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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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学籍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组织建设全国学籍系统,系统在部、省两级物理部署,部级用户访问部署在教育部的全国学籍系统,省、地市、区县和学校四级用户访问部署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应学籍系统。

 第五条 各省(区、市)原则上使用全国学籍系统。

个别自建学籍系统运行较为成熟稳定且满足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要求的省(区、市),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自建系统,但须尽快实现与全国学籍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适时交换,满足国家学籍系统的数据需求。

跨省转学审批流程须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第六条 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并以学籍号为基础形成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的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第七条 统一推行全国学生教育卡,逐步为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配发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转学、就餐等业务管理,以及交通、金融等服务。

教育卡号为学生学籍号。

 第二章职职职职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完成全国学籍系统部署,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省、地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级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本级全国学籍系统的业务责任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组织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培训;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开展系统应用与运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地和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学籍管理员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高中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待办业务; 4.发布公告和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电子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校所有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一)学校校长是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学籍管理员、班主任、学生及家长完成电子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更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审核学生学籍; 2.审核关键信息变更; 3.审核学籍校内变动、转学、其他异动等; 4.查看、统计各种学生数据。

    

(二)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校校长、分管学生学籍校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班主任完成相应电子学籍管理,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以下业务管理工作: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给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结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1.组织采集并核实本班级学生信息; 2.沟通联系家长(监护人),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3.更新维护本班级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家长(监护人)职责。

 1.配合学校和班主任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2.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纸质信息须经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3.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提供问题学籍相关证明,配合学校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4.学生因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来学校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提出转学等异动申请,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电子学籍电电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第十三条 首次建立电子学籍。

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时,通过在校生注册功能,为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所有学生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

学籍信息入库后,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上报到教育部。

教育部通过公安部身份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学生身份验证,验证无误的学生再在全国学生数据库中进行学籍查重。

对通过身份验证且无重复学籍的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

对存在身份验证错误和重复学籍的学生,将相关信息退回当地进行问题学籍处理。

在校生注册完成时间由各省学籍信息采集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立电子学籍。

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直接调取学籍档案),学籍信息校验、查重、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与方式同在校生建立电子学籍。

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五条 来华归国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处理流程和方式同在校生注册。

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时间可灵活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学籍,严格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和准确。

问题学籍分为身份证错误、身份证重复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重复三种情况。

学校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分为删除、佐证和变更,两方及两方以上的佐证都审核通过时,进入仲裁处理。

佐证和变更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学籍学学管理第十七条 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其他学籍异动等。

 第十八条 学籍信息维护。

 

(一)学生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基本信息表中非关键信息、学生家庭成员及监护人信息、学生简历、奖励、惩处和学生照片等,由学校直接进行修改维护,确保学生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二)学生照片包含每个教育阶段入学时和毕业时的照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学生照片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关键信息变更。

 教育部对学籍关键信息进行定义,各省可在此基础上扩展地方关键信息项。

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只能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领导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

系统上线初始化数据期间,因人为错误导致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错误或不准确时,关键信息变更不需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校内学籍变动。

 校内学籍变动包括调班、留级和跳级。

 调班在学校内同年级进行操作,不需要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调班时不可超过班额限制。

 留级、跳级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

不能在学籍系统中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留级操作。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变动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提出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可在转入学校或转出学校任一方即首办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并签字,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首办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返给学生及家长一份转学申请回执。

 

(二)转学流程 1.首办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 2.首办学校领导审批转学申请; 3.首办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4.对方学校审批转学申请; 5.对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学申请。

 家长(监护人)只需在首办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无需到其他三方签字盖章,所有转学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除首办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作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

 全国学籍系统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对转学流程中超过规定时限不进行相应审核操作的,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学籍异动。

 包括休学、复学、恢复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出境、出境复学、死亡、失踪、辍学和其他离校。

家长(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交学籍异动申请,无需到学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所有学籍异动过程全部通过网络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

 第二十三条 休学 复学 恢复入学资格。

 

(一)休学 家长(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发起休学申请,上传休学证明材料。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休学期限按1学期和1学年两种情况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复学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三)恢复入学资格 指学生在退学、开除、失踪、其他离校后,回到学校恢复上学的情况。

 学校发起复学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证明材料。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恢复入学资格学生可根据其实际学力,安排就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 退学 开除。

 退学、开除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进行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境 出境复学。

 学生出境时,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

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二十六条 死亡 失踪。

 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

 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二十七条 辍学。

 学校须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登记义务教育教育阶段的疑似辍学或辍学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其他离校。

 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材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是否允许各类学籍变动,系统提供配置管理功能,由各省结合本地情况进行配置。

 第五章毕毕毕毕毕毕生毕学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

毕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应待学生升学后,通过系统自动回填。

学生毕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毕业学生信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正常升级由全国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并做好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和备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招生计划,在系统中设置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应在招生计划数内录取学生。

 第三十三条 小学升学和初中升学时,由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含学校自主招生拟录取名单),将学生信息对录取学校公开;学校在录取名单范围内进行统一招生,在录取名单外进行自主招生。

学籍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最终录取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报到的学生,向录取学校提供新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跨区域招生,由录取学校发起申请,经过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和生源地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完成招生过程。

 重复招生指一名学生被多所学校录取。

线下协商一致的,由非实际录取学校删除该录取记录。

线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学校上传证明材料,发起重复招生处理流程,提交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跨区域重复招生的,由共同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仲裁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获得全国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将不能进行招生处理。

 第六章学籍学学学全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授予不同的业务操作和数据查询权限。

系统将把所有的业务操作记入操作日志,以备数据安全责任追查。

各级各类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和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第三十七条 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籍主管部门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信息,学籍信息仅用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三十九条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查看和维护辖区范围内的学生学籍信息。

区县级、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如需从学籍数据库直接导出学生学籍信息,须向省级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省级管理员导出。

 第七章应应毕应应应应应应应应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学籍管理业务部门构建全国学籍系统应用体系,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一支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都有专门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开展应用培训,推动学籍管理与系统应用深度融合,保障学籍信息采集的全面准确与更新及时。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教育信息中心(目前暂无教育信息中心的,由教育信息化技术部门承担)建立系统建设、运维、应用的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建立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满足系统建设与应用需求。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供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学校使用,为全国学籍系统的建设和全面应用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附则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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