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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提高工程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制定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依据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力火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火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调试单位,且必须具有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资质。

第五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和等级分类。

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电建企协)牵头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资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现全权委托电建企协调试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负责。

二级管理机构为各省电力(行协)建设企业协会。

第二章调试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丙三级。

标准如下:

一、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10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

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5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调试单位具有8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已独立完成两台300MW及以上机组的调试;

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需要;

6、具有编制3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7、有独立完成33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8、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9、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

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2、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上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二)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20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20%以上;

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3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台200MW及以上机组的调试;

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00MW机组调试的需要;

6、具有编制20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7、有独立完成220kV或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8、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9、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

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2、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5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50MW及以上机组调试的人员

应占20%以上;

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调试单位具有2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已独立完成三台中压及以上参数机组的调试;

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50MW机组调试的需要;

6、有高压参数机组汽水品质监督、化学清洗的业绩;

7、具有编制50MW或以上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8、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9、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

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个330kV及以上工程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30%以上;

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3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调试单位具有5年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三年至少完成一座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6、具有编制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1、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上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二)乙级

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个220kV及以上工程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20%以上;

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调试单位具有3年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三年至少完成一座22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6、具有编制22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1、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居同行中等水平,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三)丙级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3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个110kV及以上工程调试的人员应占20%以上;

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2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调试单位具有3年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三年至少完成一座11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10kV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6、具有编制110kV或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

故措施的能力;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

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9、调试的主要测试项目有计量认证;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各等级调试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发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0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

独立调试两台135MW机组并与甲级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台300MW及以上机组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资质。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50MW及以下机组的调试业务。

在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台200MW及以上机组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资质。

二、送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送变电工程调试业务。

其中具有330kV送变电工程系统调试的技术、装备、人员的单位,可以进行送变电工程和变电站工程的系统调试。

其他单位只可调试变电站工程。

(二)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在与甲级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座33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资质。

(三)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在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资质单位联合调试两座22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资质。

三、调试单位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调试范围承接工程调试

业务

第三章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九条调试单位资质的申请

调试单位申请调试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试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调试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调试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各专业调试人员名单及对应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负责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业绩及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

六、技术装备情况;

七、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情况,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后逐年监审结果;

八、计量认证材料;

九、企业管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调试单位资质的审批

一、凡申请调试资质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然后经二级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秘书处。

秘书处进行汇总和初-10-

审,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两周后,上报电建企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二、经核定业务范围并经电建企协批准的调试单位,由秘书处颁发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三、新设立的调试单位,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调试单位资质的升级

一、调试单位资质的升级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调试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本单位近一年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的合同及有关调试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一、秘书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后,将审查结果上报电建企协审定,经审定认为合格的单位,由秘书处颁发高一级的资质证书。

否则,由秘书处将审定意见填写在原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栏中。

二、调试单位资质的申请、升级与年度复审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调试单位资质的年度复审

一、调试单位的资质每年复审一次,四年换证。

不进行资质年度复审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无效。

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和《年度资质复审表》。

年度资质复审表的内容包括:

(一)目前调试单位情况表;

(二)近一年调试工程简况;

(三)法人、调试、经营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

(四)近一年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五)调试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六)技术装备变动情况表;

(七)近一年事故及损失情况表;

(八)核查、审批情况表。

二、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调试单位当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未发生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和误操作事故者为“合格”;

(二)资质条件与资质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因调试原因造成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者为“不合格”。

一、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时,取消资质。

三、目前已获得调试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注册资本未达标的,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两年内达标。

四、调试单位资质的年度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管委会人员的组成与职能

一、管委会人员由电建企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和修订《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三、负责调试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

重大问题的裁决必须经过管委会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次表决必须有2/3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70%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二、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管委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资质等级证书》。

三、调试单位在领取新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秘书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成的调试单位,其资质

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后在资质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

(二)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予以注销。

短时间歇业的单位,应交回《资质等级证书》,如果在一个复审周期内复业且在此一周期内的业绩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可以恢复原资质等级,返回《资质等级证书》,否则取消调试资质资格。

五、调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调试资质等处罚。

(一)在申请资质或年度复审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调试工作者;(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者;

(四)因调试原因造成重大事故者。

六、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调试单位资质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

还实行公告制

公告由秘书处在《中国电力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建企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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