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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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省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22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管理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省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专家委和工作组。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

省减灾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民政厅厅长担任。

  省减灾委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部署转移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省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指令;负责省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减灾委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遇难人员善后处置、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商相关成员单位拟定,报省减灾委批准印发,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22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2)省台办:

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和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3)省科协:

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4)省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5)省军区: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省减灾委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武警湖北总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7)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8)省经信委:

负责协调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视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9)省教育厅:

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10)省科技厅: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11)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12)省民政厅:

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13)省财政厅:

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14)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省环保厅:

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6)省住建厅:

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7)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8)省水利厅:

负责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和抗旱及水利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9)省农业厅:

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20)省林业厅: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21)省商务厅:

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22)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23)省外侨办(省港澳办):

负责国外及港澳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2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25)省统计局:

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6)省粮食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27)省物价局:

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28)省安监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9)省移民局:

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受灾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30)省测绘局:

负责做好受灾地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31)省供销社:

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32)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33)民航湖北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生物资、器械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34)省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5)省地震局:

负责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组织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36)湖北保监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7)武汉铁路局:

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38)国网省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3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省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省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灾害评估工作。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和相关省级区域性、市县级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报告;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在收到灾情信息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

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

县(市、区)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方的县(市、区)级以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5%或300万人以上。

  (2)一个市(州)范围内因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或25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15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州)、县(市、区)参加,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1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中央支持。

  (6)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协调城乡应急水源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国网省电力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省民政厅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省外侨办、省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民政厅、受灾市州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一个市(州)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1时前向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中央支持。

  (5)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或省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省测绘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国网省电力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省民政厅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省外侨办、省台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工作。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州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全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省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一个市(州)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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