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库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混凝土地库部分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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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库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混凝土地库部分买卖合同

【地库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混凝土地库部分买卖合同

商品混凝土地库部分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单位: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项目部

供方单位:

工程地点:

呼和浩特西顺城街以东、鄂尔多斯大街以北

签订日期:

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a组团\c组团混凝土供货合同FdJT-cLHT-20XX0401-01

订货单位(甲方):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项目部供货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预拌

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就预

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

2.施工单位: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

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a组团\c组团

4.工程地点:

呼和浩特西顺城街以东、鄂尔多斯大街以北

5.合同范围:

印象江南2期工地部分地库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

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呼和浩特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

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商品混凝土的最终验收以商品混凝土生产之日起28天

后混凝土抗压报告、同条件试块养护、试验报告、现场回弹的结果为准,若无异议则视为混凝土质

量合格。

取样按(供方、施工现场、第三方)为准。

2.乙方所供混凝土交货数量必须与甲方图纸相符,如发现数量不足,甲乙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再进

行结算确认,并有权按近两次抽检间隔时间内乙方累计供货价值的5%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金。

3.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48小时内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

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可通

过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鉴定)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责

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乙方应当负责将不合格混凝土运离甲方场地,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不合格混凝土,因此发生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指定员工为有权进行混凝土验收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对本条约定之事项的认

可以其本人签字为准。

当该授权代表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乙方提供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应符合GB175、GB12958、GB1344等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低标号水

泥或不合格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外加剂的质量必须合格、添加必须合理

并应全面了解其性能,以使其能够和水泥等原材料匹配、适应。

7、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

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

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超过2小时造成塌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

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后30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书。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2.3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现场签收的送货单数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1%)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计

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XX》。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

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

2.3混凝土实际供货量超过2.2条约定的图纸含损耗1%的,以2.2条约定的方式办理结算确认书,

混凝土实际供货量未超过2.2条约定的图纸含损耗1%的,以2.1条约定的方式办理价款结算

确认手续。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二次结构、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

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按单栋楼分别执行):

第一次支付:

地库封顶并经验收合格,30天后支付所供混凝土总价款的50%第二次支付:

20XX年春节前支付所供混凝土总价款的40%。

第三次支付:

剩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地库工程竣工验收且取得竣工备案证后的30日内无息支付。

5.结算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混凝土本身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检验费用、搬运费用、机械费、搅拌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及全过程中的保险费用、税金直至乙方将所供混凝土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泵送至指定浇筑部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乙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就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商品混凝土价格以c30为基数,每增加一个混凝土标号增加15元/方,每降一个混凝土标号减少15元/方。

6.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或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以从结算价款中直接

扣除。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年度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做调整,下年度按呼市造价信息价格的变化比例进

行调整。

8.乙方根据已签过的结算确认书编制总结算书(总结算书应详列供货日期、品种、数量、单价、金

额等)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生效。

9.乙方拿审核后的结算单及正规等额合法发票到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安全条款

1.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保证自身、对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安全。

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之原因造成自身及自身工作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对方及对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之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指定刷车位置,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乙方每次到场的货物,甲方只确认外观、数量、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具体的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合同及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执行。

5.应遵守国家、呼和浩特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7、如乙方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乙方混凝土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超过乙方企业资质等级允许范围以外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事先经市建委批准后,方能生产供应。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报告、混凝土合格证、开盘鉴定、混凝土配合比、送货单等)。

4.由于乙方送货延误(含乙方产品不合格退换货发生的延误)造成工程施工待工超过10小时(甲方提料单供货时间之后的10小时)的,甲方可另行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价差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违约情况严重,影响甲方施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根据甲方的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形式的通知确定的供货时间安排生产,保质、保量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保证连续供应,以满足甲方施工要求,并在现场确认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到指定部位的混凝土量,乙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该混凝土量。

6.在运送混凝土的过程中,遵守有关道路、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因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货款。

2.乙方延误供货的,每延误供货一天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工期延误和施工索赔的损失;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在合同项下已发出的所有供货通知的累计货物价值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无故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百分之百的违约金。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应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冷缝问题,由乙方负责进行处理及赔偿与之相关的全部损失。

6.全部损失的概念: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甲方主张的违约责任、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需要额外支付的人工费。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

任何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至迟于发生该等变化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2.直接送达的,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次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下页余下全文商品混凝土地库部分买卖合同

1.甲乙双方之间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合同、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确认书、结算书、往来函等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必须加盖甲方公章且项目经理签字方可有效。

2.任何无书面盖章文件的个人签订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非双方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问题与对方无关,相关责任由对方自负,双方无权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3.本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4份,乙方执2份,甲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一切技术要求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章)乙方:

(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编号: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1)

订货单位(甲方):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项目部

供货单位(乙方):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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