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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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经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聘请,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咨询和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市招管办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评标专家定期组织资质复审和考核;

  (四)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根据专家资历和水平,评标专家库分为咨询顾问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普通专家库。

  其中咨询顾问专家库聘请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专家学者,用于重大、复杂项目的顾问咨询;资深专家库成员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用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招标评审;普通专家库用于一般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按照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涵盖的招标项目类别进行专业分类。

  第八条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招管办审核后确定。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对于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征集的方式,以保证正常招标评审需要。

  第九条市招管办建立与其他地区、部门专家库共享机制,有效扩充专家库资源.

  第十条评标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所从事行业业务,并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招管办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对达不到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专业特长,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市招管办审核后,认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招管办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背景及专业简历;

  

(二)学历及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经市招管办审批后,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管办书面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变化的;

  (三)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十六条专家因出差、生病及其它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参加评标时间超过7天的,应提前向市招管办办理请假手续,市招管办在专家请假期间暂停对其使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名册信息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八条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项目的评标专家经批准后也可以从专家库内抽取.如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或特殊项目有要求的,经市招管办批准,可以定向邀请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对于社会影响广泛、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在招标准备前期,经市招管办批准,可以从咨询顾问专家库中邀请相应专业的顾问专家主持或参加项目论证,为项目招标过程提供经济、技术咨询。

  第二十一条对于社会影响广泛、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行业权威专家参加评标,人数比例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评标,经市招管办批准,可以邀请外地评审专家:

  

(一)项目需求特殊、复杂的;

  

(二)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的;

  (三)项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项目金额5000万以上的;

  (五)市招管办认为应当邀请外地评审专家的其他情况。

  外地评审专家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需要论证时,应从资深专家库抽取相应专业专家参加,人数比例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如本地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经市招管办批准,可以邀请外地专家参加论证,具体按《合肥市招管办外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家库的抽取

  第二十四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于开标前1天,提交专家抽取申请。

如遇节假日开评标,原则上于放假前1天通知专家抽取部门,安排相关人员按时抽取专家.

  工程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应当满足评审专家相应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专家抽取前,市招管办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的条件、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确定专家抽取时间.抽取时间原则上尽量靠近开标时间,一般情况不超过项目开标前1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六条专家抽取工作由专人负责,监督人员现场督察,并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抽取过程应当场记录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通过专家库软件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

专家抽取后,专家名单采用密封纸打印,不得拆封。

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对抽取过程和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回避:

  

(一)3年内曾在该项目的投标人、竞买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项目的投标人、竞买人中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二)与该项目投标人、竞买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

  (三)是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评标开始前半小时,由项目负责人或特约监督员从专家抽取处领取密封专家名单,在评标现场打开.评标专家到达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名单进行核对、确认。

专家因故无法到达或应当回避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后重新抽取。

  第三十一条在专家抽取工作中,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操作规定有意指定评审专家的;

  

(二)对外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或项目咨询顾问;

  

(二)依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规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提供本人、直系亲属与共同生活人员在其它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三)为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市招管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协助、配合市招管办对有关招标项目情况的调查,解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或质疑;

  (八)应掌握计算机技术,能够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九)接受市招管办关于评审报酬的规定;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

非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应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人员,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应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人员。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评标活动。

  招标人派出评标代表的,该评标代表应当依法参加评标,代表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客观介绍项目概况,书面回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不得发表影响公正评标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业主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委会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落实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事宜,书面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招标人、交易中心的沟通、联络。

  第三十八条评委评标时,发现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标前签名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二)评标时熟悉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性质和主要技术、商务条款,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

  (三)对招标文件中有争议的条款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后期签订合同时双方须注意的事项或建议;

  (四)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以上,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该评委应做具体解释和书面说明,并交由监督人员存入评标档案。

  第六章专家的培训

  第四十条市招管办负责专家培训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提高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评审水平。

  第四十一条专家培训分为日常学习和定期集中培训。

  市招管办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设立专家学习栏目,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知识供专家浏览、下载,进行日常学习。

  市招管办定期组织对专家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应列入市招管办年度培训计划,提前准备,分批实施。

  第四十二条集中培训、学习应实行签到和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十三条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两个工作日向市招管办请假。

培训期间中途退出的,视为未接受培训。

  第七章专家库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市招管办配置合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资源,指派专人维护和管理专家库,保障专家库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参加每次评标活动的记录;

  (三)参加培训活动记录;

  (四)年度考核记录;

  (五)奖惩记录。

  第四十六条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专家的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继续聘用.

  第四十八条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考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招管办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评标现场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十条建立专家考核计算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内容包括专家抽取和通知记录、评标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第五十一条专家考核实行记分制,年度集中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出勤率得分.记分周期为一年,当年度记分不转入下一年。

  第五十二条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

  一、日常现场考核(满分10分)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次每项扣0.5分:

  1、出席评审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录检,不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3、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4、在评审途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5、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6、参加评标迟到的(以确认参会时间延时半小时计算);

  7、回应参加评标,但请假不来的。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次每项扣2分:

  1、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的,或者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3、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5、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辞的;

  6、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7、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服从市招管办和监督人员管理的;

  9、未完成评标活动早退的;

  10、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集中考核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2分/次),并记入评标专家考核档案信息系统:

  1、向市招管办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市招管办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市招管办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集中考核

  经计算机评委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委,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1分,出席率在30%以下的—2分。

  第五十三条每次评标时,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和特邀监督员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打分,并记录在《专家现场考核记分表》中,交市招管办督查处备案,同时录入计算机档案信息系统。

考核记分情况应当向全体评委公布,被记分的评委应当签名确认,评委不签名确认的,不影响记分结果。

被记分的评委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市招管办每年度年终时对专家记分予以汇总,形成正式年度集中考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处理办法:

  

(一)对年度考核得分前十名,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专家评选为年度优秀评标专家,市招管办予以表彰、奖励;

  

(二)年度考核得分在7分以下、6分及以上的,市招管办予以警示戒勉;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6分以下、5分及以上的,市招管办暂停其三个月评标资格;

  (四)年度考核得分在5分以下的,市招管办暂停其六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直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招管办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回应同意参加评标,未事先请假不参加评标会,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二)因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三)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策规定的;

  (六)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招管办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三个月至一年评标资格:

  

(一)在市招管办组织的培训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投诉有效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标的;

  (五)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不配合市招管办调查的;

  (七)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五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市招管办终止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同时书面函告其工作单位:

  

(一)未参加市招管办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一年内两次或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情况的。

  第五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招管办取消其专家资格,同时书面函告其工作单位,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公正、公开原则,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干预评标结果,影响恶劣的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获得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有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由于评标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市招管办收回聘任证书,三年内不再聘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中相关内容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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