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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Z推规范

第16章侧推装置

16.1适用范围16.1.1本指南适用于为满足船舶低速航行及靠离码头的工作而提供足够侧推力的侧推装置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16.1.2配套于动力定位系统时,应满足本章适用的要求。

16.1.3不包括与本产品配套的原动机、电气控制装置。

16.2认可和检验依据16.2.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1章16.2.2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2篇第8章16.2.3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5章16.3.定义

16.3.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定义适用本章;

16.4.图纸和技术文件

18.4.1申请认可时,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提交批准:

(1)产品主要性能规格表;

(2)侧推装置总图;

(3)主要零部件图:

①螺旋桨图(可调桨侧推装置应为可调桨图,包括桨毂壳体、曲柄盘、液压缸、桨叶、桨叶紧固螺栓)

②螺旋桨轴

③从动齿轮

④动力轴/主动齿轮

⑤齿轮箱体

⑥导流管;

(4)液压系统、原理图(如适用);

(5)计算书(包括轴系强度、齿轮强度计算书桨叶强度计算书等);

(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如主要零部件图上已对材料化学成份、材料力学性能有所描述,则不需提交);

(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如申请产品型式检验)

(8)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18.4.2下列图纸、技术文件应提交备查:

(1)产品使用说明书16.5重要零部件16.5.1重要零部件指螺旋桨(分固定桨和可调桨)、螺旋桨轴、动力轴/主动齿轮、从动齿轮、联轴器、轴封装置、轴承、轴系连接螺栓等零部件。

16.5.2螺旋桨、螺旋桨轴、联轴节、轴系连接螺栓应经CCS检验。

联轴节、键及轴系连接螺栓使用标准件时,需提供材质理化性能报告,必要时可对其抽检。

连接螺栓的R部进行磁粉检测。

16.5.3从动齿轮及动力轴/主动齿轮的锻件,应持有CCS证书,或应经CCS检验。

16.5.4密封元件、轴承、可调桨的液压缸、曲柄盘、液压泵应持有制造厂证明文件。

16.5.5圆筒体、可调桨液压泵站、电控箱应经CCS检验或持有CCS证书。

(可调桨液压泵站也可与侧推整机做CCS检验)。

16.6焊接工艺评定、无损检测和热处理

16.6.1侧推装置中的齿轮箱、圆筒体等焊接结构件的焊接工艺,在制造前应按照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6.6.2无损检测

(1)完工后直径超过250mm的螺旋桨轴、动力轴机加工前应进行超声波检测。

(2)桨毂和桨叶的无损检测见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8章第4节的要求。

16.6.3热处理

(1)热处理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第一篇第5章有关规定

16.7设计技术要求

16.7.1材料要求

(1)螺旋桨轴、动力轴应用锻钢制成。

其锻件应符合《钢规》第3篇第11章第11.1.2.2条以及《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第1篇第5章第3节.的相关规定。

(2)功率100kW以上的大齿轮、小齿轮应用锻钢件,其锻件应符合《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第1篇第5章第5节.的相关规定。

(3)螺旋桨的材料见CCS《产品检验指南》第2篇第10章“铜合金螺旋桨”的要求。

(4)圆筒体的材料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1篇第3章有关船体用钢的规定

16.7.2结构和强度要求

(1)螺旋桨轴、动力轴、的结构和强度应符合《海规》第3篇第11章第2节的要求。

(2)轴系联轴器、键、轴系连接螺栓的强度应满足《海规》第3篇第11章第11.3.2条、第11.3.3条的要求。

(3)螺旋桨的桨叶强度应满足《海规》第3篇第11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

(4)固定桨与螺旋桨的安装应满足《海规》第3篇第11章第4节的相关规定;

(5)安装的轴封装置,应能防止海水以保护钢轴不受海水腐蚀;

圆筒体的厚度应不小于相邻船体部分的厚度;

16.7.3圆筒体防腐蚀

可采用阴极保护或防蚀涂料的措施。

16.7.4系统布置与安全报警装置

(1)液压系统(及桨毂的润滑系统,如有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液压传动管系的“材料”、“管系”、“布置”还应满足《钢规》第3篇第4章第7节的相关规定。

(2)报警

调距桨的报警项目应符合《钢规》第3篇第11章第11.3.8.8的规定;拟申请动力定位附加标志的船舶,还应符合《钢规》第8篇第11章第11.5.10的相关要求。

16.8型式试验16.8.1典型样品的选取

(1)申请方申请单一型号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

(2)申请方申请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抽取系列中一台最具代表性或最大传递功率较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16.8.2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

(1)外观检查;

(2)尺寸检查;

(3)液压试验

(4)密性试验

(5)调距试验(如适用)

(6)安全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

(7)其他(可调桨液压泵站、电控箱应和侧推装置联调以检查其功能。

可调桨液压泵站应按《钢规》第3篇第2章第7节进行试验。

16.8.3型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1)外观检查

○1按图纸要求对装置的主要组件,如螺旋桨、螺旋桨轴、主/从齿轮、动力轴、液压系统设备以及接管进行目视和手触检查,○2产品各部件应配套齐全,各机组外表完整无损,保护层应完好,紧固件应有效防松。

○3液压机组管路应排列整齐、弯曲园顺,较长管路应作固定,软管尽量短,避免急转弯、扭曲等。

(2)尺寸检查

①测量动力轴、螺旋桨轴、配油器的外形尺寸,应与批准的图纸一致。

(3)调距试验(如有)

①对调距桨型的侧推装置应进行调距时间、调距稳定性、螺距控制精度、螺距指示精度等试验。

(4)液压/密性试验

①可调桨的液压传动与操纵系统,其管路与动力元件在装配成套前应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可调桨密性试验之前,可调桨的液压传动与操纵系统管路应进行串油清洗。

可调桨的液压传动与操纵系统,其管路与动力元件在装配成套后应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密性试验,固定密封处、管接头处不应有泄漏。

②侧推装置的齿轮箱制造完毕后,应进行0.2MP16的液压试验。

组装后应进行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可以0.1MP16压力的液体进行;亦可以0.03MP16的压缩空气用涂皂液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查,不应有渗漏现象。

(5)报警/安全功能试验

①检验下列应在驾驶室设有单项或组合报警指示的故障报警:

原动机停车;遥控系统电源故障;报警系统故障报警;滑油柜(如装有)液位低报警;滑油压力低报警(如系强制润滑系统);液压日用柜液位低报警(适用于可调桨侧推);液压系统压力低报警(适用于可调桨侧推);

②检查下列应在驾驶室内设有单项指示:

原动机或伺服机构过载;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的螺距;定距桨装置的转向和转速;报警系统的电源故障;

③申请动力定位附加标志的船舶用的侧推,还有检查如下位于控制站的报警和显示:

侧推转速的显示(定距桨);侧推推力方向的显示;侧推电动机/可控硅变流器冷却液泄漏报警;侧推电动机可控硅变流器温度显示;侧推电动机短路显示侧推电动机有励磁电源显示(直流电动机适用);侧推电动机有供电电源显示;推力的百分数显示;

(6)整机空载运转试验

①在工厂试验台架上,可采用试验装置驱动,对不安装螺旋桨的产品进行运转试验。

②逐步增加转速至额定转速,试验时间不少于3小时。

必要时,可通过实船试验。

③试验时应记录各油泵的工作压力,齿轮箱润滑油温度。

④系统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无泄漏现象。

⑤试验完毕,检查齿啮合情况。

(7)其他

①螺旋桨的型式试验见CCS《产品检验指南》第2篇第10章“铜合金螺旋桨”的要求。

②电气控制系统的型式试验见可调桨电气控制系统指南。

16.9单件/单批检验16.9.1检验内容

(1)包括资料审查、制造过程中的检验及功能试验。

(2)制造过程中的检验主要包括材料试验、重要零件的探伤、零部件的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等。

(3)螺旋桨、螺旋桨轴、动力轴、主/从动齿轮等主要件应进行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4)侧推装置以型号和最大传递功率来分,首台产品的试验应按本章第16.7条进行型式试验。

后续产品的试验可按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试验项目进行。

16.9.2制造厂需提交的记录或报告,至少应包括:

(1)在制造厂完成加工的主要产品零件的材料质量保证书和/或理化性能复验报告;

(2)主要外购件或外协件的合格证明及有关证书;

(3)制造厂检验、测量、试验条件,并提供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及有效的检定证明复印件;

(4)制造厂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产品或样品型号、规格、编号、试验地点和试验日期、试验环境、试验项目和各项试验数据、试验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试验的结论。

16.9.3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试验项目如下:

(1)外观检查;

(2)尺寸检查;

(3)调距试验;

(4)液压试验;

(5)密性试验;

(6)安全保护及报警功能试验;

(7)运转试验

16.9.4对已完成型式试验后设计改型的侧推装置,如最大传递功率不大于原型产品,并且结构相似或主要部件借用,CCS在检验时可以减少相关试验项目。

第17章Z型推进装置

17.1适用范围

17.1.1本章适用于船舶主推进的Z型推进装置(包括全回转、可升降及外摆的舵桨装置)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17.1.2对于调距桨型的Z型推进装置,除本章外,还应参阅本篇第18章可调桨装置。

17.1.3与本产品配套的原动机、液压装置、电气控制装置及部件的具体要求参见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本《指南》对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

17.2认可和检验依据

17.2.1本章采用的认可和检验依据如下:

(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17.3定义

17.3.1ISO3715和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章。

17.4图纸资料

17.4.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批准:

(1)产品主要性能规格(如图纸中已包含此内容可不单独提交);

(2)总装配图;

(3)主要零部件图(螺旋桨、动力轴、立轴、螺旋桨轴、锥齿轮及轴、上/下箱体、立柱、机座、井箱、导流管等);

(4)主要系统(液压、电控)原理图及安全报警装置(参见相关装置的图纸送审要求);

(5)计算书(包括轴系强度、桨叶强度等计算书);

(6)主要零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如图纸中已包含此内容可不单独提交);

(7)试验大纲(型式认可时提交)。

17.4.2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备查:

(1)有关主要的验收标准;

(2)产品说明书。

17.5重要零部件

17.5.1Z型推进装置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CCS产品证书:

(1)原动机(包括50kW以上的电动机);

(2)电气控制箱;

(3)螺旋桨。

17.5.2Z型推进装置中的下列(如有)外购件应持有制造厂证明文件:

(1)万向联轴器;

(2)液压泵;

(3)液压马达;

(4)液压缸;

(5)滚动轴承(包括回转轴承)。

17.5.3Z型推进装置中的下列自制件材料(如有)应经CCS检验或持有CCS产品证书:

(1)轴和齿轮(包括:

动力轴、立轴、螺旋桨轴、齿轮轴和齿轮);

(2)联轴器及连接螺栓;

(3)螺旋桨及桨叶紧固螺栓。

17.6焊接工艺评定

17.6.1Z型推进装置中的机座、井箱、导流管等焊接结构件的焊接工艺,在制造前应按照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7.7设计技术要求

17.7.1船用环境条件

(1)Z型推进装置应能在在船舶倾斜角为:

横倾±15°、横摇±22.5°、纵倾±5°、纵摇±7.5°的状况下正常运转。

(2)Z型推进装置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2.1.2中环境温度的规定。

17.7.2航行冰区的加强

(1)凡航行冰区并取得相应附加标志的船舶,其推进装置和辅助设备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4章第1~3节中的有关规定。

17.7.3主要材料及材料试验

(1)Z型推进装置中的轴系及螺旋桨的材料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1.2.2的要求和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

(2)Z型推进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及配套件应按照CCS《材料与焊接规范》进行材料试验和无损探伤检测。

17.7.4控制与操纵

(1)Z型推进装置应设有从驾驶室、机械控制站和就地控制。

在上述控制地点应设有舵角指示器。

(2)舵角指示器的要求见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3.1.8.3和第4篇第1章中的有关规定。

(3)Z型推进装置的操舵回转装置动力设备如为电动或电动液压时,应设有备用动力设备或其他紧急操纵措施。

如船舶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独立Z型推进装置,则可不设备用动力设备。

(4)Z型推进装置的转舵时间应满足(或等效于)船舶主管当局的有关要求。

(5)Z型推进装置的操舵回转装置还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3章第1节操舵装置的有关要求。

17.7.5轴的计算

(1)Z型推进装置的输入轴、立轴及螺旋桨轴的直径,应不小于按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2.2.1公式计算所得之值。

(2)如轴的孔径大于上述计算值的0.4倍时,轴的直径应按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2.3.1进行修正。

(3)对具有B1*级冰区加强船舶的中间轴和机器外面的推力轴应在上述计算值的基础上增加10%。

(4)对具有B1*级、B1级、B2级和B3级冰区加强船舶的螺旋桨轴的计算,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4.2.2的规定。

17.7.6联轴器及连接螺栓

(1)法兰联轴器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2.1要求。

(2)用键传递扭矩的联轴器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2.2要求。

(3)用液压无键套合到轴上的联轴器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2.3要求。

(4)夹壳式联轴器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2.4要求。

(5)联轴器螺栓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3要求。

(6)万向联轴器的设置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7.2要求。

17.7.7轴系振动计算

(1)Z型推进装置的轴系振动计算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2章的规定并提

交船舶审图部门审查。

17.7.8螺旋桨

(1)螺旋桨的强度和安装,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1章第4节的规定。

(2)对具有B1*级、B1级、B2级和B3级冰区加强船舶的螺旋桨的设计,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4章第3节的规定。

(3)螺旋桨应按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第3篇第8章8.4.3要求应进行无损检测。

17.7.9导流管

(1)导流管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0篇第10章第1节第8条的规定。

17.7.10齿轮传动装置

(1)对传递功率大于等于100kW的Z型推进装置的齿轮传动装置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0章的有关规定。

(2)齿轮箱的密性试验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7.8要求。

17.7.11液压系统

(1)液压系统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3.1.7要求。

(2)液压管路应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装船后应连同附件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密性试验。

17.7.12离合器

(1)离合器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1.3.4要求。

17.7.13轴承

(1)滑动轴承和滚动轴承应满足Z型推进装置的设计使用工况,滚动轴承的设计选型可采用轴承制造商推荐的计算方法。

(2)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80℃。

17.7.14报警

(1)与系统故障有联系的所有报警应显示于驾驶台。

(2)Z型推进装置应具有的报警功能有:

滑油低压(装有润滑油泵时);滑油高温;液压油低位;液压油低压;液压油高温(装有油冷却器时);液压油滤器压差过高(装有滤油器时);离合器低压。

(3)报警要求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13.1.9和第7篇第3章第2节中的有关规定。

17.7.15密封和防腐

(1)Z型推进装置的螺旋桨轴和回转机构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轴被海水腐蚀。

(2)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防止海水对水下构件的腐蚀。

17.8型式试验

17.8.1典型样品的选取

(1)申请方申请单一型号的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任意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

(2)申请方申请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进行型式认可时,抽取系列中一台最具代表性或最大传递功率较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17.8.2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

(1)外观检查;

(2)整机空载运转试验;

(3)调距试验(如适用);

(4)负载试验(如适用);

(5)压力元件耐压试验;

(6)报警/安全功能试验;

(7)密性试验;

(8)齿轮啮合情况检查;

(9)安全阀/溢流阀调定试验;

(10)回转试验;

(11)升降/外摆试验(如适用);

(12)零位舵角校正试验。

17.8.3型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1)外观检查

(a)对产品的上、下齿轮箱、转舵、轴系、液压系统等组件/部件作外观、完整性和安全性检查。

(b)产品各部件应配套齐全,各机组外表完整无损,保护层应完好,紧固件应牢固。

(c)液压机组管路应排列整齐、弯曲园顺,较长管路应作固定,软管尽量短,避免急转弯、扭曲等。

(2)整机空载运转试验

a)在工厂试验台架上,可采用试验装置驱动,对不安装螺旋桨的产品进行运转试验。

b)逐步增加转速至额定转速,试验时间不少于3小时。

c)试验时应记录各油泵、冷却水泵的工作压力,齿轮箱润滑油温度。

d)系统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无泄漏现象。

(3)调距试验(如适用)

a)对调距桨型的Z型推进装置应进行调距时间、调距稳定性、螺距控制精度、螺距指示精度等试验。

b)在额定转速下操纵可调螺距螺旋桨,从正(或负)全负荷螺距角的1/3到负(或正)全负荷螺距角的1/3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5秒。

c)调距过程中系统工作应平稳,螺距角指示器与螺旋桨实际螺距角的偏差不超过±1o。

(4)负载试验

a)在工厂试验台架上,可采用试验装置驱动,对产品进行负载试验。

b)在额定转速下,对桨叶施加模拟桨叶工作时的水动力与离心力载荷。

c)逐步增加载荷至额定功率,试验时间不少于3小时。

d)试验时应记录各油泵、冷却水泵的工作压力,齿轮箱润滑油温度及温升。

e)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80℃。

f)系统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无泄漏现象。

g)功率大于1500kW的产品负载试验,可用同型号产品的实船试验数据代替。

(5)压力部件耐压试验

a)液压和气动管路应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耐压试验,不应有渗漏现象。

(6)报警/安全功能试验

a)通过人为改变油位、油(气)压、温度或人工模拟输入故障的方法,检验滑油低压(装有润滑油泵时)、滑油高温、液压油低位、液压油低压、液压油高温(装有油冷却器时)、液压油滤器压差过高(装有滤油器时)、离合器低压等各报警功能。

b)上述报警项目的报警值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c)所有报警应显示于驾驶台。

(7)密性试验

a)Z型推进装置的上下齿箱、转舵齿轮箱、舵柱等部件制造完毕后,应进行0.2MPa的液压试验,组装后应进行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可以0.1MPa压力的液体进行;亦可以0.03MPa的压缩空气用涂皂液的方法进行试验检查,不应有渗漏现象。

(8)齿轮啮合情况检查

a)在适当负载下,采用均匀涂覆薄层颜料的方法验证齿轮副的接触情况。

b)齿轮的接触斑点应不小于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3篇第10章表10.4.3.1的规定。

(9)安全阀/溢流阀调定试验

a)通过改变液压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压力的方式,对系统中的安全阀/溢流阀进行调定试验。

b)安全阀/溢流阀的调定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10)回转试验

a)在工厂试验台架上,分别以静态和动态(旋转与非旋转状态)操纵转舵系统顺时针及逆时针转动360°各5次。

b)试验时应测量转舵时间及转舵压力,齿轮箱润滑油温度及温升。

c)转舵时间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d)滑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70℃,滚动轴承温度应不超过80℃。

e)系统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无泄漏现象。

(11)升降/外摆试验(如适用)

a)在工厂试验台架上,对可升降/外摆的舵桨装置进行升降/外摆试验。

b)升降/外摆组件运转灵活、升降/外摆平稳,无异常响声。

c)升降行程和最大外摆角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12)零位舵角校正试验

a)以机械零位为准,校正操舵控制系统的零位。

误差为±1.8°。

17.9单件/单批检验

17.9.1检验内容

(1)Z型推进装置的检验包括资料审查、制造过程中的检验及功能试验。

(2)制造过程中的检验主要包括材料试验、重要零件的探伤、零部件的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等。

(3)动力轴、立轴、螺旋桨轴、齿轮轴、齿轮、联轴器和重要螺栓等主要件(如有)应进行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4)Z型推进装置以型号和最大传递功率来分,首台产品的试验应按本章第17.8条进行型式试验。

后续产品的试验可按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试验项目进行。

17.9.2制造厂需提交的记录或报告,至少应包括:

(1)在制造厂完成加工的主要产品零件的材料质量保证书和/或理化性能复验报告;

(2)主要外购件或外协件的合格证明及有关证书;

(3)制造厂检验、测量、试验条件,并提供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及有效的检定证明复印件;

(4)制造厂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产品或样品型号、规格、编号、试验地点和试验日期、试验环境、试验项目和各项试验数据、试验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试验的结论。

17.9.3认可后的单件/单批检验试验项目按认可时获得批准的检验计划进行,一般应包括:

(1)外观检查;

(2)整机空载运转试验;

(3)调距试验(如适用);

(4)压力元件耐压试验;

(5)报警/安全功能试验;

(6)密性试验;

(7)齿轮啮合情况检查;

(8)安全阀/溢流阀调定试验;

(9)回转试验;

(10)升降/外摆试验(如适用);

(11)零位舵角校正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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