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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确认书

 

附件1

成交确认书(范本)

 

订立确认书两方:

出让人(转让人):

云南省领土资源厅

招标人(拍卖、挂牌人):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竞得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

管理方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方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矿

业权交易中心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在举办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

最后确立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得人。

现将有

关事宜确认以下:

一、成交标的

探矿(采矿)权基本状况(地理地点,交通状况,勘查区、

矿区范围、面积,过去地质工作简况,出让年限,勘查、开采方

式等)。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主要包含选择合理的勘查、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及提出矿

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竞得人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及所有挂牌出让程序无异议。

五、在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日内,中标人、竞得人须按

以下比率一次性向招标拍卖挂牌人缴清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

 

费。

级距成交价(万元)花费比率

(%)

1

100

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

4%

2

100-500

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

4%

3

500-1000

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3%

4

1000-5000

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2%

5

5000

万元以上

%

超额累进法计算:

交易服务费=∑(成交价相应级距部分金额×相

应级距花费比率)

六、《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奏效。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

标、竞买保证金,能够转作中标、竞得探矿(采矿)权的成交价。

请中标人、竞得人务必于年月日以前,持此《成

交确认书》到昆明市北京路1018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与云南省领土资源厅签订《探矿(采矿)权出让合同》。

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撤消中标人、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份,挂牌人执份,出让人执

份,竞得人执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

(加盖公章)

 

竞得人: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主体:

出让人:

云南省领土资源厅

受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和有关法律法例,两方本着同样、自发、有偿、诚实信誉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依据受权出让探矿(采矿)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出让探矿(采矿)权范围内陆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探矿(采矿)权与探矿(采矿)

权成交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探矿(采矿)权位于

探矿(采矿)权名称为:

,矿区面积

为: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探矿

(采矿)权拐点坐标及表示图》。

第四条出让人赞同在年月日前将出让

的探矿(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托给受让人。

所供给

的地质勘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取的地质成就,并不是探

 

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所有依照。

在探矿(采矿)权申请中按

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祸评估、环境影响评论等申

报资料由受让人提交并肩负有关花费。

出让的探矿(采矿)权,其地质勘查

报告等有关报告均由拥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

审确认,但仍旧存在不行展望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认真阅

读并愿意肩负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探矿(采矿)权出让限期

为,自受让方获得勘查(采矿)赞同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

价款)为元(小写元)。

该出让成交价不包含

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

律法例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余花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波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该按

照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波及的税费由受让

人肩负。

第八条本合同经两方署名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

为执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探矿(采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受让人赞同自本合同签订日起日内,

一次性(或分期)付清上述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

 

第三章探矿(采矿)权的登记

 

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勘查(采矿)的活动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犯有关的法律法例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商定支付所有探矿(采矿)权

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探

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据,依法向出

让人申请办理探矿(采矿)权登记,获得勘查(采矿)赞同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商定支付所有探矿(采矿)权出

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供给办理

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做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

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勘查(采矿)登记。

 

第四章限期届满

 

第十二条本合同商定的探矿(采矿)权出让限期届满,探矿(采矿)权人应该依法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手续。

采矿权

人需要持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的,应该依法向出让人提交持续申请,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回收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外,出让人应该按有关规定予以赞同。

第十三条探矿(采矿)权出让限期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持续申请或许虽申请持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赞同

的,受让人应该交回《勘查赞同证》《采矿赞同证》,出让人代表国家回收探矿权(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不行抗力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因为不行抗力造成的部分或所有不

 

能执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纳全部必需的挽救举措以减少因

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延迟执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可以

免去责任。

第十五条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

状况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而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可以执行或部分不可以执行或需要缓期执行原因的报告。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受让人一定依照本合同商定,准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

假如受让人不可以准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

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

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排除合同,受让人无官僚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补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余损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商定支付探矿(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该依照合同商定,准时供给第四条规

定的所有资料,并辅助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让人出让的探矿(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商定的条件。

受让人有官僚求出让人依照规定的条件执行义务,而且补偿延迟执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章通知和说明

 

第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赞同的通知和通信,无论以何种方式传达,均自实质收到时起奏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更改通知、通信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更改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失方肩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

于本合同商定条款所提出的咨询。

 

第八章合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劳、解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两方磋商解

决,磋商不行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两方签订之日起奏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拥有同样法律效劳,出

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该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

写数额应该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两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拜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拜托代理人)

(署名):

(署名):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号:

二O

二O

 

附件3

 

竞买申请书

 

申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现有资本

 

(本栏目简要介绍申请人拥有的技术人员及设施,可另附页)

 

 

我单位赞同依照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年月日公布的《通告》所规

定的条件参加竞买,现提交探矿(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成为探矿(采矿)权竞买人后,我单位将恪守本次出让的规则,若有违犯,愿肩负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附: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赞同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拜托代理人受权拜托书(原件)、开户银行资本证明(原件)、本单位技术设施状况介绍资料各一份。

 

(本竞买申请书能够复印填写)

附件4

 

受权拜托书

 

出诞辰期

出诞辰期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身份证(

)护照(

身份证(

)护照(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自己受权受托人代表自己参加年月日在(地址)

举办的探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1.参加该探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等事宜;

2.代表自己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与该探矿(采矿)权出让有关

的拥有法律意义的任何文件、凭据等;

3.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承诺、签订的合同或文件,自己均予以

认可,并肩负由此产生的法律结果。

拜托人(署名):

年月日

 

兹证明前述拜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身签订。

 

(单位公章)

 

附件5

 

竞买人资格确认书

 

你方提交的《出让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收

 

悉。

经过审察,你方提交文件资料切合我中心此次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已缴纳竞买保证金万元。

现确

 

认你方具备参加此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竞

 

买)资格。

请于年月日时,持此《竞买人资格确

 

认书》参加在举行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参加招标(竞买)。

 

年月日

 

附件6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竞买报价单

编号:

报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我单位依据万元(¥

探矿(采矿)权挂牌规则,愿以人民币(大写))竞买探矿(采矿)权,现提交本报价单。

 

报价人(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

报价时间:

年月日

 

收件人盖骑缝章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报价单收条

 

我中心于

 

年月日

 

时收到提交的

 

挂牌报价单(编

号:

)。

该报价单报价

取,记录在案。

 

万元,内容清楚,格式切合要求,现予收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

经办人(署名):

年月日

 

注:

1.本报价单及收条一式二份,主管部门和报价人各执一份,拥有同样效劳。

2.本报价单和收条一定印章和署名齐备,才具法律效劳。

3.本报价单能够复印填写。

 

附件7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云发改价钱〔2007〕89号文)

 

交易及服务

计费

收费

交费

类型

基价

标准

主体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

4%

出让

成交价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3%

受让人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2%

5000万元以上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

100-200万元以下(含

200万元)

%

交易双

转让

成交价

200-500万元以下(含

500万元)

1%

方各承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担50%

1000万元以上

%

说明: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采纳按交易额和费率分段累加计费。

超额累进计算法为:

交易服务费=∑(总成交价相应级距部分金额×

相应级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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