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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制度汇编

市委政法委议事规则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政法委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决策科学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方式

1、市委政法委讨论问题、研究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各类会议的方式进行。

即:

(1)市委政法委全体委员会议;

(2)市委政法委联合办公会议;

(3)市委政法委书记办公会议;

(4)市委政法委机关办公会议。

二、议题的提出

2、召集议事由政法委员会负责同志提出议题。

政法各部门或政法委机关需要讨论的议题,应事前书面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政法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3、研究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议题,应充分准备,不能临时动议。

4、议题内容应打印成书面材料,发出席会议人员。

5、议事应围绕议题进行,一般不改变议题,更不得空谈阔论。

三、议事的一般程序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列席全议人员的意见作为参考。

7、讨论重要问题,要有应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8、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9、参加议事的人员应态度明朗,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

四、议定事项的落实

10、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纪要》或其他形式印发。

由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承办。

11、议定的事项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归口落实,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督办。

五、注意事项

12、开会须按会议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13、会前应作充分准备,做到有情况、有观点、有初步对策。

14、讨论发言要紧扣议题,态度明朗,简明扼要。

15、会必有议,议必有决,决必有行,行必有果。

市委政法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周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年不得少于四次。

二、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

四、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务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一般应于会前两天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

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及其政法委员会和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听取政法部门汇报省直、市直政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三)讨论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

(四)分析全市社会稳定形势和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部署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听取政法各部门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汇报,审议实施意见;

(六)讨论决定政法各部门和政法委请求市委或德州市委政法委研究解决的主要事项;

(七)分析政法队伍状况,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意见。

(八)讨论落实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作好充分准备,向会议请示汇报工作须有文字材料。

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

联合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会议内容、时间、地点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人签发。

四、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事项,研究德州市委政法委和市委批办的需要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办理的重大案件;

(二)讨论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或市委交办的其他问题。

(三)市委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

五、政法各部门需提交联合办公会讨论的案件和有关事项,须提前报送正式打印报告。

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一、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不定期召开。

二、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出席书记办公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及会议记录人员视会议内容临时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机关人事调动、任免、处理等问题;

(二)研究提出基层政法干部任用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政法委年度重点工作,汇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书记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议议定事项按要求和程序报告。

机关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委政法委机关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确定召开。

二、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副书记及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有关同志列席。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和批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讨论拟提请市委政法委全体委员会议或市委政法委联合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

(三)听取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安排工作;

(四)研究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建设;

(五)讨论重要工作文稿;

(六)讨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有关请示报告;

(七)研究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委交办的具体事项;

(八)研究各科室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九)书记、副书记提出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应形成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人签发。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有关民主生活会内容;

(六)上次民主生活会涉及问题的解决情况。

二、市委政法委机关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政法委机关全体人员出席,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根据要求进行。

四、民主生活会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克服缺点,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安排工作的会议。

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具体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市委、纪委、市委组织部,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六、民主生活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在会前或会上转告有关委员;

(二)根据征求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三)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应按时到会,不能无故缺席。

七、针对民主生活会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属于违法违纪的,及时查处。

八、民主生活会后10日内,市委政法委政工科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及会议记录。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学习教育会议制度

一、坚持每周五召开学习教育会议,重点是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教育,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不经请假不参加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布置全市政法工作和研究讨论重大案件。

三、每月召开一次书记办公会讨论和研究政法委机关的工作及重大事项。

四、每月召开一次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总结当月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五、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凡是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会议,每名干部职工必须认真作好学习记录,勤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及理论水平。

七、在各种讨论会上,要认真思索,积极发言,大胆陈述己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搞好政法委机关的自身建设出谋献策。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维稳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班人齐抓共管,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责任制。

二、政法委机关领导作为各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工作的包保责任人,必须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政治责任,督促包保乡镇(街道)认真落实好维护稳定的领导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汇报、研究等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维护稳定工作形势,准确地掌握本地突出的不稳定因素,对维稳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四、市维稳办对涉及部门多、职责不明确、处理难度大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形成维护稳定工作的合力,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确保稳定。

五、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维护稳定工作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要坚持归口报告和逐级上报的原则,实事求是,不能误报、漏报、瞒报。

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解决维护稳定工作的财力保障问题,不断改善维稳工作条件,

七、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激、可顺不可逆;

(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妥处;

(三)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立场和态度问题;

(四)民主法制的原则;

(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六)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八、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

(二)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

(三)领导亲自动手的原则;

(四)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五)分别情况,区别处置的原则;

(六)慎用警力的原则。

九、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跨越发展,大力发展经济,这是治本之策;

(二)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三)加强法治建设,把矛盾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第一线的防范作用;

(五)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妇女组织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有效的舆论氛围;

(八)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案件协调督查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政法都门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协调督查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直接领导,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信访科具体承办。

必要时可从市直政法各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案件协调督查工作。

第三条市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案件协调督查工作必须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审查,支持和督促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正执法。

第四条案件协调范围:

1、政法各部门在案件管辖、事实和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可能导致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案件;

2、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关系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相互配合、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3、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研究协调的新类型案件;

4、市委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条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以下案件:

1、德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乐陵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2、政法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市直部门提请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案件;

3、外县、市、区、自治县政法部门与我市政法部门在执法中有争议,需要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处理的案件;

4、通过信访渠道发现认为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根据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召开市委政法委员会会议;

2、由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有关政法部门主管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参加的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

3、经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组织有关政法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召开案件协调预备会议。

第七条提请协调案件的机关应书面提出协调案件请示一式5份,写明案情、认定事实的依据、处理案件的理由、争议的焦点及提请解决的问题等、由执法督查信访科报请政法委领导审查批准后,于10日内作出召开协调会议的通知或有关审查意见批复。

第八条案件协调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统一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送有关政法部门各司其职,依法进行。

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各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执行会议纪要时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委政法委员全书面报告请示,不得擅自变更议定事项处理或拖延不办,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负责对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九条案件督查督办范围:

1、德州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委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2、群众多次上访,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断控告、申诉,反映政法部门执法中显失公正,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3、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

4、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没有依法公正处理的案件;

5、市委政法员会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市委政委员会案件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具体负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向有关政法部门发出督查督办函;

2、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报送书面专题报告,或者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经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批准可调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或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

3、对需要重点督查督办的案件,经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批准后,可组织有关政法部门联合调查。

第十一条对领导批示交办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重大案件要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凡督查督办或协调议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结果,法律明确规定有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疑难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在90日内办结,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不能办结的理由及进展情况,市委政法委员会可据情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督查信访科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承办单位补充情况或重新办理,并说明其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原批示、交办的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部门拒绝接受市委政法委员会正确监督意见,或在限期内未履行法律职责的,市委政法委员会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告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同时抄送该政法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也可据情建议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十五条在督查督办案件中发现确有政法部门办案人员或有关领导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除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外,还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德州市委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批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要求督促检查;

(三)对市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安排和文件、指示、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二、市委政法委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事项的催办督办。

三、需督促检查的事项,应将主要内容、交办单位、承办单位、交办时间和要求以及办结期限等进行立项登记,定期催办督办,限期报结果。

四、督促检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反馈结果,由于特殊原因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定期报告查办进展情况。

五、办理结果应向市委政法委书记报告。

六、政法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应认真办理督促检查事项,急事急办,不得拖延。

无故拖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的,视情况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机关文书处理办法

一、文件是管理党和国家政务的一种工具,文书处理工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做好。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拖拉积压,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三、文书处理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文件的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印鉴、印发、清退、立卷、归档以及来信处理等工作。

四、坚持按公文格式拟文,保证文件结构的完整,除综合性的报告、总结、计划和指示外,要坚持一文一事制;文件的标题,主、抄送机关,正、附件,机关印章,发文日期,编号,机密等级,急缓程度等,都要清楚无漏。

有关业务科室的文书,由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印发、清退,办公室负责格式把关,立卷后由办公室归档。

五、公文的拟办、承办、签批意见一律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

七、定期清退文件,以防积压,分散或丢失。

凡是发到各科室和个人手中承办的文件材料,至少每季度向办公室清退一次。

八、坚持立卷归档的制度。

各科室要随时将办理完毕而又需要继续保存的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地归入有关卷内;次年初,文书处理人员应按立卷的原则、方法、要求,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立成案卷,装订、编目、归档。

首问责任及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搞好优质服务,创新运行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树立党的机关良好形象,推动全市政法工作发展,特制定市委政法委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度适用于政法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第一个被来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人)的主要责任:

1、办事人来办事及联系其他工作时,首问人要使用文明用语,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

3、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是属于本科室而因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将办事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登记,并立即置于有关责任人的办公桌上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情况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或办理事项要求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要负责给办事人答复。

4、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科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必要时应为办事人联系有关科室和责任人,

5、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政法业务和工作程序,不仅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而且要了解有关科室的职能;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着想、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执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对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

第七条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办事人道歉等处理。

1、首问人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没有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问题的或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

4、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6、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7、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8、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第八条本单位内设立违反首问责任制度投诉电话:

6268187,执法督查信访科负责首问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落实,并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同志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是了解社情的重要渠道,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信访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直接反映机关工作作风,必须认真做好。

二、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人民群众以信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三、接待群众来访要不厌其烦,满腔热情,耐心听取申诉反映,认真作好记录。

有书面材料的,要认真阅读,不得敷衍塞责,草率行事。

四、对上访人员的合理要求,属政法部门管理的要督促办理,对无理的要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五、来访人员要求会见领导同志时,应热情接待,耐心问明具体要求,并作好记录,能当面答复的尽可能当面解答,需要请示领导的,及时请示,一般不直接引见。

六、转办一般性信件,进行登记后填写转办处理单,于三日内发出。

重复信件,不再转办。

七、重要来信来访,由负责信访的同志提出拟办意见,报书记批准立项办理。

重要来信来访指:

(一)上级领导机关和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查处的信件;

(二)书记直接批示查处报结果的信件;

(三)揭发检举政法干警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信件;

(四)影响较大、久拖不结的申诉案件;

(五)其他需要立项的重要信访案件。

对批准立项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按要求办结。

八、市委政法委立项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的政法部门应在收到函件后及时办结,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九、加强同政法机关信访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信访信息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重大信访线索,做好重大信访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

十、信访工作要做到月有统计,季有分析,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委政法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书记主持并全面负责市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定期向德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委报告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一)市委政法委每年向德州市委政法委和市委报送两次综合性工作报告,上半年报告于当年7月上旬报出,全年报告于次年1月上旬报出;

(二)对全市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向德州市委政法委和市委作阶段性情况报告;

(三)对重大敌社情、重大恶性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等,及时报告市委,必要时报告德州市委政法委;

(四)及时将省、全政法工作会议贯彻情况报德州市委政法委;

(五)向德州市委政法委、市委的请示、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副书记审核,由书记签发,书记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发。

二、市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分别主持并全面负责各主管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市委和市委政法委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市委政法委员会研究讨论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联合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委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其主管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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