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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

广东省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

工作大纲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大坝安全技术管理中心

2012年3月

 

督查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督查人员行为,保证工作成效,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督查人员,包括督查组长、督查专家及督查助理等,在执行督查工作任务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督查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在被督查单位及相关单位兼职或有利害关系。

第四条督查人员应熟悉工作程序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督查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按照制定的工作大纲和安排,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督查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全面掌握第一手情况和资料,理清思路,确定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通过听、看、查、问和现场查勘,全方位开展工作。

第六条督查人员要善于和敢于发现问题。

对发现的问题,应反复检查核对,慎重定性,对相关佐证材料即时采取书面证明、现场确认或影像证明等有效方式取证,必要时可要求进行延伸调查。

第七条督查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对照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被督查单位,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并对督查行为和评价结果负责。

第八条在督查工作中,督查人员应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对被督查单位人员态度专横、言词过激。

第九条在督查组内,督查人员应合理分工,加强交流与协作,相互尊重和相互帮助。

第十条在督查工作中,督查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住宿、就餐、乘车,不在被督查单位及有关单位报销费用,不参加宴请、娱乐活动,不接受被督查单位的任何馈赠和报酬,不通过督查活动为本人、亲友谋取私利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取商业利益。

第十一条督查人员应听从组织安排,遵守作息时间。

自行行动或外出要及时请假,并说明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督查人员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

进入水库(水闸)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如发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1目的和意义

(一)为深入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健全基层水利工程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水利部水库运行管理督查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我省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1300多座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166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后的良性高效运行。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要求出发,坚持依法、高效、务实地开展督查工作,推动各地对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的监督,帮助解决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有效地预防工程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库(水闸)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2督查范围和基本任务

2.1督查范围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库(水闸)管理监督及全省已建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情况,其中大型水库(水闸)、防洪重点中型水库、拦河闸坝的运行管理情况是督查的重点。

2.2基本任务

(1)督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落实水库(水闸)运行管理责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2)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对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水管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通过开展水库(水闸)督查,点面结合,全面了解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的建议。

3督查内容

3.1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监督情况

(1)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有关政策、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转情况,水管体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水库大坝和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及除险加固计划执行情况。

主要工作内容为:

水库(水闸)运行管理责任制情况。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水管体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工作机制情况。

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水闸)运行管理制订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库(水闸)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注册登记完成情况,除险加固计划制订、执行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

(2)现场督查水库(水闸)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体制建立和运转情况,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水库经营管理状况。

主要工作内容为:

水库(水闸)管理责任制情况。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落实及履行职责情况,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3.2水库(水闸)运行管理工作情况

(1)管理体制情况。

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

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人员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水管体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

(2)水库(水闸)管理情况。

水库大坝及库区、水闸的确权划界情况,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以及采取的除险加固处理或险库运行、保坝(闸)措施,水库大坝、闸门及其启闭设备运行状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调度运用规程编制及有关调度执行情况,有关方案编制、水情测报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建立与运用、物料准备、专项检查等工作情况;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④水库库区的管理情况;⑤白蚁等病虫害防治情况。

(3)日常管理情况。

大(闸)坝、溢洪道、输水洞等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电气等设备,日常巡检、例行检查以及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情况;

水雨情测报、安全监测、通信与视频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工程监测项目、频率以及监测资料整编与分析情况;

闸门、启闭机、电气、应急电源、防雷、消防等设备的操作运行情况。

(4)经营管理情况。

水价改革及水费征收情况,电费征收情况;

利用水库(水闸)水土资源开展的多种经营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4督查依据

国家及省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

参见《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文件汇编》。

5机构和职责

5.1组织机构

督查组,由1名组长、若干名专家和1名助理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5.2督查组职责

(1)根据《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号)和本大纲的要求,开展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工作。

(2)客观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库(水闸)管理监督和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情况,指出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3)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督查报告和督查意见,并对此负责。

(4)发现可能危及水库(水闸)安全的重大险情隐患及其它紧急事项,及时报告水利厅建管处。

(5)完成水利厅建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5.3督查组长职责

(1)根据水利厅建管处部署和被督查水库(水闸)有关情况,制订督查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人员分工。

(2)组织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单位进行座谈,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3)组织开展水库(水闸)现场检查。

(4)及时了解和掌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组织专家对主要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沟通和讨论,力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5)汇总、起草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交换意见稿)和市督查意见(交换意见稿),并组织督查工作人员对上述督查成果进行督查组内部讨论,以避免问题定性不准确、重复等情况的发生。

(6)组织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被督查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交换督查意见,向与会人员通报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同时听取被督查单位的不同意见,并与督查专家共同分析采纳。

(7)组织督查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完成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和市督查意见终稿。

(8)起草整改意见通知书。

(9)完成水利厅建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5.4督查专家职责

(1)听从督查组长工作安排。

(2)参加有关座谈会,参加水库(水闸)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与被督查单位就有关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沟通、取证,对重大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并按照人员分工,分别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见附件1)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闸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见附件2)、《水库运行管理督查表》(见附件3)或《水闸运行管理督查表》(见附件4),编写督查分报告,并及时提交。

督查表和分报告结论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督查分报告中应对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供整改建议。

(3)参加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交换意见稿)和市督查意见(交换意见稿)的督查组内部讨论。

(4)参加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交换督查意见的会议,被督查单位如果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异议,应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并与督查组长共同分析采纳。

(5)参与集中讨论,协助督查组长完成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和市督查意见终稿。

(6)完成水利厅建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5.5督查助理职责

(1)督查工作开展前,根据被督查市水库(水闸)基本情况,抽取2~3座具有代表性的水库(水闸)作为被督查对象。

(2)收集被督查水库(水闸)的工程概况、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资料。

(3)合理安排督查工作时段。

(4)起草并下发督查通知书,联系行程安排等事宜。

(5)要求各有关单位按督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6)合理安排督查工作人员的交通、住宿、就餐等事宜。

(7)参加有关座谈会,参加水库(水闸)现场检查,协助督查组长汇总各专家的督查分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见附件1)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闸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见附件2)、《水库运行管理督查表》(见附件3)或《水闸运行管理督查表》(见附件4)。

(8)参加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交换意见稿)和市督查意见(交换意见稿)的内部讨论。

(9)参加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交换督查意见的会议。

(10)参与集中讨论,协助督查组长完成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和市督查意见终稿。

(11)协助督查组长起草整改意见通知书,并按发文程序下发。

(12)将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市督查意见、督查表、整改意见、收集的相关证据等列出资料清单,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

(13)定期对督查成果进行分析、总结,编写督查分析报告。

(14)完成水利厅建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程序和方法

水利厅建管处制订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采用抽查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水库(水闸),督查组按照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1)工作准备

检查工作开展前,督查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根据被督查市水库(水闸)概况,一般抽取2~3座具有代表性的水库(水闸)进行督查。

②收集被督查水库(水闸)的工程概况、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资料。

③制订督查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人员分工。

④提前一周下达督查通知书,明确被督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其他需要配合事项;如需要采取不通知的督查方式,可直接持督查通知书开展督查工作。

(2)检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监督情况

督查工作以市为单元,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过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有关水行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监督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专家按照分工职责,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见附件1)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闸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见附件2),编写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监督情况督查分报告。

(3)现场检查被抽查水库(水闸)的运行管理情况

督查组按照工作要求,采取座谈交流、工程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被抽查的水库(水闸)进行督查。

督查专家按照分工职责,检查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水库运行管理督查表》(见附件3)或《水闸运行管理督查表》(见附件4),编写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分报告。

(4)延伸调查

如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必要时进行进一步检验、检测。

(5)起草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交换意见稿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水库现场督查报告》或《××水闸现场督查报告》(交换意见稿),报告要全面反映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情况,既要充分肯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也要阐述清楚发现的主要问题,并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交换意见。

(6)编写市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意见交换意见稿

水库(水闸)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各督查专家编写的督查分报告和填写的督查表,编写《××市水库运行管理督查意见》或《××市水闸运行管理督查意见》(交换意见稿),报告要全面反映本次督查的整体情况,既要充分肯定被督查水库(水闸)管理单位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水闸)运行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要阐述清楚发现的主要问题,并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

(7)完成督查意见和报告终稿

各督查组集中讨论该批次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情况,对被督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库(水闸)管理监督情况和水库(水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完成督查意见和报告终稿,及时向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大坝安全技术管理中心提交。

(8)起草整改通知

对督查报告反映的严重问题,由督查助理协助督查组长起草整改意见通知书,按发文程序下发。

(9)督查资料整理归档和分析总结

将水库(水闸)现场督查报告、市督查意见、督查表、整改意见、收集的相关证据等列出资料清单,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

定期对督查成果进行分析、总结,编写督查分析报告。

7督查成果

7.1《××水库现场督查报告》、《××水闸现场督查报告》

7.2《××市水库运行管理督查意见》、《××市水闸运行管理督查意见》

7.3整改意见通知书

 

8附录

 

附件1: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

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

督查项目

督查内容

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水库管理责任制情况

(1)检查辖区水库管理体制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水库管理权限,同级立法机构颁布的水库管理法规性文件。

(2)检查水库专职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及人员配备情况。

(3)检查辖区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的名单及公示时间、方式等。

(4)检查责任追究制相关规定、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一是相关责任是否明确,二是出现问题后责任追究是否明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十八条规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二、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责任人名单的公布方式”;“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每年4月30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年度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三、

(一)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二、规定:

“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续表1)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

督查项目

督查内容

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有关水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水库管理办法

查阅水库管理相关的办法、制度、通知等。

水库安全检查

(1)查阅水库安全检查相关的制度,检查制度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计划等。

(2)查阅主管部门和所辖水库的相关文件、报告、纪要、记录等资料,对照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确权划界

(1)查阅水库确权划界相关的制度。

(2)本市确权划界的划定原则是什么,是执行部颁规范还是本省本市相关规定。

(3)查阅辖区水库确权划界的统计资料,检查大、中、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完成数量及完成比例;水库未完成确权划界的原因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三、(十一)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条规定: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续表2)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

督查项目

督查内容

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有关水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注册登记

(1)查阅水库注册登记相关的制度。

(2)检查大、中、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完成情况,登记信息变更完成情况;注册登记或登记信息变更未全部完成的原因。

(3)检查相关登记信息的建档和统计汇编情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规定: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

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四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鉴定

(1)查阅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相关的制度。

(2)检查水库安全鉴定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情况。

(3)检查大、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数量及开展比例,其中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的数量是多少;未按规定开展的原因是什么。

(4)水库是否按“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首次安全鉴定和每隔6~10年进行安全鉴定”的规定实施。

(5)检查相关技术资料的建档、汇编情况。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规定: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八条规定: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规定:

“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续表3)水库管理监督情况督查表

督查项目

督查内容

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

有关水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除险加固

(1)查阅水库除险加固相关的制度。

(2)检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的制定、实施、完成情况。

(3)检查组织开展病险水库限制运用、保坝应急措施和损失预估工作情况。

(4)检查水库降等报废数量,审批和验收等组织实施情况;降等报废实施困难原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

第二十八条规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规定: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规定:

“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规定: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经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第8.1.1条规定:

“申请报废的水工金属结构,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根据检测和计算的结果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安全生产

检查水库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水管体制改革政策实施情况

检查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包括水管体制改革完成及验收情况;“两项经费”到位率情况,未完全到位的原因。

《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水建管[2002]429号)三、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三、(六)规定: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

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

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附件2:

市级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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