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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基础知识教程之法律及法规

法律与法规

目录:

第一节:

公司法

一、公司与公司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七、违约责任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限制竞争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及其适用范围

二、促进就业

三、劳动合同

四、集体合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工资制度

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一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第六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相关知识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四、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法律规则

第一节公司法

一、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

(2)公司是以股东的投资为基础设立的;

(3)公司应依法成立,应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3、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为标准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

总公司与分公司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

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4、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章程

(3)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公司的资本:

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和实缴资本等。

(5)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制度是指公司的资金管理、成本费用计算、营业收入分配、货币管理、财务报告、清算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是指公司的会计记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规程,会计制度是财务制度的具体实现。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特征、设立和组织机构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平均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

(3)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50人以下)。

(4)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额,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2)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的出资及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方式分为: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

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2、股份的公司募集: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审批和登记:

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文件;以募集设立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共同点: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一次,临时会议在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应股东、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招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③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④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于30日以前公告。

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会议闭幕期间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董事会与经理

共同点: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2人,均由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

①董事会成员为3人~1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②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①董事会成员为5人~19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②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监事会

共同点: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选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股权证书:

即出资证明。

2、股权转让: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向公司转让股份,但允许股东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是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1)股份发行原则: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的形式:

一般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有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的记名: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6)股票的无记名:

对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7)股票的交付: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股份转让

(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股东转让股份对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转让股份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4)转让股份的方式: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

(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字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形式:

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分立包括:

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2、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的分立程序与合并大体相同。

公司合并与分立,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二)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1、公司终止及其事由:

公司终止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丧失经营能力。

公司终止事由包括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法定原因。

2、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

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人选应由股东大会确定。

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中指定。

(2)清算组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的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程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节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及其特点: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根据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从合同

(二)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主体合法;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客体合法、确定;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

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

2、构成要约须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中应当明确表明该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注: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情。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等。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四)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标志: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

是指在订立合同进行谈判、磋商时,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因上述情形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订立合同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立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已成立;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几种特殊情形合同的效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被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追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有下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六)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及其原则

1、合同履行:

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无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四)合同的保全

1、合同的保全:

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2、合同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即代位权和撤销权。

(五)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我国民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有:

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对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1、合同权利的转让:

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应当通知债务人。

2、合同义务的转移:

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且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是指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和承担依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一方须经对方同意。

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

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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