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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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范围

单项选择

1、刑法适用范围注意属地属人主义

1)中国人在外国:

应当依照我国法律。

若是经过外国审判的,可以依照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外国: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犯罪故意形态问题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3、刑法溯及力问题,如法律改变对已经裁决案件影响

所有都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改变对已经裁决的案件没有影响。

4、刑事责任能力中年龄问题(计算)以及醉酒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

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2)精神状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3)醉酒:

应当负刑事责任

5、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教唆犯已经过失犯罪的处罚

1)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2)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若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单位犯罪:

两罚制

7、死刑的控制P303-306

8、追诉期限(小本子P24)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2)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0年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效15年4)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20年

9、缓刑、减刑、假释对象。

(见后论述题)

10、精神病三种状态P132

11、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一个犯罪一个主刑)

12、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见下名词解释)

一般累犯:

(不包括管制和拘役;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不包括缓刑和假释的考验期考验完毕)

13、预备、未遂、中止各自处罚(见后案例分析)

多项选择

1、刑法适用范围(小本子P1)

2、刑事责任能力中年龄问题(见上4)

3、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的处罚犯罪故意:

应负刑事责任(法条14)2)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条16)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不是犯罪(法条17)

5、自首问题概念: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罪行的行为。

条件:

P307~309

6、不作为义务来源1)4种特定义务: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业、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不作为形式:

逃税...

7、数罪并罚问题我国采取限制加重为基础,吸收、并科为补充。

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刑期,执行有限制的加重刑罚。

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其中判的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相对较轻的刑罚不再执行。

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再将各罪的刑罚合并在一起执行。

(相加原则)

8、刑法上的认识错误P164(小本子P5左边)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名词解释

1、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追诉时效:

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3、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处罚。

平等适用: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当: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5、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预备犯罪。

未遂:

是故意犯罪的一种主要的未完成的形态。

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自首:

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的情况。

7、缓刑:

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

(法条72)减刑: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法条78)假释: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引起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8、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论述题

1、中国对死刑的努力

我国对死刑一贯采取谨慎和少杀的政策,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

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严格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显示了减少死刑的立法倾向。

第二,犯罪主体上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三,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死刑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除最高院判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

(死缓适用条件,死缓执行.etc.)

第五,死刑执行方法的限制。

只能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

2、死缓和缓刑

死缓

缓刑

概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

相同点

两者都是刑罚的裁量制度

适用条件

1.罪该处死2.虽然罪该处死,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1.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轻罪)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5.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6.不满18周岁、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

考察期限

2年

1.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得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3年):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算。

考查内容

没有故意犯罪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结果

1.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考验期间未犯新罪也无漏罪:

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考验期间严重违法: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3、减刑和假释

减刑

假释

概念

对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在押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相同点

两者都是刑罚的执行制度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的犯罪分子

1.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2.不适用于:

①累犯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绑架、投毒、爆炸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的。

时限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2.原判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3.对于死缓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

①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②减为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

适用假释的时效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

考察期

1.有期徒刑: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

10年。

法律后果

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1.考验期间未犯新罪也无漏罪:

假释期满,执行完毕;2.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3.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主观:

都有正当目的,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

2.行为:

都会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的伤害,但实质上都是有益于的社会行为。

3.性质:

都是合法行为。

4.前提:

都是现实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危险。

(起因、时机)

5.限制:

都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前提条件性质(危险来源)

人类社会的不法侵害

1.人为侵害2.自然界危害

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人本人

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

实施条件

无相应限制,只要是面对不法侵害时就可以进行。

只有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过当”标准

1.造成的损害可以≥被保护的利益(正义VS邪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才算过当。

2.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

(合法利益VS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

对行为主体没有特殊限制

不适用于在职务上有特定责任的社会成员。

6、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

概念

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它或者是一定的人及其行为或者一定的物及其位置。

一种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联系

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

表现形式

能够被感知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感性范畴。

无形的,抽象的概念。

理性范畴。

是否犯罪必备条件

只有当刑法明文规定的时候,这种对象才有成为该种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

缺少犯罪条件,就不构成犯罪。

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不决定犯罪性质

决定犯罪性质

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不一定受到侵害

每种犯罪都会侵害一定的客体

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

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

1.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都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不同点

认识程度

不是一般的预见,是“明知”。

仅仅是预见。

对待态度

不违背行为人本意。

违背行为人本意。

行为措施

行为人不会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

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行为尽力加以阻止。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过失

概念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

1.都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2.都在主观上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客观损害3.结果都未被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不同点

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无法预见,更是没有预见的能力与义务。

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有能力预见。

发生损害的原因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

案例分析

1、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行为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状态。

处罚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特征

1.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2.已经进行犯罪准备但未能着手实施。

3.未能着手实施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

(想干而干不下去了)

1.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能干而不愿干了)

1、结果犯。

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法定的结果。

2、行为犯。

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

(强奸)

3、危险犯。

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

(放火)

4、举动犯。

指行为人一着手即犯罪完成。

(恐怖组织)

分类

注意:

犯罪预备VS翻意表示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为实行终了的未遂(A在B饭里放入毒药,B察觉异味将饭倒了)(举刀要杀人手腕被抓)

2.能犯胃遂&不能犯未遂(杀人时将人砍伤后被抓住)(将白糖当砒霜)

不是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后主动归还原物。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2、数罪并罚

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刑期,执行有限制的加重刑罚。

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其中判的最重的刑罚执行,其余相对较轻的刑罚不再执行。

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再将各罪的刑罚合并在一起执行。

(相加原则)混合原则:

将前三种原则按照不同的刑法种类,考虑各自不同的特性,予以分别的选择。

(我国)

死刑/无期:

吸收原则;有期/管制/拘役:

限制加重;附加刑:

并科原则。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二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算法

1.漏罪先并后减:

分别定罪,合并计算,数罪并罚,减去已经服刑的刑期。

2.新罪先减后并:

求得余刑,与新罪相加,为新要执行的刑期。

3、共同犯罪P210(小本子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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