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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讲座,主讲人:

张运良,本次讲座共分为七个部分:

1、依法治教概述导论2、教育法基本理论3、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5、教育法律责任6、教育法律救济7、教育法律法规有关条文的学习,1.青年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一是贯彻依法治教方针、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以及强化依法治教意识的必然要求。

二是增强教育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以及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三是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四是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一、依法治教概述,2.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依法治教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

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4.依法治教的范围:

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

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5.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需要澄清的两种模糊认识:

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依法治教与以罚治教的区别,6.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

-国务院制定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

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

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b.教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d.教育司法队伍;e.教育法律服务队伍。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包括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

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7.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8.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

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9.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10.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

(p12-13)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党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更多的强调原则性和导向性。

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作用。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现象。

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

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广义:

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狭义:

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在形式上是一种行为规范;在其来源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在其运行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a.方向性原则b.公益性原则c.平等性原则d.终身性原则,3.教育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二)教育法律规范,1.基本含义:

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

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与教育法的区别,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允许.(作为)不允许.(不作为),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肯定式(对将.)否定式(对违反将),法定条件(限定条件、资格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三)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1.宪法:

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教育法律:

a.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b.教育单行法律四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3.教育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b.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

通常称之为:

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a.地方性教育规章;b.部门教育规章;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

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涵义:

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2.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范围: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资格: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

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物:

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

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5.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涵义:

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

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义务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关联的;是相统一的。

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是事业法人单位。

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

设置目的、经费来源、调节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听证的权力。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教育法第26条)组织机构和章程。

包括:

机构名称、办学宗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任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的权责和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合格的教师队伍。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聘任为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

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学生,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

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2.学生的权力(教育法第42条),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教育的平等权等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残疾人学生受教育权等,3.学生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a、遵守法律、法规;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年龄特点中小学生处于儿童少年时期,其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人生观都不成熟。

心理问题认识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识不太成熟。

生理问题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有许多特殊的生理特征。

(三)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学校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并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办学的权利,并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

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等。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可通过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涵义: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

),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2、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包括:

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a.教育教学自主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b.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c.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d.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f.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g.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

3.教师的义务,a.遵纪守法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教师资格制度:

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A.教师资格分为:

a.幼儿园教师资格;b.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含中专学校);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B.教师资格条件:

a.必须是中国公民;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e.身心健康。

C.资格考试:

D.资格认定:

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形式:

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

考试类别:

六类考试时间:

每年一次,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E.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除外)。

但要在上一级学校担任教师的,需要重新申请和考取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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