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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900200003d292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03-27文号:

藏政发〔2000〕7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文,减少文件运转环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文件,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文件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请示和报告属不同文种,要严加区分,请示问题要做到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更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只接受各直属委、办、厅、局(以下简称直属各部门),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及自治区党群系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西藏军区和武警西藏总队需要政府答复批准的文件,其他单位以及各县人民政府,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

三、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可以处理的事项,一律自行解决或协商处理,不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应当自行下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不得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的报告、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转发,其中如有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行文请示.

四、凡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的事务,各地市、自治区直属部门需要申请解决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不得越过职能部门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各职能部门对请求解决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及时研究,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必须予以答复.如果职能部门与申请单位不能商得一致,由主管职能部门将各自意见如实上报,请示政府裁定.

五、自治区直属部门代拟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或改变原有的政策时,应认真调查研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要与国家的政策相衔接,又要开拓创新,符合西藏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重要行文,应附行文依据和主要事项的背景、定量定性、分析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六、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未经其审核把关,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的领导不得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市的,主办机关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或地市协商,会签后再报或联合呈报;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七、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主送机关都应写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得写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某某同志.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一律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呈送政府领导阅批,不得越过政府办公厅直接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除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外,不要同时抄报国家有关部委,也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八、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地区行署、市政府或区直部门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请示自治区党委的事项,以党委(党组)名义报自治区党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如需要自治区党委知晓,主送单位应写自治区人民政府,抄报自治区党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报自治区党委的文件,如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知晓,主送单位应写自治区党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九、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机关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以本部门的名义直接请示.

十、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应当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上报各自召开的有关会议情况、会议内容.地市、部门负责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可下发所属单位,一般不要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需报送的只能摘报.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办件,应以承办部门名义书面报送办理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部门的印章.

十二、坚持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1997年《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暂行规定》办理.

十三、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做到准确无误、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简明扼要,一般不得超过3000字,一律打印.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本规定的要求.

十四、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份数: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件30份;报请审批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35份;备案规章5份;报告和抄报政府的文件10份;交由各地市和各部门承办事项的反馈意见5份.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不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十五、各地市、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报送的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来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实行退办制度,由来文机关纠正后重新报送.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退办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退办单

此件属下列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情况之一,现予退回,请按规定重新报送.

1、请示和报告文种不分;

2、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

3、无特殊紧急情况越级请示;

4、请示多头主送;

5、请示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明确;

6、请示、报告未注签发人姓名;

7、请示抄送下级机关;

8、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9、未以主管部门名义上报;

10、文件内容有严重错、漏现象;

11、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12、应直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或协商办理,勿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j

13、未加盖印章;

14、附件标注不规范;

15、未标主题词或标注的主题词不规范:

16、公文用纸、字号不符合规定,字迹模糊;未经打印;装订有漏页、颠倒现象;

17、其他不符合行文规定.

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一、眉首

文件眉首,一般是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三)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

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

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六)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二、主体

(一)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1、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批转(转发)三家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的公文,可只标被转件的主办机关名称,并在其后加“等部门”三个字.

3、被批转(转发)的请示、报告、意见的标题中不标行文机关名称;被批转(转发)的资料性或没有主送机关的文件,应在标题下面注明原行文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括号括起来.

4、批转(转发)类公文的标题,应尽量避免出现诸如“通知的通知”之类的文字重复.如被转件业经两个以上层次转发,再次转发时,一般只转发最初行文机关的通知,有关部门已转发的情况,可在正文中予以说明;如上个层次的转发通知中没有需要贯彻的实质性内容,可直接翻印原件下发.

5、转发或者提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安排部署类公文,标题中不能只写被转件或上级文件的发文字号.

6、除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简报、信息外,其他公文不应用新闻性标题.

7、各地市、自治区直属部门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批准或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一律用“请示”;汇报工作、反馈情况、答复询问的公文,用“报告”,对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用“意见”,请求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解决具体问题和职能部门答复,用“函”.

(二)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请示”件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三)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四)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五)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六)单一发文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七)联合行文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八)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九)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三、版记

(一)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1、上报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的公文,应分别根据国办秘书局和各部委办公厅制定的固定码区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2、凡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应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制定的固定码区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3、主题词内容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标注,数量不超过5个.

(二)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1、行政机关公文应分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

2、抄送上级机关的用“抄报”,抄送平级机关、下级机关的用“抄送”.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五)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主要发文形式

一、《藏政发》,主要用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通知和通报等;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意见;任免需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等.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主要用于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藏政函》,主要用于提请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各部委和各兄弟省、区、市商洽工作及对各地市、直属各部门重要请示的批复,印发非普发性文件等.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五、《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六、《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七、《藏政办发》,主要用于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通知,转发自治区直属部门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报告、意见等.

八、《藏政办函》,主要用于传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和直属各部门请示问题的解决意见,办公厅与区内外政府各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九、《内部情况通报》,主要用于印发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重大问题或涉及全局问题的讲话(摘要);印发各地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各部门的典型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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