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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模板.docx

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模板

XX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方案

(2019-2020年)(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XX,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施健康XX战略,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个单位《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疾控发〔2018〕41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单位《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XX市贯彻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工作方案》(益发〔2018〕1号)等法律、规划、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

(二)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坚持预防为主。

(四)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XX、健康XX建设。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健康细胞工程(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家庭)和基层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

具体工作指标包括:

(一)到2019年底:

1.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乡镇(街道)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100%。

2.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中小学全部设立心理辅导室。

3.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设立心理辅导室。

4.公安监管场所、监狱、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立心理服务场所。

5.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各县级人民医院挂牌成立心理诊室。

利用各种资源,建立24小时公益心理援助平台,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6.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通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公益服务心理援助平台。

7.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家属学校(课堂),对患者家属开展护理教育等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家属进行心理辅导。

(二)到2020年底:

1.高等院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健全。

中小学专职或兼职教师配备到位,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2.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3.公安监管场所、监狱、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心理服务场所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4.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心理健康服务平台

1.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等要求,在县、乡镇(街道)两级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

(牵头单位:

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

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XX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人民政府。

基层综治中心等单位要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心理需求。

基层综治中心要充分发挥综治信息系统平台优势,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电子档案,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每月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

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

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各基层司法部门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支持配合下,每月对居民各类矛盾问题进行摸排,每月对辖区内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等特殊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并建立台账,台账及时反馈乡镇政法部门。

(牵头单位:

市司法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2.完善教育系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高等院校要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建设,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

400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

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可持续发展,积极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学前教育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开展以学前儿童的家长为主的育儿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发现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

特殊教育机构要结合听力障碍、智力障碍等特殊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以班主任和兼职教师为骨干,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适合学生和教师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要密切与村(社区)、团委、妇联、公安等单位联动,及时了解遭受欺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沾染毒品等学生情况,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要创新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方式,通过“校社合作”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心理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配合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3.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依托本单位党团、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等有关科室,设立心理辅导室,明确专人负责联系该项工作。

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牵头单位:

市总工会,配合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在公安监管场所、监狱、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救助管理站、信访接待场所等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4.健全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各地要从人、财、物等方面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心理门诊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为患者提供各类适宜心理治疗技术的服务,充分发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

各区县(市)人民医院挂牌设立精神(心理)诊室,明确有资质的医生专(兼)职承担,公布心理门诊预约电话,倡导病人事先预约的方式开展心理咨询、治疗等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科普宣传,协助政法、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排查出的重点人员开展心理状态评估。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5.加强心理援助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通过热线、网络、微信等建立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平台。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扩大心理援助平台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用率。

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二)切合实际,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1.主动上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基层政法部门要组织卫生、司法、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对司法部门通报的特殊人员开展心理状态评估,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每月主动上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必要时督促家属送其到专业医疗机构治疗。

(牵头单位:

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教师、学生开展心理问题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及时、主动对问题教师、学生主动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问题排查,对于有异常行为的员工,要及时主动了解其心理状况,协助其及时接受心理疏导或干预,必要时协助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牵头单位:

市总工会,配合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在重大自然或人为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开展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及时、主动为受灾难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及时处理其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减少极端行为发生。

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主动开展心理援助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2.定点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安排专门医生在心理门诊坐诊,为前来就诊患者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各县级人民医院要统筹安排本单位心理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具备心理咨询工作能力的医生的积极性,根据病人预约情况,在心理门诊坐诊,为病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有专门心理咨询场所、有专职心理咨询老师的学校,可以在主动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帮助的同时,采用学生预约的方式,安排老师在咨询室定点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三)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

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在内的科普宣传网络,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微信等)等,广泛宣传“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心身同健康”等健康意识和科普知识。

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进学校、进企业、进村(社区)、进机关等活动,开展心理健康公益讲座。

在公共场所设立心理健康公益广告,各乡镇、街道、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室向群众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宣传资料。

组织志愿者定期参加科普宣传、热线咨询等志愿服务。

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2020年底前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

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四)规范发展社会心理服务机构

鼓励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加大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对心理行为问题的服务能力和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

(牵头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

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五)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培育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的各类心理专业人才,壮大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

(牵头单位:

市人社局,配合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心理健康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政法、公安、教育、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选派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参加培训。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相关医疗机构要选派人员参加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

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要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培训,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临床医师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能力。

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要加强与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的协作,对其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心理健康工作服务工作水平。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2.组建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

政法、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要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支持引导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和规范心理健康志愿服务的发展。

要对志愿者开展心理健康工作相关培训,健全奖励表彰机制,支持其开展科普宣传、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志愿服务。

特别是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高校心理教师、心理专业学生等加入心理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六)合理提升心理健康服务价格

在目前收费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心理服务价格,体现劳动服务价值,充分调动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配合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

要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使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治疗率、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率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要建立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专干、助残员、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组成的个案管理团队,对患者实施个案管理并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做好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配合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等4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

到2020年底前,每个区县(市)至少在城区、精神病医院所在乡镇各设立1家社区康复机构,康复机构所在地乡镇(街道)居家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20%以上。

建立绿色通道,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社区康复机构向医院快速转介。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市残联,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建立家属学校(课堂),对患者家属开展护理教育等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家属进行心理辅导。

(牵头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

各县级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党政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卫生健康、宣传、政法、信访、发改、教育、科技、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社、医保、市场质量监督、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要明确成员单位职责。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问题。

(九)明确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

牵头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我市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

做好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市委宣传部:

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心理健康有关知识和政策宣传。

市委政法委:

负责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搭建好县、乡综治中心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做好特殊人群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治考评。

市信访局:

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高度关注上访对象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

市发改委:

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

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和教师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市科技局:

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高度关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

市民政局:

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开展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

关注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心理健康。

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市财政局:

保障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人社局:

将XX市心理咨询师信息登记上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

市医保局:

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

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

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加强对职业人员、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特定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宣传、政法、信访、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医保、市场监督、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加强交流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对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的领导,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各地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党校培训。

(十)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各地要加强投入,保证心理工作必需经费。

(十一)强化督导评估

各县级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19年5月31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XXX,手机:

,qq:

5)。

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

对于工作消极、工作进展缓慢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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