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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公司机械设备完好无损,保障国家财产免遭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3.总则

3.1各级领导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施工的同时,坚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2各级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负责。

3.3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无条件底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4所有人员都负有查禁违章,制止违章的责任。

4.安全职责

4.1经理

4.1.1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4.1.2批阅上级安全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解决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4.1.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

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1.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1.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4.1.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惩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1.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4.1.8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项目经理

4.2.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4.2.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4.2.3建立项目部的安全组织保证系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直接领导安监科的工作。

4.2.4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批阅安全工作的文件。

4.2.5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验。

4.2.6审定本项目工程安全施工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7确保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4.2.8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2.9在组织项目承包和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根据工程特点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2.10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组织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防范措施制定落实。

4.3工地技术负责人

4.3.1负责本工地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4.3.2组织并主持本工地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教育技术工作。

4.3.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编制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3.4组织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4.3.5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施工措施,推行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4.3.6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4.3.7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4.3.8参加记录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4.4班组长

4.4.1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4.2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总结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组织每天的“站班会”,做好“三交”和“三查”工作。

4.4.3每天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4.4组织本班组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场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

4.4.5工程开工前,组织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未经交底和签字人员不得安排施工。

4.4.6组织本班组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危险作业点设安全监护人。

4.4.7督促本班组人员收工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实施安

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4.5班组技术员

4.5.1负责本班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4.5.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4.5.3编制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5.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与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4.5.5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填报事故登记表。

4.6施工人员

4.6.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合理化建议。

4.6.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检查可靠性。

4.6.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6.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三不伤害”,下班前清扫作业场所。

4.6.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6.6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或挪用安全设施。

4.6.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的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无安全设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4.6.8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如

反应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4.7.班组兼职安全员

4.7.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4.7.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4.7.3负责本班(组)安全设施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4.7.4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

4.7.5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

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4.7.6负责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台帐:

保管好有关资料。

4.7.7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4.7.8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处理。

4.7.9负责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安全施工纪律

1.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生产)现场作业。

2.严禁穿短裤、背心、裙子、高跟鞋、凉鞋、拖鞋及短袖进入施工(生产)现场工作。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配带上岗证,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2米以上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5.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和工具物件。

6.各种手提电动工具、带电机械设备,要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

7.非电气专业和非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拆装操作机电设备。

8.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并有可靠防触电措施接地,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内。

9.冬季施工(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生产)区域生火取暖。

10.在施工(生产)中,不得任意拆除安全隔离层、孔洞盖板、防护栏杆、安全警示牌。

11.在易燃易爆区周围未经批准签证,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施工(生产)。

12.重要工序、特殊危险作业及大型排架的搭设或拆除,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审查批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13.起重机械操作,司机必须按起重及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铭牌要求作业,如工

作需要超铭牌的要求作业,必须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4.严禁无证人员擅自操作起重机械或非操作人员进入操作室与司机闲聊。

15.起重机械因工作需要起吊危险、易爆物品,必须有牢靠的安全设施(如吊笼、铁箱等),并应绑扎牢固,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得起吊。

16.吊装及危险作业区域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起重臂垂直下方不得停留和站人。

17.施工(生产)现场不得随意倾倒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18.严禁乱拿及破坏施工(生产)现场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19.下班后应切断施工(生产)用机械电源。

20.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非专业及无证人员驾驶车辆,严禁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司机严禁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21施工(生产)人员严禁乘载运行中的汽车、吊车、铲车、拖拉机、翻斗车等除副手以外的车辆任何部位。

2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必须进入吸烟棚。

23.各工地、班组每天上班前必须进行“三交三查”,并做好记录。

24.未经体检、培训、考试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25.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做到“每日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完料尽场地清”。

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使其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4.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由安监科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并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并组织工地、班组、施工队的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证上岗工作。

5.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5.1国家、地方和公司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本工程项目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5.2工地级:

本工地施工特点和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新入厂人员经项目部一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工地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报送工程科。

5.3班组长:

本班组、工程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操作(特点)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由班组长和班组技术员组织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考试结果报到安监科。

6.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取证,合格证复印件交安监科。

7.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及职工调换工种等,进行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

8.对严重违章和事故责任者,由安监科重新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9.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使全体施工人员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1.目的

为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实现自我评价,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

2.依据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4.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4.1查领导:

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事实,是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五同时”。

4.2查管理:

是否建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台帐及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及网络活动情况。

4.3查隐患:

施工现场是否布置规范,合理安全设施和安全标示及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有“三违”现象,施工环境是否安全。

4.4查反事故措施:

是否控制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否对施工过程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有预见性的防范措施。

4.5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5.安全检查的种类

5.1一般性检查:

由安监科组织各专业工地和劳务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参加。

5.2阶段性检查:

由项目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工地和劳务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

5.3专业性检查:

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专业工地和劳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

5.4季节性检查:

由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组织,安监科参加,各专业工地和劳务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

5.5定期检查

5.5.1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总工程师、安监科协助,各专业工地和劳务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参加,检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

5.5.2专业工地和劳务施工单位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由专业工地主任带队、技术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劳务施工单位由队长带队、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对各自施工范围全面检查。

5.5.3班组每周一次安全检查,由各班班组长和技术员组织,全班人员参加,对各自施工区域检查,检查完后,由班组长组织安全日活动,并做好记录,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时,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送被检工地主任签收,劳务施工单位队长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安监科批准,分阶段实施。

7.一般性问题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

8.违章违纪行为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安全施工措施与交底制度

1.目的

规范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交底执行程序,规范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范围程序。

保障施工环境良好,作业程序正确,作业所配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齐全,监督到位。

2.依据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4.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批和交底

4.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4.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安监部门审核,项目总工审批,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4.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程科和安监科审查,总工批准,由工地或劳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交底后执行。

4.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

施工措施,须经工程科和安监科、机械管理专工审查,总工程师审批,由技术负责人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后执行。

4.5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要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4.6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4.7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5.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

5.1由施工技术人员编制,要求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5.2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5.3针对环境条件,工业卫生,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4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及应急措施。

 

事故调查:

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

2.依据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4.人身事故分类

4.1记录事故

4.1.1职工伤情甚微、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

4.1.2已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4.1.3已发生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4.2轻伤及轻伤事故

4.2.1轻伤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4.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3重伤及重伤事故

4.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

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4.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0人以上的事故。

5.人身事故调查处理

5.1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快速报告项目部领导组织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2安监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索取旁证材料,调查事故概况,记录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简要经过,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

5.3重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调查事故的专长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3.1首先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情况,经济损失情况,45天内调查处理结果,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3.2指出事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5.3.3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5.4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并应积极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资料,保证其真实性。

5.5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由工地主任组织并主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班组长、技术员参加,安监科派人参加协助调查。

6.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6.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项目部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6.1.1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6.1.2安监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6.1.3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6.2.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6.2.2施工中无安全工作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2.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6.2.4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2.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2.6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2.7违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2.8由于安监科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科负主要责任。

6.2.9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6.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6.3.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3.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6.3.3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6.3.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7.人身事故统计、报告

7.1

7.1.1本企业、施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及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

7.1.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并计入“伤亡人数总和”和“伤亡合计”

7.1.3平均人数包括:

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施工单位的职工人数;施工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7.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隶属的电力公司和电建公司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查部门及工会报告。

7.3即时报告的内容

7.3.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7.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7.3.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7.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时,同时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

8.机械设备事故

8.1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8.2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8.2.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8.2.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8.2.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及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8.2.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9.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9.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由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9.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电建公司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隶属的电力公司安监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9.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电建公司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9.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本项目部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公司安监,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10.机械设备事故统计报告

10.1发生重大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隶属的电建公司、电力公司报告。

11.火灾事故

11.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11.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定为火灾事故。

11.2.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11.2.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11.2.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11.2.4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12.火灾事故分类

12.1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死亡10人(含本数)以上;重伤20人(含本数)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受灾50户(含本数)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12.2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12.3一般火灾事故:

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1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3.1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13.2火灾事故统计报告

13.2.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国家电网公司“电建安H表”中《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

13.2.2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向电建公司和电力公司报告。

 

安全考核制度

1.目的

落实“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奖励在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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