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3210752 上传时间:2023-06-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docx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

区域(行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建设任务,全面推动各区域各行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规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中心(以下简称“区域(行业)中心”)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行业)中心是创新基地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力抓手,是促进绿色生态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绿色生态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区域(行业)中心总体上分为区域和行业两大类。

区域中心主要服务省级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行业中心主要服务全省重大产业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区域(行业)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区域(行业)中心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创新基地发展方针、政策,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创新基地总体规划和建设指南;

(三)对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创新基地建设进展的沟通汇报,与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

(四)监督创新基地及各区域(行业)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为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各区域(行业)中心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区域(行业)中心的申报、验收、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二)批准区域(行业)中心的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负责创新基地咨评委专家的日常联络;

(四)组织区域(行业)中心相关人员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

(五)提出区域(行业)中心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

(六)组织对区域(行业)中心的考核评估;

(七)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创新基地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区域(行业)中心的管理工作,为区域(行业)中心开展标准化工作创造条件。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创新基地有关区域(行业)中心的方针、政策,支持区域(行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申报和建设区域(行业)中心;

(三)指导区域(行业)中心的运行,协调有关方面对区域(行业)中心给予支持;

(四)协助开展区域(行业)中心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承担区域(行业)中心建设和运行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区域(行业)中心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区域(行业)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健全区域(行业)中心章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区域(行业)中心标准化需求,完成创新基地下达的关于区域(行业)中心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四)组织本领域(区域)内的相关组织或个人参与到区域(行业)中心的标准化工作,以产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本领域的先进技术标准;

(五)开展本领域(区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先进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的培训工作;

(六)配合做好创新基地对区域(行业)中心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一十条设立由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咨询与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主要为区域(行业)中心的设立、考核评估以及区域(行业)中心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一十一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负责制定区域(行业)中心总体规划,明确区域(行业)中心的重点任务和布局。

第一十二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区域(行业)中心的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的建设重点和要求。

第一十三条申请成立区域(行业)中心的企事业单位总体上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行业部门、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的支持;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四)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

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丰富的国际或国内标准化工作经验。

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单位可填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区域(行业)中心申报书》。

第一十四条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编制《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申报方案》。

第一十五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创新基地区域(行业)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咨评委的专家论证范围。

由咨评委论证《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区域(行业)区域(行业)中心申报书》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申报方案》,申报区域(行业)中心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完善。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筹建区域(行业)中心。

第一十六条根据批复文件,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域(行业)中心建设方案,并在收到批复后个月内向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报送建设方案。

第一十七条区域(行业)中心的筹建期为年。

筹建过程中,区域(行业)中心申报单位可暂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筹)”(注:

“×××”为创新基地所在地领域或区域)的名义开展工作。

区域(行业)中心筹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第一十八条区域(行业)中心所在领域(区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区域(行业)中心建成前个月提出验收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创新基地承担单位。

第一十九条不能按期完成区域(行业)中心建设任务的,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当于原定建成期限前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批准。

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区域(行业)中心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的,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批准成立,正式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注:

“×××”为创新基地所在地领域或区域)的名义开展工作;未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根据咨评委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个月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区域(行业)中心变更名称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审批。

第四章任务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拨付各区域(行业)中心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费,并下达对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一)标准培训。

组织本领域(区域)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先进团体标准的宣贯会,提高区域(行业)中心所属领域(区域)相关工作或技术的标准覆盖率。

收集并向创新基地反馈相关标准的实施意见;

(二)人才培训。

组织本领域(区域)的相关企业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培训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编写、标准化试点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等;

(三)区域(行业)中心应当结合本领域(区域)的绿色生态创新技术成果,积极组织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每年至少产出项区域(行业)中心领域相关的团体标准(以创新基地名义发布),至少产出项区域(行业)中心领域相关的地方标准;

(四)区域(行业)中心每年需针对本领域(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发展重点任务,承接或组织本领域(区域)的相关单位开展项绿色低碳标准化试点;

(五)有条件的区域(行业)中心应积极配合创新基地下达的相关地方标准的验证和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及时反馈验证意见;

(六)区域(行业)中心应当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有条件的区域(行业)中心应设立标准化成果展示区,展示本区域(行业)中心已取得的标准化成果。

承接创新基地安排的标准化成果参观任务;

(七)区域(行业)中心可在本领域(区域)范围内组织申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基地标准,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推荐标准创新试点(示范)单位、江西省标准创新团队备选项目。

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行业)中心主导起草的国家标准成功立项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五章运行

第二十四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结构,鼓励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管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区域(行业)中心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区域(行业)中心管理制度,加强区域(行业)中心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六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创新发展模式,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为本区域(行业)中心相关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建设本领域(区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成果、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第二十九条区域(行业)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向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区域(行业)中心承担单位应当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区域(行业)中心标准化工作报告》。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织咨评委对区域(行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区域(行业)中心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组织对区域(行业)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日常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抽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区域(行业)中心进行不定期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域(行业)中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区域(行业)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江西绿色生态中心)”,创新基地的英文名称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