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样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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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协议条款;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协议专用条款;
4、本协议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白银盛源大酒店复工进度款支付计划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给予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
十、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协议书正本份,副本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协议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含义:
1.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发包人:
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4.承包人: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是承包人代表人,其行为由承包人负担责任。
6.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含有法定资格并对本协议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单位。
7.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监理总责任人。
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全部项目。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协议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为中标价格。
12.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3.费用:
发包人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开支或承包人应负担开支。
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工期天数。
15.开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绝对或相正确工程开工日期。
16.完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绝对或相正确工程完工日期。
17.施工场地:
由发包人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场地及承包人施工包含周围场地(包含一切通道)。
18.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按法定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标段内全部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9.书面形式:
依据协议产生经过确定手写、打印、复写、印刷多种通知、证实、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0.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和协议书约定自然灾难等。
第二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在协议推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措施处理。
第三条 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使用方法律。
协议文件使用汉语。
施工中使用协议条款约定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使用地方标准、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实施。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适适用于协议文件法律是国家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规章。
二、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师
1、实施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权不得和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重合。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重合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予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监理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6、不实施工程监理,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第五条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有纠正义务。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
工程师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
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
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相关经济损失,但给予顺延延误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第六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通知、函件、汇报等,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紧急方法以确保人员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汇报。
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5、发包人能够和承包人协商,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第七条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正常供给;
(3)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担相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人能够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7.3发包人未能推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第八条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
2)依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4)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6)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须按同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检验、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改善方法,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
第十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该不迟于协议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人。
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对应顺延,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回复。
工程师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经工程师确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发包人将给和对应顺延工期赔偿;
经工程师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且工期不顺延。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因为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定,工期对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题条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事故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原因;
7.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停工;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内容和所以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向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汇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7天内给予确定、回复,逾期不予回复,承包人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定。
第十三条工程完工
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和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该达成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地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双方全部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大小按百分比分别负担。
第十五条 完成接收检验检验和返工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修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检验检验尽可能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连续超出4小时对应顺延工期。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有此造成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认可验收统计。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二十四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统计,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重新检验。
不管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消除事故隐患。
因为承包人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六、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
第十九条 协议价款和调整。
1.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协议价款方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取其中一个:
1)固定价格协议。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协议。
协议价款可依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协议。
协议价款包含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
2.协议价款及支付方法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定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定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
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定额办颁布价格调整;
5)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
6)协议条款约定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协议价款方法及范围。
承包人在需要调整协议价款时,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定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协议价款,和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量确实定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
工程师接到汇报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管承包人是否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汇报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个月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4周内支付到协议总价%,工程结算审计后%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4周内付清。
2.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催告后3日内,仍未付款,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给
第二十二条 材料供给
1.招标范围内多种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多种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必需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2.由承包人采供材料,其价格承包人依据本工程施工期间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3.本工程所用材料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有生产厂家相关证实和出厂合格证。
4.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须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
八、工程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发出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变更:
1)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数量;
2)更改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4)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5)其它需要变更情况。
因变更,造成承包人返工需要全部追加协议价款和对应损失均由发包人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材料、设备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提议,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其它变更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
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依次进行:
1)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价格,能够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适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7天内给予确定,工程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已被确定。
3.发包人及工程师按本条约定程序确定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在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后,和工程款同期支付。
九、完工验收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完工验收。
1.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完工图,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日期和份数。
2.发包人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完工验收汇报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认可。
4.工程完工验收经过,发包人下发完工验收合格证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经过完工验收,实际完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合格证日期。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工验收汇报后如不组织验收,则发包人负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完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完工,双方另行签署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未经过,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负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完工结算。
1.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双方根据协议书约定协议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工程师签字盖章方法确定完工结算汇报。
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核实和结算工程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