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项目合作协议使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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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项目合作协议使用版

荣丰房产商业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

(荣丰房产)

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乐都路口)

乙方:

 上海乐其商业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北路1545弄恒安坊1号底层)

鉴于:

1、甲方是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乐都路口)荣丰广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开发商,目前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

2、为使项目迅速达到松江当地有较高声誉的经营管理状况,甲方邀请乙方对于甲方该项目实施“乐其·城市广场品牌"输出和管理经验输出。

3、乙方基于双方的合作与友谊,愿以“乐其·城市广场品牌"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支持、帮助甲方将该项目建成乙方在当地的商业广场。

为此,甲乙双方秉着诚信、友好协助的精神,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一、项目坐落

甲方提供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乐都路口)荣丰广场1﹟至8﹟楼地上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1﹟至3﹟楼地下由甲方负责提供给本项目商场使用。

以及周边道路、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具体产权证、授权委托书、地理位置及红线图详见附件.

甲方保证提供的上述全部房屋用途性质符合政府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

二、合作方式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就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专门成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即为接受业主委托和该项目商场经营管理、商铺销售的法律主体,对外签订相关合同.

2、合作期间,该项目公司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管理,乙方拥有自主经营权并享受部分经营收益。

合作期间该项目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财务章、营业执照由甲方指定派驻项目公司的人员持有,与经营相关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由乙方持有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使用,在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任何异议。

3、合作期间,该项目公司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

4、合作期间,该项目公司可在商场使用乐其·城市广场品牌或乙方认可合作的战略合作品牌。

该等品牌的使用,由乙方或其战略合作方许可项目公司使用。

5、合作期间,该项目公司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负责商场商铺的销售事宜。

6、合作期满,乙方将项目公司的控制及管理权交还甲方,之后项目公司对外发生的任何法律或经济关系,均与乙方无关。

三、合作期间和管理期间

1、合作期间: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管理期间期满时止.

2、管理期间: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管理期期满二个月前,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甲乙双方可选择:

①、继续经营该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②、不再接受甲方委托,将项目公司的管理权交还甲方。

四、“乐其·城市广场”品牌授权使用约定

1、合作期间,乙方将授权该项目公司在本项目所指商场牌号中使用含有“乐其·城市广场”文字及图形内容。

2、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确定,除该项目公司可在本项目所指商场牌号中使用“乐其·城市广场”内容的文字或图形以外,甲方或其分支机构等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乐其·城市广场”内容的文字,尤其不得将“乐其·城市广场"内容的文字变更登记作为甲方企业名称的文字内容;不得以“乐其·城市广场”的名义与任何企业、个人签订任何性质的合同。

3、合作期间,甲方承诺自觉维护“乐其·城市广场"品牌的良好商誉,不作任何有损于“乐其·城市广场”品牌商誉的经营、管理和公关行为。

4、合作期间,除了指定商场的牌号使用含有“乐其·城市广场"内容的文字以外,甲乙双方均为各自独立的企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企业任何债权债务与另一方企业均不存在任何牵连。

5、合作期间,甲方如在对外宣传中需使用乙方“乐其·城市广场”商标、商号的文字或图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五、定金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整)。

以下凡涉及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六、委托管理费、经营收入提成、商铺销售提成及支付方式

1、合作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有:

①、委托管理费,每年人民币500万元(伍佰万元整)(所含内容详见乙方权利和义务条款);

②、经营收入提成,为了更好的激励乙方努力提升该项目商场的年经营性收入,甲方对该项目商场年经营性收入超出2000万元/年的部分,给予乙方10%至25%的经营收入提成,作为乙方年经营收入提升的奖励(附经营收入提成比例表);

甲方

乙方

年经营性收入

年经营性收入超额部分

年经营性收入提成比例

2000万元以内

/

2000万元

500万元以内

10%

2000万元

1000万元以内

15%

2000万元

1500万元以内

20%

2000万元

2000万元以内

25%

2000万元

2000万以上

25%

③、商铺销售提成,为了更好的激励乙方努力提升该项目商场的物业价值及商铺销售的完成,甲方对该项目商场的商铺销售给予乙方3%至10%的商铺销售提成,作为乙方物业升值和商铺销售的奖励(附商铺销售提成比例表)。

甲方

乙方

商铺售价(万元/㎡)

商铺销售提成比例

1.5以下

3%

2以下

4%

2.5以下

5%

3以下

6%

3.5以下

8%

4以下

10%

4以上

10%

2、委托管理费的支付期限:

①、除已支付的定金外,甲方按下列节点支付委托管理费(附委托管理费支付时间表).

委托管理费支付时间表

合作年限

合作年度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年度合计

2011年

该合同签约生效起三天内

150万元

500万元

2011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1年12月1日

150万元

2

2012年

2012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2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2年12月1日

150万元

3

2013年

2013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3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3年12月1日

150万元

4

2014年

2014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4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4年12月1日

150万元

5

2015年

2015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5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5年12月1日

150万元

6

2016年

2016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6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6年12月1日

150万元

7

2017年

2017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7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7年12月1日

150万元

2018年

2018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8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8年12月1日

150万元

9

2019年

2019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19年6月1日

200万元

2019年12月1日

150万元

10

2020年

2020年1月1日

150万元

500万元

2020年6月1日

200万元

2020年12月1日

150万元

3、经营收入提成支付期限:

①、甲方以每年度末即12月31日,作为年经营收入的截止时间,进行年经营收入提成的测算,甲方以次年2月1日作为年经营收入提成的支付时间,甲方按下列节点支付经营收入提成(附经营收入提成支付时间表)。

经营收入提成支付时间表

合作年限

合作年度

支付时间

1

2011年

2012年2月1日

2

2012年

2013年2月1日

2013年

2014年2月1日

4

2014年

2015年2月1日

2015年

2016年2月1日

6

2016年

2017年2月1日

7

2017年

2018年2月1日

8

2018年

2019年2月1日

9

2019年

2020年2月1日

10

2020年

2021年2月1日

4、商铺销售提成支付期限:

①、甲方依据乙方与商铺销售公司所签订销售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时间进行商铺销售的提成支付.

5、合作期间,该项目商场经营支出由甲方负责,经营收入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涉.

6、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甲方直接支付入乙方指定账户而非该项目公司账户.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对该项目合法所有,且项目已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符合交房开业的条件。

2、甲方负责与该项目房屋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环保、城管等各项政府的协调,负责与经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劳动等各项政府协调。

3、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本协议确定的有限范围内使用“乐其·城市广场”品牌,并自觉维护“乐其·城市广场"品牌的良好商誉,不作任何有损于“乐其·城市广场”品牌商誉的经营、管理和公关行为。

4、按乙方的要求,负责项目电扩容、中央空调安装、消防设施的安装及验收,并承担上述各项费用.

5、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6、甲方承诺合作期间不向乙方收取任何与该项目相关的费用。

7、甲方对该项目商场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合作年限10年,但乙方具备大客户(电影院、KTV、超市、百货等主力店)签订15—20年租赁协议的权限。

2、乙方提供前期的商业规划定位,配合甲方就该项目商场改建装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以利于甲方投资改建的商业利益最大化。

①、商业定位及平面布局深化:

国内同类商业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零售主题及目标消费群确认;

确定商品组合和商品区域;

平面格局分布及人流动线设计建议、出入口建议;

店铺之形状、大小及深度设计,迎合市场之要求;

提供相关租户类型的硬件需求。

②、建筑设计优化:

系统的对商品租户组合方案进行改善和变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建筑设计规范上的要求;

垂直交通建议,包括内外部扶梯、观光电梯,走道的所在,以达到最佳的购物人流利用率;

店铺的外观及整体性之视觉效果的建立,室内装修风格、灯光效果、细部修饰、统一性和特色性相结合等提出参考意见;

其他辅助和服务区域的规划设计,包括面积和功能确定等。

项目租赁策略及招商资料筹备:

具体租户组合及详细的各单元目标租户品牌清单;

对物业的市场定位估算,即高中低档;对现有的商品组合进行不断的调整,对商品的挑选考虑可能的所在区域,以达到最佳的购物人流和商品的适应性;

3、乙方组建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总经理1人、招商营运部总监1人、行政人事部经理1人、物业部经理1人。

4、乙方负责招聘各岗位员工并由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商场理念、商业模式、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知名的商业广场形象。

6、制定经营管理的流程、制度和标准并执行。

7、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

8、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9、合作期满后可选择继续经营或将商场交还甲方。

10、该项目公司的管理、商场经营和商铺销售由乙方全权负责,接受甲方的财务监控和审核。

11、本合同关于乙方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可由乙方承担,也可由乙方交由相关的公司承接。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时付款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按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为所欠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支付乙方违约金,反之,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委托管理费.

3、在合作期间,如甲方的股份或该项目投资方的组成发生改变,而新的投资方不愿继续接受乙方的委托管理引致本协议的因此终止,甲方或该项目投资方应支付本协议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相关费用给予乙方,该费用须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十、其他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协议义务,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凡涉及本协议范围内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上海乐其商业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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