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3194260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6.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7页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docx

一通三防冀中能源

冀中能源安字〔2018〕49号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切实提高重大灾害防治能力,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一通三防”若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中能源安字〔2011〕13号)、《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14版)、《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补充规定》(冀中能源安字〔2016〕25号)、《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井防突工作的安排意见》(冀中能源安字〔2017〕57号)、《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意见》(冀中能源安字〔2017〕70号)等文件废止。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29日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杜绝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安全事故,促进煤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含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产煤子公司、矿井(包括生产、基建、资源整合等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产煤子公司应结合单位实际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一通三防”管理应坚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质”并重,加强系统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大安全改造及灾害治理资金投入,完善现场管控机制与标准,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治理。

第五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设置“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矿井应根据瓦斯、煤层自燃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防灭火等专业队伍,配备满足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落实“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产煤子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规章制度及隐患整改。

产煤子公司(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障体系,突出技术业务保安。

产煤子公司(矿井)其他行政和技术副职、机关各部(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矿井各采、掘、机、运等井下单位区(队)长,对辖区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产煤子公司(矿井)安监部门,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明确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并赋予其在重大灾害治理技术方案措施、资金、重要技术岗位人事调整的决定权。

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突出矿井必须设置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瓦斯地质保障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一通三防”工作标准,建立健全以下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与局部通风管理。

(二)瓦斯管理。

(三)瓦斯抽采管理。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五)防治自然发火管理。

(六)安全监控管理。

(七)综合防尘管理。

(八)“一通三防”图纸管理。

(九)“一通三防”例会。

(十)“一通三防”日分析。

第八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加强“一通三防”动态分析、处置。

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应组织通风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每月分析确定所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重点,明确强化管理的措施。

低瓦斯矿井每周、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每日,应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地质、通风、防突和安监等部门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量配备、地质预测与探查、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瓦斯涌出增量变化或异常、瓦斯抽采达标、防突预测预报、防治煤层自燃、安全监控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安全隐患,确定安全管控重点,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并督导落实。

分析会议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汇报内容、相关问题与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及工作安排等内容,并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确定的整改措施和安排意见报矿长签批后,送达主管副矿长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第九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加强“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井下作业人员、尤其是“一通三防”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一通三防”专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演练,产煤子公司通风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对演练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优先满足“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工程项目的支出;合理确定“一通三防”科研费用使用比例,保证科研投入;积极研究、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矿井通风

第十一条矿井应确保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二)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无煤柱开采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四)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巷道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

(五)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矿井改扩建、通风系统改造、新水平延伸等情况)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其他情况调整通风系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确需设置的,低瓦斯矿井须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批,高瓦斯、突出矿井须经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七)采掘工作面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安装除外),对非易自燃煤层、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方式需跨采区通风的,经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技术可行性会审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反风率不低于40%;应保证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及时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矿井应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账,并制定因停电等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主要通风机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清挖水仓除外)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电源开关应位于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上风侧,并设置瓦斯检查点。

(二)局部通风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其他人不准随意停开。

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用风地点正常通风,该供风区域内自动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双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电源恢复时双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启动。

(三)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试验、甲烷电闭锁试验、风机自动切换试验以及相关电气设备试验等作业必须提前编制计划,确定具体时间并通知受影响单位;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结果应与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一致,试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处理回风隅角瓦斯。

(五)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六)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十四条矿井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煤子公司应组织所属矿井每年核定1次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新建矿井投产前、整合矿井验收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三)矿井通风部门应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计算月度需要风量,实际分配到各用风地点的风量不得低于计算需要风量,并应保证甲烷、二氧化碳、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风速、温度等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要求;风量计算方法由产煤子公司根据具体条件制定,至少每5年修订1次。

(四)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通风阻力超过规定的,必须制定降阻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矿井必须加强井巷维修工作,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的4/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六)矿井应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通风系统特别复杂、反风确有可能造成灾害,不宜进行反风演习的,经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技术可行性会审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按时检查反风设施。

第十五条贯通巷道(包括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制定贯通专项措施。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突出煤层6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1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过0.8%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二)贯通时,必须由矿领导现场带班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章瓦斯防治

第十六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产煤子公司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正常生产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1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每年应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

(三)低瓦斯矿井应在新建矿井投产验收前、生产能力核定完成前、改扩建工程竣工前、资源整合完成前、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前,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四)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具备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40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5m3/min等条件之一的,应直接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五)非突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等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六)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七)矿井应编制瓦斯等级鉴定或年度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方案,并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工作,产煤子公司通风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鉴(测)定任务。

鉴(测)定结果于10月底前,上报驻地市安全监管局和集团公司科技部。

第十七条矿井应加强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

对巷道高冒区、密闭墙、回风隅角、煤仓上口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安排瓦斯检查工进行巡回检查,并制定防止“空班”、“漏检”和“假检”管理措施。

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或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矿井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应采取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测措施;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针对性措施,确保降至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以下,否则不得安排作业。

第十八条矿井应加强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等参数。

瓦斯参数测点布置应沿煤层走向每500m、垂深每50m至少布置1个;预测地质单元瓦斯参数测点布置沿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点位于工程垂深最低位置。

(二)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等参数。

(三)高瓦斯矿井应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低瓦斯矿井应测定新水平、新采区的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四)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0.3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第十九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建立瓦斯治理指标考核奖罚制度,定期组织对矿井年度瓦斯治理达标煤量、瓦斯抽采量、抽采利用率、抽采钻孔工程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进行验收考核,对各单位和相关领导人员实施奖罚;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瓦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到位的瓦斯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产煤子公司批准。

瓦斯治理规划应做到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平衡矿井抽、掘、采关系,合理确定矿井产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工程与采掘接替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为瓦斯治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提供保证;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应以瓦斯治理规划为基础,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瓦斯治理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矿井各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瓦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0%的地点甲烷浓度达到0.8%时,属于瓦斯预警。

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外,均属瓦斯超限事故:

(一)矿井反风演习、掘进工作面有计划的停电或停风、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瓦斯排放。

(二)采取水力掏槽、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或深孔预裂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的。

(三)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评价达标,进行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时。

(四)按规定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调校时。

(五)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实施得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加强现场瓦斯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突出煤层、火区封闭和启封等重点环节的现场管理,作业期间应有矿领导带班指挥。

(二)掘进工作面回风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8%,否则必须停止生产,采取缩小循环进度、加大风量、预抽瓦斯等措施,甲烷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采煤工作面判定抽采达标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仍超过0.8%或上隅角出现局部瓦斯积聚的,必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

(四)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和采掘工作面过钻场、老巷、老空和地质构造带时,应制定加强瓦斯管理的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切顶线后方冒落不充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和采空区瓦斯大量涌出。

(五)施工水力压裂钻孔、区域防突措施孔、石门揭煤穿层钻孔时必须安设防喷装置,将孔内瓦斯引入专用回风巷或瓦斯抽采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加强瓦斯超限现场处置管理。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撤人指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要求撤至安全区域,并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撤人指令,必须立即责令和组织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班组长、矿领导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报告、指令,必须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并组织、督促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矿井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报告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后,必须立即下达撤人指令,督促可能受威胁区域内全部人员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并向值班矿领导、总工程师、矿长报告;有关矿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组织查明原因,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处置记录,及时逐级上报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并将处置情况作为交接班的重要内容;确认发生瓦斯突出或者瓦斯爆炸事故的,应按规定启动专项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排放瓦斯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和“低浓度排放”的原则,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矿领导带班控制风流排放。

(二)停风区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或启封不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前向产煤子公司调度室报告。

(三)启封、缩封火区及高温点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产煤子公司分管领导带班,矿山救护队实施。

(四)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瓦斯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严禁“一风吹”。

(五)排放瓦斯工作应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六)预留抽采管路的密闭墙,必须首先采取抽采措施,将墙内积存甲烷浓度降至3.0%以下后,方可启封密闭进行排放。

第二十六条产煤子公司、矿井应严格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甲烷浓度≥3.0%的,由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追查。

(二)甲烷浓度在2.0~3.0%的,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三)其他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四)远程监察通报的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等超限事故,产煤子公司应督促矿井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驻地监察分局和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可给予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安全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安全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故障闭锁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

(七)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八)故意破坏瓦斯抽采设施、通风设施、安全监控设备。

(九)未执行有掘必探,石门误揭煤层。

(十)瓦斯检查假检。

第四章瓦斯抽采

第二十八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的原则,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保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瓦斯治理达标煤量相平衡,配备满足需要的抽采设施和设备,加强抽采现场管理,实现抽采效果达标。

产煤子公司每年应组织所属瓦斯抽采矿井进行瓦斯治理达标煤量评价,实行瓦斯抽采达标精细化管理,同步推进瓦斯抽采能力、时间、抽采率最大化,钻孔施工、验证上图、效果评价等达标评判重点环节规范化,抽采管路连接、计量仪器仪表安装等现场管理精细化,钻孔施工视频监控、随钻测量、抽采参数自动计量等信息化,确保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符合规定要求,严禁计划开采煤量超过瓦斯治理达标煤量。

矿井新增瓦斯治理达标煤量回采前,应由产煤子公司组织采前安全评价合格后批准确认;剩余达标煤量应保证不低于2个月的矿井计划产量,否则应严格“以抽定产”。

第二十九条瓦斯抽采矿井地面永久抽采瓦斯泵站的装机能力和抽采管网能力,应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运行泵的装机能力(考虑抽放泵效率因素)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卸压抽采地区抽采管路管径不得小于250mm,预抽地区抽采管路管径不得小于200mm。

第三十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中甲烷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开停状态;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等,必须安装瓦斯抽采自动和人工计量装置,其前后直线段距离应符合说明书规定,实现连续计量和抽采纯量自动累计。

瓦斯抽采量计算应统一采用大气压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瓦斯抽采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自动计量与人工计量数据每周至少进行1次比对,同一抽采单元不同计量装置之间的抽采参数误差>5%时以低值数据为准计入评价。

便携式抽采计量装置6个月应在实验室或返厂进行1次校验。

第三十一条瓦斯抽采矿井应试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方法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关系。

钻孔瓦斯抽采半径、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预抽煤层瓦斯的吨煤钻孔量等参数应实测确定,预抽评价单元最小区段长度和预抽钻孔最短抽采时间由产煤子公司确定。

第三十二条瓦斯抽采矿井应积极采用瓦斯增透高效抽采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使用高效瓦斯抽采泵站、大功率履带式钻车、千米定向钻机等新设备,切实提高矿井瓦斯抽采率和抽采浓度;首次采用水力压裂、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深孔爆破等增透技术装备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报产煤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效果考察。

第三十三条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施工区域煤层产状、硬度、瓦斯含量、瓦斯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