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和违法犯罪规定及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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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和违法犯罪规定及案例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和违法犯罪规定及案例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把握的重点

土地是民生之本、进展之基,关系到宽敞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土地治理法与每个人息息有关。

我国的土地治理是一部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的法律,内容要紧包括耕地爱护、土地用途管制、各级政府土地治理职权划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法律爱护、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的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比较系统的规定。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

 

二、土地立法沿革

总体上分三个时期:

1949年往常

1949年-1982年

1982年以后

1949年往常: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

《兴国土地法》(1929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

《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1942年)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注:

这些都不是法律

1949年-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第一次在法律上废止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都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1950年)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治理方法》(1953年,195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确立现行的土地公有制两个条例规范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村镇建房用地治理条例》

1982年以后:

1986年3月,国发7号文件(成立专门的土地治理机构, 尽快出台《土地治理法》)

1986年6月25日,《土地治理法》颁布

1997年11号文件,开始修改《土地治理法》

1997年10月,新《刑法》增设三个土地犯罪条款

1998年8月,颁布新《土地治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

2004年8月,《土地治理法》修改(征收征用)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决定》(28号文件)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大土地调控有关咨询题的通知》(31号文件)

从立法过程看,国家对土地治理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缘故有二:

一是粮食安全

二是宏观调控

三、土地治理法律要点提示

法律要点

法条

备注

土地所有权归属

《土地治理法》第8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治理法》第11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治理法》第14、15条

建设用地的申请

《土地治理法》第43、44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19-23条

国家建设土地征收

《土地治理法》第45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0-22条

征地点案的实施

《土地治理法》第46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征地补偿

《土地治理法》第47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治理法》第48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土地治理法》第45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7-23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治理法》第58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

《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21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治理法》第65条

《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按照199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按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整部法律共八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爱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1-7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大土地治理,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进展,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差不多土地制度:

第三条土地差不多国策:

十分珍爱、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爱护耕地是我国的差不多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治理,爱护、开发土地资源,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治理机构设置: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治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治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奖励措施:

在爱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8-16条)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四)商业、旅行、娱乐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治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登记的效力: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专门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延长。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7-30条)

第十七条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规划权限: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二十条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都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打算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土地利用打算治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操纵。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打算执行情形报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土地分等评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土地统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治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爱护(31-42条)

第三十一条耕地占用补偿:

国家爱护耕地,严格操纵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二条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能够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动态平稳:

第三十四条差不多农田爱护制度国家实行差不多农田爱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差不多农田爱护区,严格治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批准确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打算以及能够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差不多农田爱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差不多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差不多农田爱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土壤改良与提升地力:

第三十六条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凉土地的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凉耕地。

第三十八条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理:

国家鼓舞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

第五章建设用地(43-65条)

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

建设用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差不多农田;

(二)差不多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征地点案的实施:

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运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的运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6<补偿倍数<10)

2、安置补助费的运算公式:

①(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②(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和意见。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治理:

第五十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具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打算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五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用地的范畴和审批:

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第六十三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六章监督检查(66-72条)

第六十六条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条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73-84条)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85-86条)

第八十五条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施行时刻: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党和国家土地治理的新规定

要紧是:

国务院三个文件的学习体会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重点是:

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大规划治理、保证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了系统的规定。

重点把握:

“一个严禁”、“一个连续”、“六个禁止”、“六个不得”

“一个严禁”: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一个连续”:

连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六个禁止”:

1、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2、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3、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4、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5、禁止占用基地农田挖渔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地作层的活动。

6、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差不多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六个不得”

1、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

2、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违反规定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4、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5、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二、《国务院关于加大土地调控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治理和调控。

继国发[2004]28号文件之后,针对当前土地治理专门是土地调控中显现的一些新动向、新咨询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连续进展,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治理措施,切实加大土地调控。

(八条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治理和耕地爱护的责任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差不多农用爱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打算执行情形负总责。

严格实行咨询责制。

(二)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建立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追究制度。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的原则。

社会保证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治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点预算,缴入地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

明确该费用专项用于差不多农田建设和爱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重点强调:

①禁止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②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通过以“租代征”进行非农建设;③禁止不符合规划用地,反之则属非法批地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强行对土地治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咨询题整改不力的责令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该地区)和土地征收。

强调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形的真实性和法性负责。

(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土地治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八)严肃惩戒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强调: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打算批地用地,未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其它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规擅自改变差不多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差不多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共24条)《违反土地治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出台的背景和主旨: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进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爱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到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全然方针。

重点把握以下要点: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审查调整各类有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操纵作用。

2、切实加大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操纵时序的原则,幸免盲目投资,过渡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白费土地资源。

3、从严操纵都市用地规模。

4、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升建设用地效率。

5、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判。

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闲暇、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升建设用地效率

6、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7、主动引导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

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8、鼓舞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要紧是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升土地利用率和增强容积率。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

9、鼓舞开发区提升土地利用率。

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10、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今后除军事、社会保证性住房和专门用地等能够连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都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主动探究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11、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12、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

出让土地前要制订操纵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

13、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14、强化用地合同治理。

15、优化住宅用地结构。

确保不低于70%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一般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治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6、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治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进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镇、乡、村庄规划。

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17、鼓舞提升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18、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五)加大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19、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打算、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形等动态信息。

20、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形,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1、加大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

重点监测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形,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22、加大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重点查处严峻破坏、白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

不得提供信贷和上市融资。

23、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制定单位GP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方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打算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进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连续进展。

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进展若干重大咨询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大农村制度建设

(一)稳固和完善农村差不多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差不多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坚决地坚持。

给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固并长久不变。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构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家庭经营要向采纳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升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进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进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养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进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舞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升组织化程序。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益平等、治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进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全面推进集体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

稳固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治理制度。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治理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爱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划定永久差不多农田,建立爱护补偿机制,确保差不多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升。

连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稳。

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

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承诺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点能够进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①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③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操纵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治理,依法保证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第一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打算,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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