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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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开发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在“甲供材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开发单位承担,材料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甲供材料开局发票的问题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

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

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及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

  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的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

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

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

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

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的会计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

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

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

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

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

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

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

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

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

预收账款    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

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

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

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知道。

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

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

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

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

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

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

为了避免及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

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

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

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

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

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

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

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

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

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施工单位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

  【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而不是必须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如果存在甲供材料时,施工单位的价款中就不包括材料费,那么,施工单位需要对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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