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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出版稿

 

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出版稿)

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全国一流电力建设企业”发展目标,贯彻“项目化管理、专业化施工”管理思路,落实“四五”发展规划中“着力推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内部管控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

为规范项目经营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经营管理水平,理顺项目经营管理思路,理清公司、项目部、专业公司在工程项目中的管理界限,明确公司、项目部、专业公司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营管理是指贯穿于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控制、资金管理、工资管理、物资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工器具管理、后勤管理,工程分包,以及公司、项目部、专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划分,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涉及的项目成本、目标成本、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年度经济活动分析例会等内容。

第三条项目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司宏观控制与项目部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持续加强项目经营管理和适时推进专业公司核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基本目标成本统一性和项目个性目标成本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加强成本过程控制与竣工成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实事求是、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化工和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五条参与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如下:

(一)公司决策层:

公司经理、公司生产分管经理、公司经营分管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二)公司职能部室:

企业发展部、工程管理部、质量控制部、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机械设备管理部;

(三)项目决策层:

项目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四)项目职能部室:

项目工程管理部、项目质量检验部、项目经营管理部、项目安全监察部、项目物资管理部、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

(五)专业公司。

第六条公司经理负责:

(一)公司年度工资预算方案的批准;

(二)公司机关部室、项目部、专业公司月度工资分配方案的批准;

(三)项目自主施工范围及分包范围方案的批准;

(四)分包单位准入资格的批准;

(五)项目承包合同以外承揽工程奖励的批准;

(六)机械化公司、混凝土供应公司外租多经企业以外车辆的批准;

(七)核心工程分包的批准;

(八)闲置租赁物资外租的批准;

(九)机械、设备维修外委的批准;

(十)项目成本考核报告的批准;

(十一)组织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重大经营管理问题。

第七条公司生产分管经理负责:

(一)一般工程项目分包审批权;

(二)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费用的批准;

(三)项目人力资源调配争议的解决;

(四)项目大型机械设备配置争议的解决;

(五)项目专业公司人员的调配;

(六)项目月度工程分包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公司经营分管经理负责:

(一)项目目标成本争议的解决;

(二)项目成本争议的解决;

(三)项目分包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

(四)项目工资、奖金分配方案争议的解决;

(五)项目物资供应能力投诉的解决;

(六)项目日常经营管理问题的解决;

(七)项目月度物资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

第九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一)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准;

(二)项目管理人员流量表的批准;

(三)项目生产、生活临建方案的批准;

(四)工器具采购清单的批准;

(五)除第三方见证以外的土建试验工作分包的批准。

第十条企业发展部负责:

(一)项目经营管理及成本控制过程运行状态的监控;

(二)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在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收集、整理、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最终解决方案,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的补充和修订。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负责:

(一)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

(二)项目自主施工及分包范围方案的审核;

(三)项目管理人员流量表的审核;

(四)生产、生活临建方案的审核;

(五)《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工期目标的确定;

(六)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方案的联合审核。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负责:

(一)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方案的审核;

(二)分包单位准入资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核的监控;

(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确定;

(四)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时,对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幅度的确定。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部负责:

(一)《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质量目标的确定;

(二)项目部发生质量事故时,对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幅度的确定。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

(一)公司年度工资预算的制定;

(二)公司机关部室、项目部、专业公司月度工资分配方案的编制;

(三)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岗位的联合审核;

(四)项目管理人员流量表的联合审核。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负责:

(一)项目基本目标成本和个性目标成本的核定;

(二)项目生产、生活临建控制总价的核定;

(三)项目自主施工范围及分包范围方案的联合审核;

(四)分包单位准入资格(施工资质等级许可)审核的监控;

(五)安全设施施工投入预算(控制)总价的核定;

(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成本控制目标的确定;

(七)项目月度工程分包支付资金总额的下达;

(八)公司月度工程分包资金支付预算的编制;

(九)分包单位年度评审活动;

(十)项目竣工成本考核;

(十一)项目竣工核算报告的审核。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负责:

(一)项目年度、月度施工成本核对工作;

(二)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

(三)项目竣工核算报告的联合审核。

第十七条物资管理部负责:

(一)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设备、钢材、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物资采购;

(二)项目月度物资支付资金总额的下达;

(三)公司月度物资支付资金预算的编制;

(四)周转性材料的统一调配;

(五)施工机械、设备的库房看护、保管工作;

(六)定期公布《合格供方名册》和工程所在地物资市场指导价,指导项目物资管理部采购;

(七)工器具管理;

(八)项目部、专业公司使用活动房制作、转移的监控;

(九)项目部轻型结构临建房屋拆迁、转移的监控;

(十)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拍卖。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管理部负责: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作为项目部领导团队,行使本办法赋予的权利、履行本办法赋予的义务,保证项目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

(一)工程开工1个月前,完成项目组织机构的编制、报送;

(二)工程开工1个月前,完成项目生产、生活临建方案的编制、报送;

(三)在工程开工1个月内,完成项目自主施工范围及分包范围方案的编制、报送;

(四)在工程开工1个月内,完成项目管理人员流量表的编制;

(五)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进行现场施工机械的调度管理;

(六)参与项目经营风险的分析、识别。

第二十一条项目质量检验部负责:

(一)协助项目工程管理部完成项目生产、生活临建方案的编制;

(二)参与项目经营风险的分析、识别。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

(一)在工程开工2个月内,完成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投入预算编制;

(二)组织项目经营风险的分析、识别和上报工作;

(三)分包工程开工前对分包单位准入资格(施工资质等级许可)的审核;

(四)在工程竣工移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且成本全部落实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本控制、成本考核报告的编制;

(五);项目月度工程分包支付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

(六)建立分包单位材料领用、机械使用费、水电费、房租等扣款台帐;

(七)与财务管理部进行月度、年度成本核对工作;

(八)开展项目成本管理,即项目成本目标分解、成本计划编制、成本归集、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

(九)与专业公司协商,并确定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材料领用及费用控制、机械使用及费用控制、工程结算等条款,并负责分包合同会签和签订;

(十)对本办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发展部上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安全监察部负责:

(一)安全文明设施投入方案的编制;

(二)参与项目经营风险的分析、识别;

(三)分包单位准入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项目物资管理部负责:

(一)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设备、钢材、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批次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计划的上报;

(二)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设备、钢材、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批次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内采购工作;

(三)与分包单位逐月核对钢材、装置性材料、消耗性周转性材料领用费用且签字确认,同时向项目经营管理部报送明细表(样表由物资管理部制订,列入管理标准);

(四)项目月度物资支付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

(五)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保管、发放工作;

(六)项目周转性材料的维修保养工作;

(七)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保管发放工作;

(八)参与废旧物资的回收、拍卖。

第二十五条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职工生活区入住人员住宿费、电视收视费和扣款明细表的编制,并负责收费,所收费用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

(二)外协生活区月度房租、水电费等扣款明细表的编制,并报项目经营管理部;

(三)后勤保障,后勤设施及物资储备、消耗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本条内容所涉及的表格由办公室制订,列入管理标准。

第二十六条专业公司负责:

(一)自主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二)分包工程施工管理;

(三)与分包单位洽谈、协商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材料领用数量及费用控制、工程结算等条款,并将协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经营管理部;

(四)对分包单位当月领用装置性材料数量,与施工图、设计变更进行比较,并编制分包单位材料领用月度情况说明,报项目经营管理部;

(五)对分包单位当月使用大型吊装机械台班使用数量,与分包合同约定的有关大型吊装机械使用控制性指标进行比较,并编制分包单位机械使用月度情况说明,报项目经营管理部。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项目组织机构中项目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工程管理部主任/副主任、项目安全监察部主任/副主任、项目经营管理部主任/副主任、项目质量控制部主任/副主任、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权;

(二)重要工程分包的批准权利;

(三)一般工程分包的批准权利;

(四)项目管理人员月度效益工资总额的确定和调整权利;

(五)分包单位准入资格批准权利;

(六)周转性材料的调配权利;

(七)大型吊装设备的统一调配权利;

(八)项目生活物资的统一调配权利;

(九)一定数量的人员安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在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项目组织机构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管理岗位技能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的聘用权/解聘权;

(二)项目管理人员效益工资、奖金分配权;

(三)批次采购价值在10万元以下物资采购权,进入施工现场周转性材料的现场调配权;

(四)(专业公司未行使否决权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推荐权和经公司批准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单位的使用权;

(五)对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的批准权;

(六)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现场)调配权、使用权;

(七)进入施工现场的生活物资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专业公司在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施工范围,人力资源、施工设备调配权;

(二)对分包队伍进行专业管理权;

(三)分包单位选用的参与权;

(四)分包单位使用的否决权;

(五)对分包单位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的审核权。

第三十条公司在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以下义务:

(一)项目开工1个月内,财务管理部按照承包合同或建设单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义务;

(二)项目开工2个月内,经营管理部负责将工程投标、承包合同签订有关事宜,在项目部进行交底的义务;

(三)及时审核、批准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的义务;

(四)按照本办法及时兑现各种奖励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在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以下义务:

(一)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各项承诺和义务;

(二)按承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义务;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足额回收工程价款(预付款、进度款、奖励款、尾款)的义务;

(四)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聘请的中介机构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义务;

(五)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工程项目后续开发的义务;

(六)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全面管控的义务;

(七)对现场所有分包单位领用的设备、材料(含钢材、装置性材料、周转性材料、消耗性材料)进行逐月核对,并签字确认的义务;

(八)对现场所有分包单位使用的机械使用数量及费用进行逐月核对,并签字确认的义务;

(九)施工蓝图、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代用等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申用计划审核,并向公司物资管理部及时上报的义务;

(十)工程竣工移交后,有及时审核工程分包结算的义务;

(十一)接收一定数量的安置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专业公司在项目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以下义务:

(一)施工蓝图所需设备、材料申用计划(含所管理的分包单位施工部分)的编制义务;

(二)对备品备件、专用工保管的义务;

(三)对分包单位使用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材料有监督使用的义务;

(四)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认真、准确审核分包单位经济签证的义务;

(五)工程竣工移交后,有及时、认真、准确审核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的义务。

第四章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在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公司应与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等;

(二)项目管理目标:

成本控制目标、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工期目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目标由公司各职能部室提出后,经企业发展部汇总并拟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由公司经理与项目经理签订。

第五章经营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逐步探索建立包括经营管理风险识别、评估、响应和控制在内的项目经营风险管控办法。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应按照工程特点、承包合同条款、施工现场情况等,开展项目经营风险识别工作。

项目经营风险识别是对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的存在的经营风险进行识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单位资金延期支付、不合理的承包合同条款、设计标准提高、工程结算办理延期及尾款回收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当管理、在承包合同基础上提高质量标准、技改项目列入变更,工程停工、工期压缩、项目移交延期、设备到货提前或推迟、图纸到图延期,项目部不当管理,分包价格上涨、承包合同范围内自购材料价格上涨、不合理的冬季施工项目。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在开展项目经营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经营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经营风险评估按《项目经营风险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评估,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自大到小对项目经营风险进行排序,并编制项目经营风险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经营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采取风险减轻、风险自留、风险转移或其他措施的方法进行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并编制项目经营风险响应及控制方案,以降低项目经营风险。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在项目开工3个月内完成项目经营风险评价报告、项目经营风险响应及控制方案编制工作,并报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四十条对于已经制定的经营风险响应及控制方案,项目部应该认真组织落实。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收取建设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奖励款、质保金等,必须全部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由公司统一调配。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一)项目月度工程分包支付资金总额的下达;

(二)项目月度物资支付资金总额下达;

(三)自行采购物资批次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

(四)已完分包工程尾款、分包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五)资金不足时的融资义务。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在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一)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时足额回收的义务;

(二)按照经营管理部下达的项目月度工程分包支付资金总额,有根据现场情况自主分配项目月度工程分包支付资金的权利;

(三)按照物资管理部下达的项目月度物资支付资金总额,有根据现场情况自主分配项目月度物资支付资金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应积极回收工程资金,对于回收工程资金滞后或怠于回收工程资金的项目部,公司有扣留或暂停项目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效益工资发放的权利。

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结合公司全年施工任务量分布情况,在预留各类奖励的基础上,编制公司年度工资预算,确定月度效益工资基数。

在工资发放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公司工资总额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月度效益工资基数。

第四十六条每月5日前,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依据专业公司当月经营核算情况和工资预算中月度效益工资基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别计算各专业公司当月实际效益工资基数。

第四十七条专业公司(在一个或多个项目)施工处于高峰期,依据施工处于高峰期的(一个或多个项目)的专业公司人数之和对该部分人员的当月效益工资基数上调5%。

第四十八条专业公司当月工资实际发放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核定的专业公司工资总额。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为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确定的各专业公司当月效益工资的平均数,人力资源部按照如下原则,分别调整各项目部当月实际效益工资基数。

(一)省外施工项目,在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上调5%;

(二)风电、送电线路、变电所项目部,在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上调1%-5%;

(三)项目前期策划、施工准备阶段的项目部,在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下浮1%-5%;

(四)处于高峰施工的项目,在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上调1%-5%;

(五)项目主要施工任务已经完成,因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正常启动或启动后非项目部责任造成不能移交而处于怠工、半停工的项目部,在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下浮1%-5%;

(六)项目已整体移交,在进行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工作的项目部,在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基础上下浮1%-5%。

第五十条机关部室当月效益工资基数,为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确定的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基数的平均数乘以。

第五十一条专业公司根据所属人员在各项目在岗情况(含参与管理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自主施工人员),由专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填写《专业公司项目人员统计表》(Q/NXDJ30121-JL-01-2010),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每月5日交人力资源部,作为专业公司当月效益工资调整依据。

可调整因素如下:

(一)参与省外施工项目的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确定的专业公司当月效益工资基数和参与省外施工项目的人数,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确定的项目调整系数,增加参与省外施工项目的人员调整工资;

(二)参与风电、送电线路、变电所项目的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确定的专业公司当月效益工资基数和参与风电、送电线路、变电所等野外施工项目的人数,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确定的项目调整系数,增加参与风电、送电线路、变电所等野外施工项目的人员调整工资。

第五十二条项目部按照如下因素,对项目所在专业公司人员进行如下考核,由项目部填写《专业公司项目人员考核表》(Q/NXDJ30121-JL-02-2010),每月8日交人力资源部,作为专业公司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考核依据。

(一)当月发生人员伤害或机械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的(含所管理的分包单位),专业公司所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1%。

(二)当月发生人员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含所管理的分包单位),专业公司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1%;当月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表现突出的(含所管理的分包单位),专业公司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上调1%。

(三)当月施工任务未完成的(含所管理的分包单位),专业公司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1%;当月施工任务超额完成的(含所管理的分包单位),专业公司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上调1%。

(四)分包管理水平差(含:

未编制分包单位机械使用月度情况说明、分包单位材料领用月度情况说明,或编制的分包单位机械使用月度情况说明、分包单位材料领用月度情况说明与实际不符等),专业公司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1%;分包管理成绩突出的专业公司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上调1%。

(五)专业公司执行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差,专业公司所在该项目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1%。

第五十三条如项目部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含专业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监察部、质量控制部依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项目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下浮1%-5%的处罚,由人力资源部在当月或次月效益工资中体现。

第五十四条专业公司按照人力资源部下发的月度工资总额,按照个人出勤、个人当月工作完成量等实际情况,自主分配当月效益工资。

专业公司工资表应按照项目经理批准的《专业公司项目人员统计表》,将各项目部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单独列表,分类汇总形成专业公司当月工资单。

未列入《专业公司项目人员统计表》的专业公司人员,工资所在列入专业公司。

第五十五条项目部按照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项目月度工资总额,分配当月效益工资,并有权对除项目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以外的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劳动态度、任务完成等情况,对个人效益工资系数给予±范围内的调整,如果个人效益工资系数调整超出±范围的必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五十六条焊接质量奖、汽轮发电机组本体安装专项奖、施工工程综合奖、工期网点奖、年终兑现奖等各种奖励,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发放。

第五十七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在承包合同之外承揽工程,对于承包合同之外独立承揽工程,按单份签订合同依据以下标准奖励:

(一)承揽工程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上限为万元;

(二)承揽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上限为2万元;

(三)承揽工程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上限为3万元;

(四)承揽工程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上限为5万元。

承揽工程合同价超出以上标准的,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奖励金额。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在承包合同以外承揽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后须向经营管理部部提交《承揽工程奖励申请表》(Q/NXDJ30121-JL-03-2010),经营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该奖励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九条原合同范围内因工作量增加或工程结算原因导致的工程结算价大于合同价的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六十条专业公司负责施工范围内钢材、装置性材料、周转性材料、消耗性材料、建筑设备材料申用计划的编制与报审(含分包单位施工部分,但不含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自供部分),施工专用工器具(含分包单位施工部分,但不含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自备部分)申用计划的编制与报审,申用计划应注明到货日期和使用单位。

第六十一条项目工程管理部、项目经营管理部、项目安全监察部负责材料、施工专用工器具申用计划审核。

第六十二条项目物资管理部负责采购批次价值在10万元以下物资,或向物资管理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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