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庭审笔录同名445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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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笔录同名44592

模拟法庭庭审笔录(同名44592)

庭审笔录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木洪:

张木洪,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张木洪:

2011年10月14日收到。

审判长:

被告人张新宇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新宇:

张新宇,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

审判长:

被告人张新宇,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张新宇:

2011年10月14日收到。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木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新宇故意伤害案。

本庭由审判员郑麟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秋彤担任法庭记录;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派检察员应舒怡、杨玉立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木洪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珏出庭为被告人张木洪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新宇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秋萍出庭为被告人张新宇辩护。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张木洪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张新宇清楚了吗?

张新宇: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木洪: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人张新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新宇: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否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起诉书

福检刑诉字[2011]第633号

被告人张木洪,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

2011年8月12日因本案被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被告人张新宇,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

2011年8月12日因本案被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洪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新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于2011年9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竞的近亲属、被害人章剑飞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辩护人郑珏、章秋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木洪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竞拦住,张竞以借钱为由向张木洪所要钱财,张木洪拒绝借钱,张竞即以动武相威吓,张木洪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叶兴荣等人旁观,张竞敲诈未果。

8月10日上午,张木洪邀其堂兄张新宇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张新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常青小区时与被害人张竞、章剑飞碰到,张竞当即要求张木洪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张新宇在被章剑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章剑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曾毅倩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竞继续对张木洪进行殴打时,张木洪抓起张新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竞刺死。

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水果刀一把,为被告人张木洪所持的作案工具。

2、鉴定结论:

(1)被害人张竞尸体检验报告一份。

(2)被害人章剑飞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

(3)被告人张木洪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

3、证人叶兴荣的证言一份。

4、被害人章剑飞陈述一份。

5、被告人张木洪的供述一份。

6、被告人张新宇的供述一份。

7、提取笔录: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11年8月16日由该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所做的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洪在被受害人张竞殴打时用刀将张竞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张新宇在被被害人章剑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张新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予以惩处。

此致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玉立应舒怡2011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被羁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材料:

水果刀一把、鉴定材料三份、证人证言一份、被告人供述两份、被害人陈述一份、笔录一份。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新宇: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张新宇退庭候审。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木洪: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被告人张木洪,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

听清楚了。

公诉人:

被告人张木洪,你与张竞、章剑飞是否认识?

张木洪:

不认识。

公诉人:

那你怎么会把张竞捅死的?

张木洪:

我第一次碰到张竞是在2011年8月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竞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旁人吓跑了,他为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公诉人:

那8月10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木洪:

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8月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张新宇,叫他陪我一起去。

公诉人:

你继续讲下去。

张木洪:

我和张新宇在常青小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竞和章剑飞,张竞一上来就打了我一耳光,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耳光,我都不敢还手。

公诉人:

当时张新宇在干什么?

张木洪:

他想过来帮我,但被章剑飞拦住了。

公诉人:

章剑飞有没有打张新宇?

张木洪:

章剑飞拦住张新宇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公诉人:

那章剑飞是怎么被张新宇刺伤的?

张木洪:

我也没看清楚。

我看到时章剑飞已经倒在地上了,张新宇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

当时张竞阻止我去扶章剑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竞抓住了。

公诉人:

接着讲。

张木洪:

我听到章剑飞在叫张竞打死我,张竞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竞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抽我耳光,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章剑飞报仇。

公诉人:

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张木洪:

朝天。

公诉人:

张竞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张木洪:

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

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竞左肋部刺了一刀,张竞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公诉人:

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竞?

张木洪:

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公诉人:

你有没有考虑拿刀刺他的后果?

张木洪:

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木洪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木洪进行发问?

辩一:

有的。

被告人张木洪,你与张竞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木洪:

没有。

辩一:

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张木洪:

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

辩一: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木洪进行发问?

辩二:

不需要。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你拿刀刺张竞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张木洪:

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你知道张新宇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木洪:

不知道。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木洪退庭,带被告人张新宇到庭。

被告人张新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新宇: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张新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张新宇:

听清楚了。

公诉人:

被告人张新宇,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章剑飞?

张新宇:

因为张竞在打张木洪,我想上去帮张木洪但被章剑飞拦住,我没有章剑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公诉人:

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张新宇:

我带在身上的。

公诉人:

你平时都带着的吗?

张新宇:

没有,当天张木洪告诉了我8月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

公诉人:

你用刀子刺章剑飞前,章剑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张新宇:

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张木洪。

公诉人:

那当时张竞打张木洪打得严重吗?

张新宇:

张竞抽打张木洪耳光、打他胸口,张木洪没敢还手。

公诉人:

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去帮张木洪,张木洪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张新宇:

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公诉人:

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张新宇:

我叫公用电话亭的老板报的警。

公诉人:

为什么要报警?

张新宇:

怕出大事。

公诉人:

张木洪拿刀刺张竞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张新宇:

没有。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新宇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新宇进行发问?

辩二:

有,被告人张新宇,你与章剑飞是否有矛盾?

张新宇:

没有,原先根本不认识。

辩二:

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伤章剑飞?

张新宇:

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

我要上去帮张木洪,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辩二: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新宇进行发问?

辩一:

不需要。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木洪到庭。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被害人章剑飞到庭作证。

审判长:

本庭准许,传被害人章剑飞到庭。

章剑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章剑飞:

章剑飞,今年24岁,中学文化,住福州市建设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10号,现待业在家。

审判长:

被害人章剑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有如实向法庭陈述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章剑飞:

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

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

章剑飞,你把8月10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章剑飞:

好的。

那天上午我和张竞在常青小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张新宇和张木洪,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

我们碰到后张竞就上去打了张木洪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

在张竞打张木洪的时候,张新宇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张新宇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

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

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张新宇扔了刀子就跑了。

张竞就过来扶我。

我看到张木洪想跑就叫张竞抓住他。

我当时很激动,要张竞打死张木洪为我报仇。

张竞就把张木洪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

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竞也被他刺了一刀。

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竞和张木洪送到医院抢救。

公诉人:

张竞为什么要打张木洪你知道吗?

章剑飞:

不大清楚。

公诉人:

那你为什么阻拦张新宇去帮张木洪?

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竞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张木洪在讲:

“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钱你?

”张竞讲:

“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

”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竞便对张木洪讲了一句:

“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证人叶兴荣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木洪: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

没有。

辩二:

没有

审判长:

请证人叶兴荣退庭。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宣读鉴定书三份,分别证明被害人张竞已经死亡,被害人章剑飞受重伤,被告人张木洪只受轻伤的事实。

第一份: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福公刑法字(2011)第21号

被检验者:

张竞,男,23岁,福州市建设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11号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竞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

谢祥(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二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福公刑活体检字(2011)第22号

被检验者:

章剑飞,男,24岁,福州市建设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10号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章剑飞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章剑飞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

谢祥(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三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福公刑活体检字(2011)第23号

被检验者:

张木洪,男,21岁,福州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号411室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张木洪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张木洪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

谢祥(副主任法医师) 杨柳(法医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木洪: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新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

没有。

辩二: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宣读提取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张木洪持作案工具伤害被害人的事实。

2011年8月10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接到报警称本市常青小区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格选、费飞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竞和章剑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竞血迹,刀柄有张木洪指纹。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11年8月16日。

审判长:

请值庭法警将水果刀拿给被告人看。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张木洪:

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张新宇:

是的。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

没有。

辩二: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情况。

张木洪,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非农。

张新宇,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非农。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木洪: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新宇:

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

没有。

辩二: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宣读抓获经过:

2011年8月10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接到报警称本市常青小区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格选、费飞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个人倒在地上(张竞和章剑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张木洪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张新宇随车带回调查。

经查,张木洪、张新宇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

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张木洪: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新宇: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

没有。

辩二:

没有。

审判长: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

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张木洪:

没有。

张新宇:

没有。

审判长:

被告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一:

有。

我们有证人曾毅倩的证言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在被被害人严重殴打的情况下实施正当的自卫行为。

请求法庭传证人曾毅倩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曾毅倩到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曾毅倩,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曾毅倩:

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陈述。

审判长: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

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曾毅倩:

我叫曾毅倩,是建设街道常青小区2幢502室,今年28岁,在常青小区自己经营公用电话亭,在8月10日上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

张竞在殴打张木洪,要张木洪把钱交出来,章剑飞呢拉住了张新宇的左臂,后见张新宇拿出一把水果刀对章剑飞讲:

“你让开”。

章剑飞讲:

“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

”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张新宇已经捅了章剑飞一刀。

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朝我这边跑边喊:

“报警!

报警!

”我就赶紧回到电话亭报了“110”。

打完电话后我又跑出电话亭,只听见张竞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张木洪在讨饶,我身体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竞时,又看到张木洪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竞,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

五分钟后“110”来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

公诉方对证人曾毅倩的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请证人曾毅倩退庭。

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一:

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二: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提交的证据形成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新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

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水果刀一把,为被告人张木洪所持的作案工具,与被害人张竞的死亡鉴定结论相符,间接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的犯罪事实。

2、鉴定结论:

(1)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害人张竞的死亡。

经福州大学模拟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竞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此项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使用刀具将被害人刺伤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的事实。

(2)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害人章剑飞的重伤事实。

经福州大学模拟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害人章剑飞的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重伤。

(3)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木洪轻伤的事实。

3、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4、提取笔录: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11年1月16日由该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所做的笔录间接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犯罪的全过程:

2011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木洪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竞拦住,张竞以借钱为由向张木洪所要钱财,张木洪拒绝借钱,张竞即以动武相威吓,张木洪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叶兴荣等人旁观,张竞敲诈未果。

8月10日上午,张木洪邀其堂兄张新宇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张新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常青小区时与被害人张竞、章剑飞碰到,张竞当即要求张木洪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张新宇在被章剑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章剑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曾毅倩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竞继续对张木洪进行殴打时,张木洪抓起张新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竞刺死。

被告人张木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新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当予以惩处。

二、对本案各个被告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洪在被受害人张竞殴打时用刀将张竞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新宇在被被害人章剑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张新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

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杨玉立应舒怡

2011年10月25日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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