建筑的螺旋楼梯,有自然层的按自然层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自然层按每4m一层,分层计算,顶层不足2.2m不计。

19.建筑物的屋顶花园,有围护结构和屋面的,其层高超过2.2m的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0.建筑物内变形缝,凡缝宽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时其面积并入低跨建筑面积内。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水(油)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

三、其他: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附录一

配合比

说明

1.本综合基价的各种配合比,是确定综合基价项目中配合比材料的含量和预算价的依据。

施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及试验部门的配合比配制,不得按本综合基价配合比表的材料用量直接使用。

2.配合比表中列出的材料消耗量及其损耗量,配制所需人工、机械台班包括在相应项目内。

3.配合比用砂是按天然砂(含水率2.5%)编制的,实际不同时不作调整。

砌筑砂浆及抹灰砂

浆包括了筛砂损耗,筛砂用工已包括在各相应项目内。

4.各种混凝土的材料用量,均是以浇捣后的密实体积计算的。

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是按实体积计算的,使用时不再增加虚实体积。

5.配合比表中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按一般常用的强度等级取定的,实际使用的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6.混凝土用石子分别编入了碎石及砾石两部分。

石子粒径分三级,即最大粒径10(15)mm、20mm、

40mm。

如最大粒径超过40mm时,可按40mm粒径项目计算。

冲洗石子用工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内。

7.本配合比表中的用水量包括配制用水和淋化石灰膏用水,其他如养护用水、洗刷工具用水、冲洗

石子用水及淋化石灰膏用工均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人工挖土方、挖地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

超过6m时,另作补充。

2.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1.18系数。

干湿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

资料按地下常水位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挖地槽、地坑、土方及挖流砂、淤泥项目中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4.人工挖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距7m计算,

深度按坑底至地面的全高计算。

5.支挡土板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

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

按实际挖土体积,人工乘以1.43系数。

6.挖桩间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1.5系数。

7.场地竖向布置挖、填、找平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8.基础回填2:

8灰土、3:

7灰土时,按第七章相应项目,人工乘以0.7系数。

9.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石方工程量内。

允许超挖量:

次坚石、普坚石为200mm,特坚石为150mm。

10.石方爆破项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1.石方爆破是按电雷管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项目中的胶质

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12.项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计算的。

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

积水时,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项目中未计算爆破时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的费用另行计算。

13.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

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

土方:

凡平整场地厚度在30cm以上,坑底宽度在3m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挖土为挖土[KG4*2]

方。

地槽:

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地槽。

地坑:

凡图示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2)石方工程

平基: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的为平基。

沟槽: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

凡图示底面积20m+{2}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

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二、机械土石方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2.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系数表

┏━━━━┯━━━┯━━━┯━━━┯━━━┓

┃坡度(%)│5~10│15以内│20以内│25以内┃

┠────┼───┼───┼───┼───┨

┃系数│1.75│2.0│2.25│2.50┃

┗━━━━┷━━━┷━━━┷━━━┷━━━┛

3.土石方运输中机具上坡(坡度小于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4.机械土方项目中包括了机械挖不到地方的人工挖土,不另列项目计算。

5.机械挖桩间土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相应项目乘以1.15系数。

6.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编制的,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项目人工、机械乘以1.15系数;

若土壤含水率达到饱和时,另行计算。

7.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1.25系数;

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1.17系数。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1.25系数,项目中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

机械消耗,发生时另列项目计算。

9.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相应项目乘以0.73系数。

三、井点排水

1.井点排水按射流泵取定,如实际使用其他排水泵时,可以调整,附加的明排水泵,可按实计算。

2.项目中单机抽水包括一台水泵、一个水箱及胶管等设备,双机抽水包括二台水泵、一个水箱及胶管等设备。

四、强夯

1.每遍夯击之间的间隔时间,由于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和孔隙水压的消散时间不同,间隔时间差异较大、间隔期间的机械、人工费用据实计算。

2.强夯机具的规格、数量均综合取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方体积的计算,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如需以天然密实体积与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或虚方体积之间进行折算时,可按下表计算。

体积折算表

┏━━━━━━┯━━━━━┯━━━━━━┯━━━━━┓

┃天然密实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虚方体积┃

┠──────┼─────┼──────┼─────┨

┃1.00│0.87│1.08│1.30┃

┃1.15│1.00│1.25│1.50┃

┃0.92│0.80│1.00│1.20┃

┃0.77│0.67│0.83│1.00┃

┗━━━━━━┷━━━━━┷━━━━━━┷━━━━━┛

2.建筑物、构筑物及管道沟挖土按设计室外地坪以下以立方米计算。

设计室外地坪以上的挖土按山坡切土计算。

3.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底面积计算,包括有基础的底层阳台面积。

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1m计算。

道路及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4.外墙地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中心线计算;内墙地槽长度按图示尺寸的地槽净长线计算。

其突出部分应并入地槽工程量内计算。

各种检查井和排水管道接口处,因加宽而增加

的土方工程量,应按相应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

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计算。

管道沟底宽度尺寸表

┏━━━━━┯━━━━┯━━━━━━━┯━━━━┓

┃管径│铸铁管、│混凝土管、钢筋│┃

┃│钢管、石│混凝土管、预应│陶土管┃

┃(mm)│棉水泥管│力钢筋混凝土管│┃

┠─────┼────┼───────┼────┨

┃50~75│0.60│0.80│0.70┃

┃100~200│0.70│0.90│0.80┃

┃250~350│0.80│1.00│0.90┃

┃400~450│1.00│1.30│1.10┃

┃500~600│1.30│1.50│1.40┃

┃700~800│1.60│1.80│-┃

┃900~1000│1.80│2.00│-┃

┃1100~1200│2.00│2.30│-┃

┃1300~1400│2.20│2.60│-┃

┗━━━━━┷━━━━┷━━━━━━━┷━━━━┛

5.地下室墙基地槽深度,系从地下室挖土底面计算至槽底。

管道沟的深度,

按分段间的地面平均自然标高减去管道底皮的平均标高计算。

6.挖地槽、地坑、土方需放坡者,可按下表规定的放坡起点及放坡系数计算工程量。

土方工程放坡系数表

┏━━━┯━━━━┯━━━━┯━━━━━━━━━━━┓

┃土壤│放坡起点││机械挖土┃

┃││人工挖土├─────┬─────┨

┃类别│(m)││在坑内作业│在坑上作业┃

┠───┼────┼────┼─────┼─────┨

┃普硬土│1.40│1:

0.37│1:

0.27│1:

0.69┃

┃坚硬土│2.00│1:

0.25│1:

0.10│1:

0.33┃

┗━━━┷━━━━┷━━━━┷━━━━━┷━━━━━┛

放坡起点,混凝土垫层由垫层底面开始放坡,灰土垫层由垫层上表面开始放坡,

无垫层的由底面开始放坡。

计算工程量时,地槽交接处放坡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因土质不好,基础处理采用挖土、换土时,其放坡点应从实际挖深开始。

7.在挖土方、槽、坑时,如遇不同土壤类别,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

边坡放坡系数可根据各土壤类别及深度加权取定。

8.基础工程施工中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

┃基础材料│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

┠───────────┼─────────────────┨

┃砖基础│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1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30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300┃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800(防水层面)┃

┗━━━━━━━━━━━┷━━━━━━━━━━━━━━━━━┛

9.挖地槽、地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图示沟槽、地坑底宽,单面加10cm,双面加20cm计算。

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

支挡土板,不再计算放坡。

10.人工挖地槽、地坑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底分层按深2m,层间每侧留工作台0.8m计算。

11.回填土按夯填或松填分别以立方米计算。

回填土工程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地槽、地坑回填土体积等于挖土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筑物(包括基础、垫层等)的外形体积。

在计算管道沟回填土时,管道直径在500mm以上(含500mm),需减去其体积。

每米管道应减去的体积,

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每米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计量单位:

m3

┏━━━━┯━━━━━━━━━━━━━━━━━━━━━━━┓

┃│管道直径(mm)┃

┃管道├───┬───┬───┬───┬───┬───┨

┃名称│500~│601~│801~│1001~│1201~│1401~┃

┃│600│800│1000│1200│1400│1600┃

┠────┼───┼───┼───┼───┼───┼───┨

┃钢管│0.21│0.44│0.71│-│-│-┃

┃铸铁管│0.24│0.49│0.77│-│-│-┃

┃混凝土管│0.33│0.60│0.92│1.15│1.35│1.55┃

┗━━━━┷━━━┷━━━┷━━━┷━━━┷━━━┷━━━┛

房心回填土,按主墙间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12.余土(或取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取土体积。

土、石方运输工程量,

按整个单位工程中外运和内运的土方量一并考虑。

挖出的土如部分用于灰土垫层时,这部分土的体积在余土外运工程量中不予扣除。

大孔性土壤应根据实验室的资料,确定余土和取土工程量。

13.机械挖土方如在坑下挖土时,计算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可按土方工程量的8%计算,

也可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入土方工程量。

14.因场地狭小,无堆土地点,挖出的土方运输,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和运距计算。

15.场地机械平整、原土碾压,按图示碾压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6.土方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17.地基强夯按设计夯击遍数及夯击坑数套相应能级的强夯项目计算。

设计只注明夯击能级和面积时,

按每100m+{2}有效地基处理面积折合10.5个坑计算。

夯击遍数超过9击时,在9击的基础上增加。

18.低锤满夯按有效地基处理面积计算。

19.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

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

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

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

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

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

10根为一套;

水泥管深井井点:

一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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