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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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

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执法监管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林业厅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能

1、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霍山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林业局管理的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下设下符桥等六个中队,辖区内木竹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兼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木竹检查站并入中队管理,保留检查站牌子。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下属中队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

2、按照“一个机构执法”的原则,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林业行政处罚权,调整归并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将不再委托给森林公安、乡镇林业站和其它单位。

《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和森林火灾的行政案件,由森林公安行使查处。

3、分片执法,灵活机动。

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下符桥中队负责下符桥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以及下符桥镇、但家庙镇、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与儿街中队负责大沙埂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与儿街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磨子潭中队负责西溪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单龙寺乡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漫水河中队负责中界岭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太平畈乡、太阳乡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诸佛庵中队负责杨土岭检查站木竹流通检查,及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衡山镇机动中队负责衡山镇、佛子岭镇、大化坪镇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接受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派的全县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依据省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改进执法方式,变固定执法为固定执法为主、流动执法为辅新的方式,实现上下互动、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4、依法行政,加强协作。

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总要求,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与纠风办、公安、交通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特别要加强与辖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乡镇林业站的协作共管。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林业法规、政策;

(2)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对从事森林资源利用的各种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3)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法制咨询、信访和案件档案审核管理;(4)接受县林业局交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受委托行使的林业行政执法种类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实施的罚款处罚。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4、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5、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实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和罚款处罚。

6、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7、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狩猎证的处罚。

8、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实施的罚款处罚。

9、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特许猎捕证的处罚。

10、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证件处罚。

1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的没收、罚款、和吊销采集证处罚。

13、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4、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5、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实施的没收和罚款处罚。

16、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和罚款的处罚。

1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罚。

18、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植物检疫法规的,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

(二)、林业案件受理和移交

1、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中队,要积极受理辖区内受委托查处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及时做好受理登记、立案以及汇报查处工作。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登记记录、现场制止、保护证据等工作,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管理物资连同前期证据材料,移交给所辖区行政执法单位立案查处,共同履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职责。

2、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查处的行政案件凡达到刑事立案追究标准的,移交给辖区内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属于法律授权森林公安查处的盗伐、滥伐、买卖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非法收购木材,以及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破坏森林的行政案件,也移交给辖区内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3、需要溯源追究的案件,不论是林业行政执法局或森林公安机关,都应及时将案件书面材料上报,由县林业局安排溯源追究。

4、县林业局对林业案件移交程序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统一的《案件移交审批表》,通过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移交,实行移交登记,双方签字。

(三)其它事项

各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办证点外如发现无证运输木材的予以依法查处,超证或物证不符在本辖区出县境的,由中队直接查处;运输证上注明由辖区外站(点)出境的,交途经出境站(点)查处,但问题较为严重的登记、汇报、再行处理。

诸佛庵中队驻石家河执法点实行双向检查,一是对途经我县的外县森林资源产品进行鉴定,在运输证上加盖执法点印章、值班员签字、登记放行。

二是经石家河点出邻县的木竹运输车辆,按检查站职责查验管理,杨土岭木竹检查站根据县局规定可代办石家河片、杨土岭片毛竹及其制品的外运手续。

木材部分一律由当地林业站负责办理。

道士冲执法点,对外县途经我县的木竹车辆进行验证,见车见货查验、登记、盖章,防止用空头部分在我县加装货物;本县木竹及产品出境邻县的,要严格检查,履行检查站管理职责。

胡家河、东界岭执法点(检疫点)由当地林业站管理,辖区内执法中队协助。

主要负责本乡镇资源税费流失和境外资源流入的鉴定,如发现本县其他乡镇资源逃避检查外流问题,应移交辖区执法中队依法查处。

附:

移交的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移交的林业案刑事件处罚标准

1、非法采伐毁损珍贵树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值:

主伐(杉)12.2m3,(松)11.4m3,(阔叶树)9.7m3;抚育间伐(杉)10m3,(松)8m3,(阔叶树)8.8m3)。

4、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6、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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