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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关于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民政2

 

中共贵溪市委办公室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

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初稿)

  

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乡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乡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为我市争当全省科学发展排头兵,奋力打造“世界铜都.中国灯谷”,构建“民主、富裕、生态、和谐”新贵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1]8号)和《中共鹰潭市委办公室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鹰办发〔20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基层组织体系,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发展目标。

2011—2015年,着重解决目前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为着力点,通过5年的努力,使社区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管理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社区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区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实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努力使全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城市居民加入社区各类组织的比例达50%以上;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社区群众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基本实行直接选举;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干部学历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每个城市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均能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自然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不断健全;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四)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骄正、市容市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六)科学合理调整社区规模。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会构成因素,合理设置社区。

对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进行重新合理的调整划分,原则上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一般为1500-2500户,最多不超过3000户。

严格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工作。

认真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设立、推进城镇化条件下社区设立工作。

(七)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凡设置社区的地方,都要及时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员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努力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新建住宅区达到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且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居民生活区,要依据社区设立原则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能单独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要成立居民小组并入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农民小区,要在完成村级集体资产处置、股权转换到位后,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组织。

及时调整充

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委员会,健全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发展壮大居民事务理事会,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群团组织、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居民事务理事会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老年协会、工会联合会、青少年协助会、妇女协会、残疾人协会、志愿者协会、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文体爱好者协会、民营企业员工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动员和鼓励协会成员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扶持项目等途径,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

要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队伍建设

(十)拓宽社区干部来源。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先试点,再铺开”的原则逐步设立社区服务工作站,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面向全市实行公开招聘。

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者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建立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挂职锻炼一年的制度。

借鉴选聘大学生“村官”的做法,探索建立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制度。

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原则上新录用的部门、单位公务员在就职之后应到社区锻炼6个月。

(十一)加强社区干部培训。

建立健全社区干部培训制度,提高社区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

各街道(乡镇)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培训1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者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1次,每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和学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定期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目标考核。

(十二)关心社区干部成长。

积极把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不断完善从优秀社区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制度。

探索建立从优秀社区主任(党组织书记)和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大学生社区干部中,通过公开竞争办法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制度。

要加大对社区干部的表彰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干部要及时予以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落实社区工作经费。

市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社区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社区学习培训、社区开展文体活动等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从2012年起,全市每个社区工作经费每年安排应不低于2万元。

(十四)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

加大力度,切实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

2012年,社区居民委员会现有在职干部月补贴统一提高200元,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社区干部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对长期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因年老体弱不再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无固定收入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加大建设力度。

建立市财政投入为主、街道(乡镇)财政投入为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

按照社区办公空间最小化、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的原则,采取“理顺一批”、“改建一批”、“提供一批”、“补收一批”的办法统筹解决当前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活动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

力争在2015年前,每街道都建有6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建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和活动服务设施,并建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所。

“理顺一批”:

即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出资购买、租借驻社区单位的闲置用房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

“改建一批”:

即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又无法调剂整合的,在不影响城区规划的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利用辖区内闲置用地或房屋进行新建或改建,政府为其减免相关的建设规费。

市财政对新建和改建用房分别一次性补助6万元和3万元资金。

“提供一批”:

即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达到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规模的(即居民户数达1500户以上),必须在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每开发1万平方米提供4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即按照开发面积4‰的标准),具体位置应当设置在一、二楼便于居民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明确标定,并与社区卫生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消防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考虑、整体设计、成栋建设、统一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将其交给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分配,并办理交接手续,将其社区用房产权登记证书报市民政局备案,房屋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市房管局在建设单位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发给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委组织部要及时了解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房地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情况,督促其按要求落实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用房交接手续完成后,再由市人民政府交给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分配、使用和管理,街道办事处将其分配使用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达不到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规模的,建设单位按每开发1万平方米提供4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用房(即按照开发面积4‰的标准)的预售时市场价格进行缴纳,由市民政局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取资金进入市财政账号,市财政局建立市社区房屋专项资金。

市房管局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社区用房款后方可发给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委组织部要及时了解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房地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情况,督促其按要求落实到位。

市社区房屋建设基金专门用于社区用房新建、扩建、改建及修缮。

“补收一批”:

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局、民政局、街道等相关单位对2003年5月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进行摸底调查,对没有提供社区办公管理用房的,责令小区开发商仍按照“贵发[2003]5号”文件规定无偿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或按当年市场房价缴纳,入市社区房屋专项资金。

(十六)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1、社区房屋专项资金的收缴:

社区房屋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的收缴由市民政局统一收取,专项资金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2、社区房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社区房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街办社区居委会改造、新建办公用房等。

3、社区房屋专项资金的监督: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十七)落实优惠政策。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要逐步实现居民卫生费与当地水电费一并缴纳,从而保证有经费做好社区卫生工作。

(十八)鼓励各方参与。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

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驻社区单位要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将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十九)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加大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市、街道、居民委员会三级信息化工作队伍,整合市、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市单位的信息服务资源,规范内容和流程,健全居民人口数据库,丰富网上便民利民服务信息,努力实现数据一次性收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

力争到2015年,建有社区综合性、多功能的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

六、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

(二十)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

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力争到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实行直接选举。

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作出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选入社区居民委员会。

探索建立人户分离居民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对居住1年以上的非本社区户籍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同意后,可登记为本社区选民,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以保障他们的选举权。

(二十一)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

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联席会和议事协商会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坚持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广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和社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区等重要公共事务应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在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后进行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二十二)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健全以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坚持社区公共事务由利益相关的居民群众进行集体协商。

探索推广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QQ群、居民议事日等利于居民广泛参与的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

(二十三)健全社区民主监督制度。

健全社区党务、政务、财务、事务“四公开”制度,完善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和监督保障机制。

组织居民有序开展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监督评价活动,开展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的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二十四)健全社区日常工作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各街道要出台社区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七、进一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关系

(二十五)理顺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能、权力和责任,积极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十六)理顺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会要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依法有序地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相关制度,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领导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水平,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二十七)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十八)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的关系。

驻区单位是社区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驻市单位的联系,积极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共建事项。

驻市单位要强化社区建设责任,主动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不断推动共驻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八、进一步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领导责任机制。

市、街道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市里要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市政府每年不应少于2次,街道(乡镇)每年不应少于1次。

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

建立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的制度,细化考评标准,建立激励机制,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推进工作准入机制。

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部门、单位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下移的工作,要经同级城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能进入。

对社区的检查考评活动,要由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

任何机关不得对社区下达招商引资、财税等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清理活动,对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

(三十一)完善部门配合机制。

各街道、各部门要在党(工)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市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

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号召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物业组织和广大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动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

(三十二)开展社区联建共创活动。

参照鹰潭市委《“创新社会管理,创建宜居城市”工作方案》(鹰办发[2011]20号)要求,在城区社区、市直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中开展以“共建·宜居·和谐”为主题的新一轮社区联建共创活动。

每个社区安排1名市领导挂点联系、2个市直单位直接帮扶,其他驻社区单位为共建单位,一定3年不变。

各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社区建设,每年切实帮助社区解决1—2件实事。

大力推行在职党员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并参与居住地党组织活动制度。

社区党组织要主动与驻社区单位加强联系,并建立在职干部社区表现情况反馈制度,协助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在职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在领导班子考核、干部选拔和表彰先进前,应主动征求考察(表彰)对象所在社区的党组织意见,把干部在社区的表现和支持社区建设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文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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