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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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1级1班傅阳

学号:

222011303240034

 

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海牙规则》

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

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Rules)

2、《海牙—维斯比规则》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

3、《汉堡规则》

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

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Rules)。

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最后于2008年7月3日正式通过草案。

该公约生效后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和相关的金融、保险等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5、《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一至四号附加协议书》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SIG)

1980年年通过,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1935年制定,又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及2000年经过多次修改,目前使用的INCOTERMS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国家的承认和采用。

4、《跟单信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在UCP500的基础上修订得到,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惯例之一。

5、《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由国际商会制定,于1997年通过。

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1994年出版,2004年修订。

五、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1978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完成草案并与1980年3月19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

该通则基本上囊括了世界各个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制度,可接受性非常大。

经过十年努力,又完成了扩增版的2004年版《通则》,现在共有10章,185条,涵盖范围更加广泛,是一本国际统一的商事合同法。

六、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公约条约

1、《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号通过,并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2、《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1975年9月至1976年5月欧洲理事会讨论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通常被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

3、《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1985年6月,欧共体各国经过长达十年的讨论,发布了《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七、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条约公约

1、《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

2、《解决国家与其他国民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八、关于代理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1970年国际统一私法委员会制订了新的统一法规草案文本,并于1979年5月28日至6月13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外交会议,并对草案文本进行了讨论。

1983年1月在日内瓦据举行了由49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

同年2月15日,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九、关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3、《与贸易有关系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定,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深远的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1994年4月15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十、关于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律公约》等

1930年和1931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召开了两次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国际会议,先后签署了6项票据方面的国际公约,分别是:

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规范公约》、1930年《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的《支票印花税公约》。

2、《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71年起开始着手起草、并于1973年提出一项《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1979年贸法会将其更名为《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直到1987年8月才正式通过。

十一、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由各国政府共同制定国家级、次区域级和区域级行动方案,并与捐助方、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对抗应对荒漠化的挑战。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框架下的三大环境公约之一。

履约资金匮乏、资金运作机制不畅,一直是困扰《公约》发展的难题。

2005年5月2日至11日,《公约》履约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审查了非洲国家的履约情况。

2005年10月17日至28日,《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P7)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

期间还召开了高级别会议、履约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科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议员圆桌会议。

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才任团长,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UNCCD)

十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

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

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本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

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Carstanjen。

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deBoer)。

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ofthe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目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

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十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生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与管制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有关协议一起减慢了破坏环境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未被彻底扭转,例如,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某些动物和植物的国际禁令和限制已经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

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Brundtland委员会)得出了发展经济必须减少破坏环境的结论,这份划时代的报告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它指出,人类已经具备实现自身需要并且不以牺牲后代实现需要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报告同时呼吁“一个健康的、绿色的经济发展新纪元”。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此次“地球峰会”上,签署一系列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包括两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气候变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前者目标是工业和其它诸如CO2等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后者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得快速和广泛的接纳,150多个国家在里约大会上签署了该文件,此后共175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

主要目标:

1、保护生物多样性

2、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的可持续利用

3、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

十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

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ConservatⅠonUnⅠon,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

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条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

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会(StandⅠngCommⅠ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现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日本。

华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华约推行的事务:

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为了推动执行该公约,除了以上大会与各种委员会外,还设有秘书处来综理各项行政与技术支持事宜。

依该公约规定各国应设有管理机构与科学机构:

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审核华约输出入许可证及执法等相关事宜;科学机构则负责收集物种生态族群与分布等数据,并提供各项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的经济部国贸局与农委会的职掌即相当于管理机构,另农委会也具备部分科学机构的功能。

该公约并不反对贸易,因为野生动物贸易迄今仍为人类所依赖,而部分附录物种的贸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助力。

属于国际法的该公约本身并无执法的能力,所有该公约的条款均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

而各国的法规则有其社会环境的考虑,这反映在缔约国大会的协商与相关的决议案上,因此可以说该公约的标准是国际间大家协调出来的可行标准。

也因此可以认知保育事实上与政治及社会人文甚至国际关系有极密切的关联。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国际公约组织,其呼吁各缔约国对某些物种的贸易形式加以限制,并以文件引证方式记载该物种的贸易情形。

依公约条款缔约国的义务在于设立一许可证及证明书的凭证制度,以管理华约附录物种之贸易,并采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实施其它公约条款。

虽然公约实施的情况持续地进步,但是由华约秘书处对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所提出的违反公约案例报告,仍举出许多未遵守公约条款或明显企图,规避执行公约条款不论是否成功的例子。

如果公约实施的程度仍不足以达到保育的目标时,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缓。

这些可经由首先改善各缔约国执行公约之成效,其次改善各缔约国之间执行层面的协调关系而达成。

自地球出现生物以来,经历了30亿年漫长的进化过程。

现今地球上共生存着大约500—1000万种生物。

物种灭绝本是生物发展中的一个自然现象,物种灭绝和物种形成的速率也是平衡的。

但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种平衡遭到了破坏,物种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动植物资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丧失。

以高等动物中的鸟类和兽类为例,从1600年至1800年的200年间,总共灭绝了25种,而从1800年至1950年的150年间则共灭绝了78种。

同样,高等植物每年大约灭绝200种左右,如果再加上其他物种,目前世界大致上每天就要灭绝一个物种。

野生动植物是世界自然历史的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资源和共同财富。

物种一旦灭绝,是不可能再现的。

在已经灭绝和行将灭绝的物种中,有许多尚未经过科学家进行分类和仔细研究过,人类对它们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

这些物种所携带的基因中储存的潜在价值是巨大的,很可能成为新的食物、药物、化学原料、病害虫的捕杀物以及建筑材料和燃料等可以持续利用的资源。

因此,物种灭绝对整个地球的食物供给所带来的危害和威胁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预料和挽回的。

同时,野生动物灭绝的危机也在警醒人们要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一个不能适合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也许很快有一天也不再适合人类的生存了。

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全力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已是摆在人类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造成物种灭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日趋严重的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各种贸易活动,特别是国际贸易所引起的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为了促使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控制国际贸易活动,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ⅠTES)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

这是一项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权威、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Ⅱ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

为此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Ⅰ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所以应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十五、湿地公约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也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

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小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补充地下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维持碳循环和保护海岸等极为重要的生态功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因此也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

据联合国环境署200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显示,1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是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

湿地还是许多珍稀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特殊的意义。

多年来,全球湿地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遭到破坏。

因此,保护湿地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了一个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湿地的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onWetlandsofInternationalImportanceEspeciallyasWaterfowlHabitat,简称《湿地公约》)。

该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有158个缔约方。

中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主张以湿地保护和“明智利用”为原则,在不损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范围之内可持续利用湿地。

现在国际重要湿地数量已达1886个。

《湿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世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以实现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目前,《湿地公约》已成为国际重要的自然保护公约之一,1832块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具有独特意义的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约1.70亿公顷。

十六、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苏法利诺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

1862年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

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个修改成为了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

第一分约随着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863年的成立而获得采用。

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中出现。

在2006年8月2日,当黑山共和国采用四条公约时,他们已经被194个国家所认可。

所有签约的地区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当日内瓦公约被侵害时要使成为严重刑事罪行。

从1956年加入《日内瓦公约》后,中国政府和中国军队严格执行有关条款,20世纪60年代释放了所有二战战犯。

在返回日本的1100多名战俘中只有一个人对中国不友好,这件事值得我们深思。

十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

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

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

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

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十八、中立条约

当其他国家间发生战争时,一国不参加交战双方,称为中立。

以条约形式把这种中立加以约定,就称中立条约。

中立条约有战时中立和永久中立之分。

对战时中立作出规定的中立条约有:

1907年签署的《海牙公约》中的第5号和第13号公约,即《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和《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

前者共25条,规定了中立国的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

后者共33条,确认尊重中立国的主权;禁止交战国在中立国领水内交战和拿捕;禁止交战国舰船通过其领水和在其领水内停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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